梁知行 发表于 2010/1/27 18:43:40

反乙肝歧视促公平就业 民众隐性歧视暂难消除

新规定征集意见得专家力挺,民众隐性歧视暂难消除

  曾几何时,人们谈乙肝色变,从大学招生到企业招聘的体检中,都设置了对乙肝的筛查。一旦被查出乙肝,哪怕只是病毒携带,也会引致周围人群的歧视,卫生部日前发布的一则通报有望改变这一局面。据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政策在出台之前将会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消息一出,便引发无休止的争论。有人称我国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但是反对者也不在少数,有人呼吁要保护乙肝患者,更要保护健康者的知情权。

  业界专家则指出,要真正取消对乙肝患者的歧视不是简单的政策制止就能奏效。要迈过公众对乙肝的恐惧,相关知识的普及还任重道远。在民众对于乙肝的认识尚不准确而全面的时候,民意固然重要,但专业问题更应由专家来决定。

  网友呼吁考虑健康者的知情权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日前宣布,我国将于近期出台有关政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并非尘埃落定。有关部门会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影响他人健康进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决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同时也会征集公众的意见。

  消息甫一出街便引来众多支持者的力挺。一个网友在新浪网回帖称:我是一个大一的学生,来学校体检时发现自己患了乙肝,让我消沉了很久。现在出台了这政策,的确挺欣慰的。

  一位广西网友表示:作为医务人员,我也同意取消这些检查,毕竟乙肝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它传染的途径是非常有限的,希望民众多了解下,体谅下别人的苦衷。

  但是,也有不少网友表达了他们的疑虑。一位网友就明确表示,不歧视乙肝携带者,但是别人有知情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网友sunyuepeng0307也提出另外一个问题———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主要靠乙肝携带者注意,洁身自好。入不入学不是问题,不入学可以到社会上,照样一样传播,所以我赞成取消限制其入学资格。原因只有一个:入不入学和控制其传播无关,根本无关。

  专业问题要听专家意见

  从反对者网友的观点中记者发现,多数反对者是对于乙肝病毒的传染方式不甚了解,过于恐惧才产生了抵抗的情绪。

  一位受访者坦言,目前普通的健康人不会主动地了解乙肝病毒的传染方式,铺天盖地的乙肝治疗广告更是把乙肝“妖魔化”了。所以难免大家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产生恐惧。当然也会义无反顾地反对拆除入学就业乙肝门槛。

  这些占绝大多数的“无知”的健康者的意见的有效性可想而知。

  对此,一名专业医生认为,社会意见虽然重要,但是在民众对乙肝了解存在偏见的时候,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由专家来决断,而不是随便哪个外行来投票。“盲目征求的社会意见是没有参考价值的。”

  消除隐性歧视仍需考虑

  事实上,之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多次提到了反乙肝歧视的内容,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即便是政策最终得以实施,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也只是迈过了法律层面的一道门槛,要迈过10多亿人的“心坎”,还需更多努力。

  据毛群安介绍,为了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卫生部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调整后的体检项目开展入学、就业体检,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对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有关负责人坦言,但这种禁止歧视的措施在未来发布后,是否会再次面临雇主与体检机构的联合抵制,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员工关系在线的资深顾问叶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她所接触到的对乙肝患者的就业歧视的案例不多,但是这个问题是的的确确存在。很多求职者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是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歧视了。

  “即便是在入职体检时不查乙肝,但企业在福利体检的时候做有关检测,再随便找个理由把员工开掉也不是不可能的。”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副主任李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除歧视要靠双管齐下。首先自上而下地逐步取消歧视性的门槛,跟进相关政策加强健康管理,同时要自下而上地改变长久以来对乙肝认识的误区,不再谈乙肝色变。只有这样,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才能真正迎来春天。

  -链接已颁布实施的反乙肝歧视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于冬雪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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