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知行 发表于 2010/7/1 07:51:09

《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核心阅读: 最近医生们很忙,除了给病人看病外,学习《侵权责任法》成了各级医师行业协会、医院,甚至医生自发组织的必修课。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实施,该法用11个条文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并试图重建。

  “这部法律太重要了,完全改变了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沈城一家大型三级医院的管理者表示。那么,这11条是如何规定的?对咱老百姓就医有什么维权指导意义?6月28日,记者请教医疗和法律专家,帮您解读。


  NO.1

  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坎”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解读: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方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

  有人据此理解为“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历史”,专家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相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NO.2

  “举证责任倒置”变“谁主张谁举证”

  2001年12月21日出台并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解读:举证责任倒置的确有助于保护患方,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在医生面前对医疗争议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逼着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为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过度检查。

  NO.3

  医疗告知不详 医院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还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

  NO.4

  医生被赋予“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关于紧急救治的问题,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李丽云案了。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

  此次,医方被赋予“紧急救治权”,也成了医生将面对的又一棘手问题。如果在剖宫产的案例中,患者不同意剖宫产,医生判断病人已属“生命垂危”,实施了紧急救治,结果经过剖宫产手术后,产妇和孩子还是死亡了,该如何判定?因此,紧急救治权实践起来还有待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

  NO.5

  输血感染、钢板断折等可告医院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患者在医院输血感染疾病;患者骨折后被植入钢板,钢板却意外地断折了……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交涉,医院常理直气壮地说:医院没责任,你自己去找厂家。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意味着医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直接告医院,也可以告厂家。

  NO.6

  病志记录可能更加透明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解读:一个“等”字,可能隐含大意义。依照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只给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就是一些检查单,如化验单、体温表、心电图、超声结果、手术记录、麻醉单等;而主观病历指的是,医生每天记录的病人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

  而《侵权责任法》“按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客观病历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观病历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果包括主观病历,那么患方就会拿到所有相关材料,医生就必须认真及时地书写病志,患者也对诊疗整体的情况有所了解。

  NO.7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这条新规无疑是最受百姓关注的亮点。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普通患者没有医疗知识,如何认定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

  目前,沈阳几家大型医院已经开始试行一百多个病种的临床路径,患者可以依据路径考察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但这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NO.8

  实习生观摩需病人先点头

  《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原来在民法通则上有名誉权的说法,没有隐私权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是确认的。患者医疗病志上记录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疾病状况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隐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如果医生泄露信息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而在患者住院时可能遇到的医疗检查被实习生观摩等情况,也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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