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历时27年未出台 限制公权力成焦点
农妇的胜诉与一部法律的难产《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公民合法权益不会因滥用非自愿治疗而受到侵害,并酝酿通过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来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对那些因与公权力机关发生利益冲突而被认定为“精神病者”而言,吴春霞案的胜诉与精神卫生法的即将出台,是否意味着是个福音呢 焦红艳 闫格
《精神卫生法(草案)》进入二审 限制公权力成为焦点
2012年9月11日,上海市卫生局颁布了《上海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据此,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对辖区内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者,开展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调查。
依据该规范,“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整天躺在床上”,“过分话多,活动多”都已作为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这不禁令网友们惊呼:“宅男宅女、‘话痨们’可得注意了!”
一直关注“被精神病”现象的黄雪涛律师说,对这样所谓的“异常行为”记录,有关部门要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那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一个很大的危险,不仅不利于隐私的保护,而且公权力机关会把疑似患者纳入“黑名单”,疑似患者被公权力“特别关注”。
对此,黄雪涛律师微博称:“别把这当笑话,逃得出上海,你就安稳吗?”
4天后,即2012年9月15日早晨,黄雪涛关注的另外一位“被精神病者”吴春霞第三次来到北京。这次她不是来维权,而是接受一家媒体的采访。3个月前,她刚刚打赢了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官司。
2012年6月15日,河南省周口中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办事处赔偿吴春霞共14.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这在全国十分罕见。4年前,农妇吴春霞在维护个人权益时,被当地公权力机关视为重点维稳对象,“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将其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132天。
2012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其中如何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与尊重被鉴定者的个人意志依旧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历时27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公民合法权益不会因滥用非自愿治疗而受到侵害,并酝酿通过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来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对那些因与公权机关发生利益冲突而被认定为“精神病者”而言,吴春霞案的胜诉与精神卫生法的即将出台,是否意味着是个福音呢?
从法庭上被派出所绑走
法治周末记者见到吴春霞时,她怀里抱着被塑料袋层层包裹着的诉讼材料。吴春霞对记者解释说“从被丈夫家赶出来就一直租房住,现在租的房子里有老鼠,怕材料被老鼠啃坏了”。
2003年,吴春霞的丈夫李振红出轨。李振红从对吴春霞打骂、砸东西,直到夺走孩子,将她赶出家门。吴春霞从村委会告到省妇联,甚至到了中央妇联和国家信访局,但没有结果。李振红甚至当着政府官员的面放出话来说,“她进家我就打”。2004年,乡妇联调解未果,只能让吴春霞出来暂避。
这一避就是8年。
吴春霞想到儿子,忍不住红了眼眶。她说,最后一次见儿子是在2009年,可儿子见了面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上访告状,是个大坏蛋”!
“这些都是他家里教的。”吴春霞气恼得很,“我做这一切都只是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
可是不仅连这最简单的愿望都没能实现,吴春霞的人生也因被滥用的公权力,就此拐了个弯。
2008年7月16日,是吴春霞与李振红因离婚又一次对簿公堂的日子,这一天是她噩梦的开始,“我死都不会忘记这一天”。
而这一天,也让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的法官蔡羽中至今还心有余悸。
蔡羽中说,当时吴春霞正因儿子的抚养权与李振红争执不下,法庭的大门被撞开了,冲进来了几个男子,领头的问,谁是吴春霞?吴春霞应了一声,就被架出了法庭。
“我从没有见过有人敢在法庭上绑架,太无法无天了!”蔡羽中说。他记下车牌号,忙打110报警。很快,周口市沙南区公安局一副局长回电,告诉蔡羽中,抓吴春霞的,是公安局的人。这让蔡羽中颇为疑惑与生气。
等吴春霞反应过来时,她已经被带到了熟悉的周口市蔬菜派出所,这里有她的“老熟人”——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
吴春霞介绍说,早在2007年春天,在她起诉丈夫虐待罪的官司中,张晓东的大伯张恒斌曾给法庭作伪证,吴春霞去讨说法,却被他打伤。2008年4月,吴春霞进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接待中心门口,被张晓东及其下属翟武成抓到。
可这一次,她却没见到张晓东,出面审讯她的是翟武成。一直到在审讯笔录上摁了手印他都没出现,但是后来的审讯记录上却写着张晓东的名字。
吴春霞清晰地记得,翟武成是边打电话边审问她的,电话那头怎么说他就怎么问,而那个声音与张晓东十分相似。
7月26日,刚从拘留所出来的吴春霞,又被押进了派出所。天快黑的时候,几个人才把瘫软的吴春霞架上了一辆车。
这辆车载着吴春霞走进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这里,她度过了132天的被折磨、被“治疗”的日子。
被精神病132天
7月26日深夜,迷糊的吴春霞被架到了一张床上后,很快就睡着了。直到第二天醒来,她才知道这里是精神病医院。
吴春霞吓了一跳,马上找到医生,医生说,“是当地公安机关和你嫂子把你送来的,说是你有病,必须治疗”。医生还告诉吴春霞,将她送到医院来的民警说:“吴春霞只有王霞(吴春霞的二嫂)一个亲人。”
只凭“当地公安机关送来的”,吴春霞就按“偏执型精神病”被治疗了132天。病例一共8页,主要病情只写着“乱跑告状三年”。吴春霞提到,在当年10月两次病例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
“这就说明医院自己都不确定我到底有没有病。”吴春霞告诉记者。然而,自始至终,公安机关和医院都未对其做过任何鉴定。
记者发现,在吴春霞提供的医嘱单上有这样几行字,“一级管理”,“禁止探视”。吴春霞解释说,一级管理就是最严格的管理,护士24小时值班。
住院期间,吴春霞的二姐冒充其他病人家属进入医院,在大厅中喊她的名字。但吴春霞却被护士紧紧扣住,而二姐也很快被强行拽出了医院。悲愤的吴春霞不停追问,你们凭什么不让人看我?
情急之下,护士脱口而出,“公安局不让(探视)”。
吴春霞几乎每天都在申请出院,却得到了这样的答复,“要出院跟派出所联系”。日子一天一天过去,吴春霞多次以自杀相威胁,终于,2008年12月5日,精神病医院通过蔬菜派出所通知王霞,接吴春霞出院。
以公权力机关的送入接出为始终,吴春霞一共被按照精神病人治疗了132天,给她的身体与心灵造成了巨大的创伤。
“我经常会从噩梦中惊醒。”吴春霞表示不愿再叙述在精神病院被治疗的经历,她让记者去看以前的新闻报道。
精神病院败诉
“我只想还自己一个清白。”吴春霞说,“否则我的孩子、父母没脸见人,我这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
吴春霞对记者说,被拘留劳教的文书就贴在川汇区信访局的墙上,“那里离我家很近,贴出来后,很多人都去看,都知道我被劳教了”。据记者了解,在被送到精神病院之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决定将吴春霞劳教,但由于身体有病,她被送到精神病院了。
可是,正名之路却难之又难,直到周口市纪检书记杨正超作出批示。
2009年11月16日,吴春霞向川汇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沙南分局2008年作出的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一番周折后,2011年3月23日,沈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拘留10天的处罚判决。
同时,她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2012年6月15日,周口中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办事处赔偿吴春霞共14.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对相关责任人的任何处分。“主办人”张晓东已升职至周口公安局第六分局治安大队长。这让吴春霞很失望。
“我很感谢杨书记,他是个大青天啊,可是我更希望法律能追究那些滥用权力的人!”
而被判承担责任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医务科科长娄涛仍认为医院的收治没有任何问题:有警方和办事处的负责人、有“病人”的亲嫂子,还有一张诊断证明,以及“病人”被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书。
娄涛认为,败诉是有关部门出于“维稳”考虑,让医院做了强行送治的替罪羊和埋单赔偿的冤大头。
“根源就是公权力滥用”
一切都源于2008年小桥办事处向蔬菜派出所的报案。报案称,“吴春霞于2008年4月28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控制后,经周口信访局驻京办接回,严重干扰了北京社会秩序。”吴春霞因此被拘留,被送到精神病院,由此开始她132天的噩梦。
“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条屡屡被公权机关所利用,成为打压信访人员的有力武器。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曾公开放言:“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
在山东新泰等地,被地方政府抓回的上访者,部分被送进精神病院改造一段时间,等其病治愈,签订了不再上访的保证书,才得以释还。
而“被精神病人”的“病情”是否好转,何时出院,也非医院的医生说了算,而是视“病人”态度的转变。这是不是“权力行医”的结果?不敢妄加断论。但让人觉得“被精神病”俨然成了地方维稳的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一针见血:“根源就是权力滥用和肆意扩张。”
对于吴春霞案,程教授说,由于精神卫生法尚在审议中,因此目前有针对性的是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第14条,民警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授权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病人予以监护。但是,这个也比较明确,前提就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吴春霞的案子,肯定构不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
对此,记者也采访了一直关注“被精神病”现象的律师黄雪涛。她说:“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本意是好的,但警察不能当患者代理人,更不能当住院与出院的决定人。此案中,警察行使了住院与出院的决定权,权力太大。”
因此,保护疑似患者的权利,必须理顺:谁是患者的代理人?谁是决定人?
那么,如何避免权力行医下“被精神病”这一现象呢?
黄雪涛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把精神病人当作公民来看待,确认和保护精神病人的公共权利,这就避免了在‘有病’的帽子下而忽略、侵犯病人的权利。”
“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也有很多的权利,可以会见、委托律师,比较来看,非自愿住院的患者也应该有自己的权利。”
作为一个公民,吴春霞的人身自由受到了约束,这种情况下也应有司法救济。疑似精神病人也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来替自己说话。
而这些,都是公权力滥用和肆意扩张的外在表现。
《精神卫生法》能防止“被精神病”吗
有专家认为,《精神卫生法》要想防止公权力下“被精神病”现象,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详细追责精神病诊断和收治机构的违法行为;二是细化程序,填补漏洞,约束精神病非自愿治疗的部门权力。
程雷说,吴春霞维权之难让我们意识到,监管力度不够是引起公权力一再滥用的原因之一。对此,他认为,公权力机关侵权应当有对应相应的罪名,进而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仅仅靠草案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至于精神病诊断和收治机构的违法责任,草案的相关规定更是几乎一片空白,甚至根本没有一个具体的罚则章节。只是规定了一个又一个的“应当”,却没有明确指出假若医疗机构、公权机关侵权会遭到怎样的处罚。罚则的缺失无疑将大大减少“被精神病”的违法成本。
对于限制、约束公权力,黄雪涛律师说,一方面,程序仍有很大的问题。她建议非自愿收治(强行收治)的程序应进一步规范,“在这一点上,刑诉中强制医疗的程序已基本成熟。”
另一方面,目前《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是谁?患者有没有提出异议的机会?
这也是周口中院认为精神病院侵权的理由之一,“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人员才能送病人住院,而王霞并非其监护人”。
那么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是怎样规定这一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呢?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26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程雷认为,近亲属享有送治权,这一权利仍然过大。比如,近亲属在受到威胁、恐吓、强迫、利诱的情况下,作出送治的决定,非常危险。
程教授特别提到,在吴春霞案中,公权机关拉其亲属出面,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对此,黄雪涛也认为:“这一条文比较模糊,近亲属有权强制疑似患者到医院,这样的权利对近亲属而言有伦理和法律风险。”
同时,对二审草案第51条,程教授也有他的看法:“‘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每年有1万人左右涉及到这条规定,然而绝大多数人没有规定可以处理。因此,这一条是空的,也是一大漏洞,容易引起侵权。怎样跟公权力机关的其他法律衔接起来,这是个难点。”
“值得庆幸的是,对于疑似精神病患者的实体标准有了更准确的说明。”黄雪涛律师提到,二审稿第28条确立了危险性原则,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个实体标准的确立,就意味着,如果公民真的是精神病人,只要没有危险性,他就拥有拒绝住院的权利。
“但是,危险性的内容是什么,还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辩论的领域,里面有很多容易被扩大解释的空间。”
(文中李振红系化名)
《精神卫生法》成长历程
1985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
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2012年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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