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skqmw 发表于 2008/11/16 20:38:05

爱的回报——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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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skqmw 发表于 2008/11/16 20:42:46

五服重轻有差,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其功能相当于罗马法和寺院法中的亲等。

第一等:斩衰,最重的丧服。斩衰服分上衣下裳,用最粗的麻布制成,裁剪简陋,断处外露,不缉边,称为“斩”;当胸处缀有长六寸、宽四寸的麻布,称为“衰”。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子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出嫁女为父、为后人者为其后父,均服斩衰。服期为三年,但并非是三周年,只要经过两个周年外加第三个周年的头一个月即可。若子为父服,要穿草鞋,扶拄杖,免冠去笄,披麻戴孝,住临时搭建的草棚,不能睡草席,不能用枕头。

第二等:齐衰,次重的丧服。齐是平整的意思,意指用粗麻布制成的上衣衣边和下裳之裙边是缉平的。另外,还包括用雄麻作腰带,用布作冠缨,用桐木为杖,草鞋可以缉口,根据服丧的时间、对象不同,齐衰分为四种。

第一种是齐衰三年。服丧的对象是父死为母、为继母、为慈母(古礼中称抚育自己成长的庶母或保姆为慈母),还有母为长子。

对子女来说,父母养育之恩相同。但根据儒家“家无二尊”的伦理观念,为母服丧不能与为父服丧相同。尽管父亲已死,子女对母亲可以伸其私尊,服丧时间为三年,但由于父亲的余尊尚在,所以服饰不能与为父相同,不能是斩衰,而是齐衰。如果父亲还在,母亲先死,那么为母的丧服就更轻了。继母、慈母虽然不是骨肉之亲,但根据儒家的伦理道德,“继母如母”、“慈母如母”,所以服丧与为生母相同。至于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因为长子为母也齐衰三年。

第二种是齐衰杖期。齐衰杖期与齐衰三年服饰完全相同,而且也有杖,只是服丧的时间是一年。这种丧服的服丧对象是:父在为母、夫为妻、出妻(已解除婚姻关系)之子为母。在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妻“以夫为天”。但夫妻互为配偶,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所以妻死丈夫也要服丧,只是不对等,妻为夫斩衰三年,夫为妻只是齐衰一年。作为子女的父亲尚在时,不能为母服丧三年,只能齐衰一年。出妻是指已离异的妻。父母离异后,夫妻关系虽然不存在了,但子女与母亲的骨肉之情永远存在。所以,母死,无论父亲已经死还是活着,子女仍要服衰杖期。如果出妻之子已被确立为长子,则无服。其母与父离异后,父族与母族之间的关系已断。所以,出妻之子对母亲虽有服,但对外祖父母则无服。

第三种是齐衰不杖期。这种丧服的服饰、服丧时间与齐衰杖期相同,差别只是无杖而已。服丧对象主要是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父母为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祖父母为适孙(确立长子省份的孙子)等。

第四种是齐衰三月。主要是曾孙为曾祖父母等,通常是葬后即除服。

齐衰居丧者不应主动和人说话,只能住垩室(无涂饰之居),睡不纳边的蒲席,只能用土块作枕头,不能吃蔬菜水果。






第三等:大功,丧服的第三等级。用经过加工的白色细麻布制成。分殇大功与成人大功两种。

殇,是未成年而死亡,通常指20岁以下的人死亡,按年龄分为四等:16~19岁为长殇,12~15岁为中殇,8~11岁为下殇,不满8岁的为无服殇。殇大功服主要适用于父母为子女,侄为叔、为姑,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为适孙等。长殇服丧期为9个月,中殇为7个月,下殇不在大功服之内。

成人大功服主要适用于父母为已出嫁之女,侄为已出嫁之姑,兄弟为已出嫁之姊妹,从兄弟之间已过继给他人者,祖父母为庶孙,公婆为长子媳,孙媳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等。服丧时间为9个月。

服期内要言而不议,睡觉可以用席,但禁食酱类等调味品和食物。

    第四等:小功,丧服的第四等级。用稍细于大功的熟麻布制成。。服小功者,不谈宴乐话题,不能饮酒,但可以睡床,可以吃蔬菜水果。

第五等:缌麻,五服中最轻者,用比小功更为精细的麻布制成。凡为高祖父母、曾叔伯祖父母、族叔伯父母、族兄弟及未嫁姐妹、表兄弟、岳父母等,均服缌麻,服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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