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知行 发表于 2008/12/2 08:29:18

慈善医疗救助该由谁负责:医院?政府?民政?

据媒体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2007年开展了“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补助每名患先天性心脏病孩子2.1万元手术费,送他们到指定医院治疗,结果却出现了医院因“利益格局”等原因拒绝给患儿做手术的情况。


  媒体还报道,由于患儿家属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手术出现的任何后果均由家属承担,因此,很多死在手术台上的患儿的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医院、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在慈善医疗救助中该承担什么角色?对于慈善手术中的事故,患儿家属是否有索赔权?专家们如是说。

  特约嘉宾:

  李颖(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博士)

  唐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何铁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务处处长)

  王建军(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善举”也需制度来规范

  何颖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希望通过慈善手术,帮助患病儿童和家庭回到正常生活中去,其出发点是好的,他们指定医院也是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手术的质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饱受非议。笔者以为,其中主要矛盾是政府对每台手术的补偿金不足。对医院而言,每接诊一位重症患儿,就要倒贴一部分钱,他们没有这个义务和责任。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只发生在中国,在美国也有类似的例子,比较典型的是Medicaid计划中的案例。Medicaid计划是美国政府为低收入和身体残疾人群提供的免费医疗计划,任何一家医院都有义务接诊Medicaid保险覆盖下的人群。而实际情况是,除了公共医院和慈善医院以外,其他医院特别是一些医疗设施较好的私立医院,通常都会以各种理由如风险过高、手术等候时间过长等,拒绝诊治。其主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给每个病人的医疗补偿费用低于医院治疗时的成本。因此,医院会尽量减少接诊这类患者,以使医院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很显然,出现这种局面是政府和医院博弈的结果。无论医疗卫生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如果没有一个良性的制度约束,“善举”也会偏离轨道。

  在广西这个案例中,我们不仅需要思考政府、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在实施慈善手术或其他慈善行为时各自的角色和应尽的责任,还应努力去寻找慈善行为中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质量衡量标准。当然,在保护服务接受方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打击服务提供方的积极性。任何手术都有风险,一旦出现死亡,将所有责任归于医院或医生,会使医务工作者因担心手术后果不良而拒绝提供服务。

  上述种种问题的解决,追根溯源都和建章立制有关。

  对于慈善手术而言,政府应负好监管的责任,确保慈善费用能真正用在那些需要帮助的患儿身上,营造一个使服务提供方、接受方平等对话的环境,并提供政策鼓励慈善手术的提供方积极行事。

  在偿付金额方面,当金额总量一定时,如果需要帮助的患者过多,导致人均补偿过低,政府部门可以按照病情程度分批次进行资助,以确保每一位受助儿童能够得到可靠的医疗服务。在偿付费用方式方面,民政部门可以考虑将费用直接拨付给符合要求的家庭,专款专用,由患者自主选择医院。由于选择更高级别医院所造成的不足费用,由患者家庭自主解决,这样既可以使接受服务方具有选择的自由权,又可以使医院在竞争中最大程度确保手术质量。

  政府的无限责任与慈善的有限援助不能混淆

  唐钧

  患儿父母在手术失败后能否索取赔偿,这与“慈善手术”活动性质无关,它取决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无过失。手术前要求家长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这是正常的手续。至于手术失败,甚至出现患儿死在手术台上等情况,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当然要负责任,家长也可以提出索赔。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则不负责任。因为手术总是有风险的,尤其是心脏手术,如果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没有哪家医院敢动这样的手术。

  民政部门应该事先与医院就“慈善手术”达成共识,签订协议,但在此次颇受质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中,民政部门似乎并没有这样做或做得不好。实际上,在协议中,民政部门和指定医院应该明确规定每类疾病的补助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在协议没有签订之前,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如让医院先给患儿做检查,并根据具体病情一一做出预算,然后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签订协议。一旦签约,双方就都应该严格执行,而像媒体报道的,广西自治区民政部门给每个孩子补助2.1万元的手术费,这种“打包式”的粗放管理的确容易出现问题。

  另外,本案例中所提到的“指定医院”,应该都是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它们不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参与这个救助项目。国际上,也有许多医院或医生个人,以“慈善手术”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无偿的医疗服务,以此作为个人或医院对社会关爱的回报。发生在广西的质疑事件中,在民政部门和医院事先沟通、协商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双方可各退一步,民政部门在保证“慈善手术”基本费用的前提下,医院和医生也可以向社会奉献一份爱心。

  广西民政部门提出给患儿购买手术意外保险的建议是可行的,这个项目既然是一个合作项目,就应该将此计入成本,从慈善救助资金中列支。另外,既然是慈善活动,保险公司也可以参与进来共献爱心,以优惠的保险费率促进社会慈善活动。

  慈善行动通常的做法是量力而行,救治一个算一个,要救助与此项目相关的所有对象,显然是力不从心。正因为如此,慈善事业应该交给民间机构去做。政府的公共责任是应该通过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来保障公民在医疗活动中能得到应该合法的资助。广西发生的这个个案,恰恰说明了“政府做慈善”模糊了很多界限,将政府的“无限责任”与慈善的“有限援助”混为了一谈,如此一来,很多事情都说不清楚了。

  医院被社会媒体一步步推向“深渊”

  何铁强

  社会媒体对广西医疗部门开展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慈善手术”的报道,用的是“利益困局”、“多名患儿死在医院”等字眼,将一个个本是乐善好施、冒着极大风险给患儿提供手术的公立性医院,描绘成是唯利是图、草菅人命的“黑”机构,让人侧目。

  文章先是描述了两名患儿的情况,他们获得民政部门的批准和资助,但经“指定医院”体检后,认为手术做不了。记者没有去细问为什么做不了,转而对手术费很高、很亏本的说辞感兴趣。“每名患儿补助2.1万元”、“如果医院想多赚钱的话,就会挑轻微患者做手术”,不知道记者的这种推论由何而来。

  接着是两个“更为不幸”的例子。两名患儿接受了手术,却死在手术台上。记者没有去了解该事的来龙去脉,只知道他们的父母是“本想与医院打官司,争取点赔偿”,但是“未能从医院获取一分钱的补偿”。其中一位患儿家属表示,“如果医院有错,也应该给予补偿”。医院究竟有没有错误?记者没有去报道,反而对“到底死了多少个”进行了追问。“一位知情人士认为,在手术台上死亡的患儿多达几十个”,对于这么个骇人的数据仅凭一名知情人士“认为”就可以写出来么?

  有关医疗风险,民政部门称“建议指定医院给患者购买保险”、“但被对方以‘费用高’为由拒绝”。民政部门能有较高的风险控制意识固然值得称道,但这个活动所提供的补助款项都是由民政部门来管理,付与不付?该支付哪些项目?都应该由他们来确定。不明白为什么在买保险时,民政部门建议由医院一方来执行,而不是找保险机构下保单?

  在记者有意无意地指引下,医院成了此次慈善手术问题的罪魁祸首。在医患关系本已经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记者的这些臆断和猜想,无疑是将医院推到了大众更严重的对立面上。

  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呢?根据广西民政厅网站公布的报道,该厅自2007年7月以来共筹措福利彩票公益金1亿元,联合卫生部门及部分医疗机构开始实施“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截至今年9月,广西民政部门共投入4500万元,让7000多名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其中患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有1200多名。然而,上述社会媒体却报道,广西一年获得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仅有1000例左右,还有200多个孩子哪儿去了?

  不用分析,也不用深究,广西医疗部门慈善手术做得怎么样,数字能最能说明一切。

  与普通医疗活动一样对待

  王建军

  笔者以为,要想把一件好事做好并不容易,慈善活动同样和一般医疗活动一样,应具有合法、合理、公开、公平、高效、协调、监督和民主等要素。

  首先是合法性。做手术的医院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资质,如心脏手术应当在三甲医院。具体承担手术的医生与护士,都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以确保患儿手术应有的医疗质量,即不因违章或者技术水平问题造成患儿无辜死亡。

  其次是合理性。广西有17家三甲医院,为何只是这5家而不是其他12家才可以做慈善手术?是集中在几家医院还是平均分配在这17家医院,或者根据病源、路途等布点几个地区医院,无论怎样都应当有合理的理由,特别是要以最有利于患儿医治为最大的理由。

  其三是公开性。慈善经费一旦由政府职能部门掌握,其支配就绝不同于私人捐赠。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善款捐助给特定对象,任何人无权干预。而政府职能部门则必须公正合理地使用慈善捐款,任何人都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果职能部门公开、公正布点招标,择优选择各地区的三甲医院,不仅是保证医疗手术最大化成功的条件,也是消除腐败行为、杜绝不正当利益的有力措施。

  其四是公平性。公平性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广西14万心脏病患儿的公平,在慈善经费杯水车薪的情况下,对接受手术的患儿对象应当有一个合理、统一的取舍标准,这样可以让那些真正需要资助,而又没有关系的患儿能得到及时地治疗;二是让各三甲医院在最有利于患儿治疗的原则下公平竞争,以获得经费的使用和促进心脏手术的开展。

  其五是高效性。在有限的慈善经费中,努力实现救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即在公平合理的救助对象选择后,提高手术质量,最小化“人财两空”的不利局面。

  其六是协调性。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法律部门应当在经费筹措、部门管理、执法监督和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研讨,共同办好慈善事业和实施慈善行为。

  其七是监管性。应当有对民政部门筹措和分配慈善经费的监管,对民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选择医院的监管;对医院选择对象的监管,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医疗水平的监管。权力不被制约,就易产生腐败。

  最后是民主性。任何捐赠人和公民有权知晓慈善经费的使用情况,有权建议、批评和检举,特别要发挥媒体的民主监督作用。民主不仅是一条原则、一种方式和一种制度,也是一股强大的力量。民主可以抗衡腐败、抵制歪风,破除浅潜规则。 

学川去边的花猫 发表于 2008/12/2 20:47:52

说的好,记者也应该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报道,政府部门也应该考虑的更周到点。不就成了皆大欢喜了吗.不要好事变成有争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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