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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命攸关》--自开药方抓药吃 差点药死了自己

2014/7/19 14:36| 发布者: david92003| 查看: 4260| 评论: 0|原作者: 济缘

摘要: 最近经常出这样的事,在网上也常有见到。原因都是换了斗位,没交接好或者原来斗子里灰尘没有清除干净。 遇上感冒、胃痛、腹泻等常见的小病,常常会有市民自开药方,去药店买药吃。家住县城的丁某平时遇到一些身体 ...
最近经常出这样的事,在网上也常有见到。原因都是换了斗位,没交接好或者原来斗子里灰尘没有清除干净。

遇上感冒、胃痛、腹泻等常见的小病,常常会有市民自开药方,去药店买药吃。家住县城的丁某平时遇到一些身体上的状况,也时常给自己开药方,但没想到,这一次却差点要了他的命。

市民:自己开方买药 吃后出现昏迷

丁某年过六旬,算是有些文化,在附近一带也算是小有名气。平时给寺院、庙宇写写对联、画画字画为生。近年来,他身患多处疾病,因嫌到医院治疗费用大,为此平也很少上医院。俗话说:久病成医。丁某不知道从哪里弄到一本药方书,如果遇什么小毛病,他就根据自己的病症找药方,再到药店抓中药吃。试过几次后,也没有出过什么岔子,为此他对自己的“医术”就颇为自信了。

去年8月,丁某口唇溃烂。他翻开药书,找到一味“加减血府逐淤汤”药方。原药方中没有红参,但他认为红参是补药,自作主张,擅自加进红参40g。第一贴药是在县城其他药店抓的药,吃后也没什么异样的感觉。因嫌药贵,第二贴药,丁某到县城舒某开的药店抓的药,抓来的中药丁某都在药店碾成粉,加蜂蜜制做成药丸,每丸8g,日服3次,每次3丸。2010年8月21日下午,丁某服了药后,不知何故,突然出现昏迷,人无意识,心脏骤停,不省人事。丁某的老伴发现后,急忙将其送进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经县人民医院竭尽全力抢救,三天三夜后,丁某总算脱离生命危险,但却花去了医药费16000元,除去新农合报销的4000元,丁某自己花了12000元。

药店:售出的中药没毒 是药中加入红参所致

“相同的药方,第一贴吃了没事,换个地方抓的第二贴药却出现了这种情况。肯定是药出了的问题。”丁某寻思着肯定是舒某的药有问题。为此,丁某出院后,就在老伴的陪同下,四处找有关部门投诉,2010年11月8日,丁某夫妇投诉到了消保委,要求舒某赔偿医药费。

舒某家开设的药店证件齐全,是正规的药店。此时,舒某很是纳闷:“我售出的中药也都是常规的中药,出事后,有关部门也对药店里的药进行了鉴定,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问题。而且是按照你自己开的药方,凭仕么要我赔偿。”但丁某始终认为舒某是有责任的,要求舒某赔偿医药费。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2011年1月14日,县消保委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丁某认定是药有问题,不然为什么在别人店里抓的中药吃了没有问题,而在舒某药店里抓的药吃后就出现了这么严重的情况。

舒某则称,一来药方是丁某自己开的,而且原药方中并没有红参,是丁某自己加进了一味红参。舒某认为口唇溃烂是体内火旺所致,8月份又是大热天,再吃红参,更是火上加火。二是自己店内所存放的药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没有什么问题。三是自己与丁某不是医患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因此舒某说自己没有责任。但舒某表示,既然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自己愿意尊重消保委的调解意见。

县消保委调解人员认为: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药是特殊商品,丁某无医药知识,自开药方,擅自增加药类,导致住院抢救,应负责任。舒某是有证照的药店,虽经有关部门鉴定,药无质量问题,但舒某在向丁某出售中药时没有起到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对丁某所造成的损失作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县消保委提出舒某应补偿丁某人民币2600元的调解意见。消费者丁某对此表示满意,这一起辣手的案件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专家:患者买药 不可凭自我感觉

现在,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日益发达的信息社会给人们获知健康知识提供了便利,有了一些毛病,市民也时常会自己到药房买些西药,或者寻找中药配方,加上自己的感觉,到药店抓中药吃。

专家说,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医院也时常遇到因吃药不当而引发疾病的患者。

“在原药方中凭感觉加入一味或几味药是危险的行为,如果对中草药知识不是很了解,自己加药,严重的可能会使药产生毒性。后果不堪设想。”专家告诉记者,“其实很多患者自用药时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不少患者只凭自我感觉或某一个症状就随便用药。如发烧头痛是许多疾病共有的症状,出现这类症状不能简单地服一些退烧止痛药完事。腹痛的患者随意使用止痛药,有可能掩盖一些急症的症状。而对此,专家表示,看病吃药一定要对因对症,诊断病因非常重要。不要在药方中加入自认为安全的药,或者随意更改用药剂量,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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