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 民间中医网!

 找回密码
 立刻注册
查看: 877|回复: 0

女童命丧医院 家长依《侵权责任法》索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1 19: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我国又推出了16部法律法规,其中《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备受平乐人冯海东夫妻关注。

  2个月前,冯海东年仅3岁的女儿辗转桂林市中医医院等两家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夫妻俩认为两医院抢救不及时造成女儿夭折,正苦于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医院交涉,《侵权责任法》出台了。于是,昨日一大早,夫妻俩将诉状递交到象山法院。

  3岁女童命丧医院

  冯海东和妻子徐海云结婚后便出外打工,直到女儿冯捷出生后,他们才回村相对稳定下来。可当夫妻俩全身心投入培育女儿时,女儿却发生了不幸。

  2010年4月30日下午2时许,冯捷因“感冒”被送到平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认为“重症肺炎”后决定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冯捷到桂林后,从当天下午4时许到当晚8时50分左右的数个小时间里,先后在两家医院辗转,被送来送去。

  当晚9时许,其中一家医院对冯捷进行抢救,次日凌晨,不到4岁的冯捷还是离开了人世。冯海东夫妇闻讯当场瘫倒在医院。

  家长状告医院索赔

  女儿突然离去让冯海东夫妇很难接受。

  夫妻俩认为,两家医院在救治女儿时推诿、拖延,以致救治不及时是造成女儿夭折的主要原因,认为医院应该负责,于是找到院方交涉要求赔偿,但最终未成功。迫于无奈,夫妻俩请来律师写下诉状递交至象山法院,将这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象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冯海东起诉的依据是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据冯海东委托律师介绍,《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冯海东提出了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0余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成关注点

  此案最终结果尚待法院审判,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责任法》在此案中将颇受关注。

  那么,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这部《侵权责任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乃华对此作了解读。他说,《侵权责任法》涉及了民事权益的很多方面,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特别是对医疗领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

  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就对医疗机构实施的检查进行了约束,可以避免一些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小病大治,开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等现象。

  又如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些对遏制医院治疗不及时或延误治疗,增强患者治疗保障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郭乃华告诉记者,按照该法规定,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只要出现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都可以向生产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还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如医疗机构出现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这点上看,《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权益是非常有利的,当然,它并不是所有条款都倾向患者。”郭乃华指出,对医疗机构,该法也对一些责任作了界定,比如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就赋予了医院充分的抢救权,避免了医患因抢救发生的纠纷或矛盾。

  “总之这是一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动指南。”郭乃华建议,如果有时间,市民都应去了解了解。

  
来源:广西新闻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