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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
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二元化;二是损害鉴定制度二元化。两套鉴定程序成为医患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民法院在采信两种鉴定结论方面无所适从的情形。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的局面,影响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加剧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甚至矛盾冲突,使医疗纠纷问题成为医疗卫生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大问题。
考虑到医疗活动的高技术性、医方主导性等特点,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患者举证则有失公允
3月2日,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在杭州成立。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机构,其工作主要就单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制订、根据已制定标准进行行医质量指导和行业评估、等级医院评审、人员培训以及病人满意度调查和反馈等具体事项独立开展工作。
据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马伟杭介绍,这一机构的成立将直接提升浙江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质量水平和医疗安全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各地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在不久前发布的2011法治蓝皮书中对此亦有一番评价:“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
如何根治医疗纠纷这一顽疾?《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并逐步演变为一种“社会疾病”
“十分紧张,十分抓狂。”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的律师李圣曾代理过大量医疗纠纷诉讼,他这样向《法制日报》记者形容当前的医患关系。
2011法治蓝皮书的相关记载印证了李圣的说法:2010年7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27名公安机关领导被聘任为27家三级医院主管安保工作的副院长,其任务是“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打击医闹”。无独有偶,早在2007年,福建省武夷山市公安局的14名民警也曾被14家医院聘请为主管综合治理的副院长。
2011法治蓝皮书的作者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董文勇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聘请民警担任医院副院长,反映出中国医疗纠纷问题的严重性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有效性不足。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并逐步演变为一种‘社会疾病’。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长,一些地区医疗纠纷年增长率甚至达到50%,纠纷激化的强度也大。而且,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由原来简单的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发展到有社会组织介入的多方社会问题,甚至催生出专门替患者提供‘闹医’服务的商业组织。医疗纠纷行为逐渐偏离医患双方理性争议的轨道,在纠纷中出现围堵医院、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董文勇说。
据董文勇介绍,2010年3月20日,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100余名自称是死者家属、老乡的人员到医院非和平交涉,导致医院无法正常运营。2009年6月被医疗界称为“黑色六月”,在这一个月当中,湖北省武汉市、福建省南平市等地共发生6起重大闹医事件,医院遭到打砸,医务人员或死或伤。
患者之所以选择“闹”的方式维权,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合法维权成本过于高昂以及非法索赔得不到惩处
作为医疗纠纷中的主要当事方——患者,他们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看法如何?《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北京市多家医院。多名患者尤其是在地方医院有过就诊经历的患者在向记者谈起就医感受时,说得最多的就是两点:“服务态度差”、“收费太高”。
李圣认为,有很多医疗纠纷可能出自一些非医疗环节,比如服务态度。
北京市电力医院的一名医务人员对李圣的判断表示赞同。他向记者坦言,由于医患之间在掌握医学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对等,加之部分医务人员在解释工作上的不到位以及整体医疗环境在人文关怀、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等软硬件建设上存在不足,导致医患之间的沟通效率与质量不到位,致使小误解变成大纠纷。
这名医务人员还认为,患者及其家属也存在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高强度、高技术等特点认知不足,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的现象。由于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对医药知识及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结果,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其他问题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还有少数患者及亲属存不良动机,以大额赔偿要挟,有意扩大事态,不认同医疗行为及诊疗结果,企图通过吵闹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特别是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容易小题大做,制造矛盾。”北京市电力医院的这名医务人员继续分析说。
“患者之所以选择‘闹’的方式维权,尽管不排除恶意索赔、追求非法利益的可能,但也存在相关部门不作为或不合理行使职权造成违法维权行为得不到遏制的原因,但是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合法维权成本过于高昂以及非法索赔得不到惩处。”董文勇说。
此外,李圣还认为,医疗纠纷之所以越来越尖锐,也与一些医疗事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很有关系。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难,难就难在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的问题以及广受质疑的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医疗纠纷之所以成为医疗领域一大顽疾,除医疗纠纷原因复杂外,目前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也遭遇了困境。
“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大致分两种:第一种途径是患者或家属通过一些非法律途径给医院施压,促使医院甚至医疗机构行政主管单位为息事宁人作出赔偿;第二种解决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圣说。
李圣认为,由于受到医学专业门槛的限制,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在司法程序上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首先是法官可能在处理医疗领域的专业问题时会遇到一些门槛。”李圣说,其次,当事人不能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医疗纠纷诉讼第一次开庭时,很少出现医院将主观、客观病历资料完整复印一式两套向患方交换的情形。
此外,李圣还认为,医学会的鉴定程序客观性存疑,也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一大困境。目前几乎所有的医学会在接到法院的委托后,都无一例外地向医患双方发出一个《提交材料通知》,除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陈述材料外,还要求医患双方提交相关病历资料。这就造成一种可能,即任何一方都可以提交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这种情况似乎对医院更容易一些),医学会会照单全收,默认其真实性。
而在董文勇看来,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难,难就难在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的问题以及广受质疑的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二元化;二是损害鉴定制度二元化。”董文勇说,两套鉴定程序成为医患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民法院在采信两种鉴定结论方面无所适从的情形。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的局面,影响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加剧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甚至矛盾冲突,使医疗纠纷问题成为医疗卫生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大问题。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董文勇认为,考虑到医疗活动的高技术性、医方主导性等特点,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患者举证则有失公允。
未来应从完善权利监督制度、在医患者之间建立公平的利益平衡和裁判机制、完善医疗卫生立法3方面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法治建设
鉴于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难题,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侵权责任标准及其认定,上述规定被业内人士寄予厚望。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了包括医疗损害责任在内的一系列侵权责任,从法律角度说明了‘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对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意义,这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已经从民事司法制度中剥离出去,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二元化的问题随之化解。”董文勇说。
此外,为了避免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诸多弊端和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特别规定医疗机构负有证明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表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实现了向‘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回归。同时,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过错客观化’的立法技术,降低了患者举证的难度,扫除了患者客观上举证不能和主观上医学知识不足的举证障碍。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以‘过错推定’的方式规定了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判定标准,同时没有赋予医疗机构根据反正推翻过错推定的权利,这一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患者的举证难度。”董文勇说。
“但是侵权责任法仍然存有一定的局限性。”董文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医疗侵权行为不再是个案,而且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经常发生的现象时,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法在宣告健康权利、阻遏权利损害方面的功能显得相当有限。而且,如果不从医疗卫生基本制度和体制方面解决过度医疗等问题,提升医疗卫生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有可能难以获得医患双方乃至整个社会的满意。另外,尽管侵权责任法出于明确第一性医疗法律关系的需要而设置若干医疗服务条款,但是相对于复杂的医疗服务活动而言,少数几个条款显得极为单薄,有效规范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关系,还应依赖于专门的医疗服务立法和基本卫生立法。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困境,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据2011法治蓝皮书公布的信息,以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为例,2005年该中心一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500多件,已经结案的300多件,最快的3个小时,最长的两个月结案,调解成功率达到98%。
尽管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在调处医疗纠纷时,调解成功率颇高,但李圣说:“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来看,不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其实还是偏向医疗机构的。还有一些医院也设立了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那就更偏向医院了。”
董文勇认为,未来应该从3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法治建设,首先是完善权利监督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其次,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给患者提供表达权利诉求的机会与平台,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平衡和裁判机制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再次是完善医疗卫生立法,一方面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确在发生医疗损害时侵权责任的归责办法,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卫生立法从制度上杜绝以药养医、以检养医、收受红包、见死不救等有损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的行为。
记者:杜晓 谷艳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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