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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江西博雅“静注免疫球蛋白”事件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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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06: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警察喊冤案蹊跷

2008年江西博雅“静注免疫球蛋白”致六人死亡事件,引发万建国被警察刑讯逼供致死案。多名警察获轻缓判决后,仍有一名获刑一年的警察喊冤,并获得再审。

这是一起引起强烈争议的再审案件——南昌县医药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近十名警察刑讯逼供致死,最终只有两名警察受到刑事处罚;其中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夏向东,在“喊冤”申诉后,此次又迎来了再审翻案的机会。

  2011年4月1日,再审开庭。被害人家属在法庭外打出了“强烈抗议权大于法”的横幅。

  庭审中,前警察夏向东的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尽管案件尚未宣判,但对万建国的家人来说,这是又一次伤害。“难道警察打死了人就可以轻松逃脱法律的制裁吗?”万建国的妻子吴佩奋说。

  然而,夏向东认为自己是冤枉的。2009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后,夏向东不服,遂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以求再审。

万建国之死

  时间回溯到2008年5月22日至28日期间,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生注射江西博雅公司生产的“静注免疫球蛋白”致六人死亡事件。

  此时,距北京奥运会开幕已经不到三个月。“维稳”事关重大,江西省政府成立了由两名副省长牵头的调查工作组,该案成为公安部督办、江西省公安厅立案的重案。

  2008年5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成立了“5·30”专案组。据接近调查的人士介绍,“5·30”专案组由指挥部和若干办案小组组成。指挥部成员共13人,由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曹根水领衔,主要由省公安厅领导和南昌市公安局领导共同组成,同时还有公安部调集来的专家。指挥部下设立各个办案小组,由省公安厅有关警种、南昌市公安局有关警种及所属县区公安机关警力及景德镇市公安局相关民警共同组成。

  警方怀疑有人在涉案药品里做了手脚,与此药品及与南昌大学二附院有业务关系的南昌县医药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列为嫌疑人。2008年7月5日凌晨,万建国被警方带走,之后被刑事拘留。

  以后一个月的时间内,专案组不断提审万建国,但无收获。8月7日上午,专案组决定将万建国转押到南昌市新建县看守所。此前先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审讯一天,目的是对万建国造成心理压力。

  当天下午,专案组成员夏向东召集了夏冬、吴传龙、李辉、邓鸿飞、熊玉儿、郭松林、聂军等七名警察开会,布置安排审讯任务。七人的分工为夏冬、吴传龙、李辉值第一班,审讯时间为当天18时至次日6时;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为第二班,审讯时间从次日6时至18时。

  这场审讯的人员配备堪称“豪华”——夏向东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被当地媒体冠以“破案能手”称号。

  其余七人则是来自市局和两个分局的精干力量——市局刑侦支队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邓鸿飞、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熊玉儿、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副中队长郭松林、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夏冬、九中队副中队长吴传龙。

  南昌市检察院后来查明了刑讯逼供的过程:在第一班审讯中,李辉将两根电警棍带入审讯室。8月7日22时许到次日1时许,夏冬、吴传龙、帅毅为了逼取万建国的口供,两次对万实施反身吊挂,并持电警棍电击万的手背、手臂。凌晨4时许至6时许的审讯中,吴传龙、李辉和蔡步提对万反身吊挂一次(帅毅、蔡步提为临时抽调参与审讯)。

  8月8日6时30分,第二班审讯开始,两根电警棍换成了一根电警棍和一根木棍。四名办案民警先后三次将万建国反身吊挂起来。其间,郭松林还找来细绳将万建国的脚镣和审讯椅连接,熊玉儿、郭松林、聂军多次脚踩细绳,使万建国双脚悬空。

  10时40分左右,邓鸿飞持电警棍捅了一下万建国的嘴唇,万建国即朝邓鸿飞吐了一口痰。邓鸿飞立即拿起毛毯垫在万建国身上,持木棍击打万建国的上臀部、背部。毛毯掉落后,他又继续用木棍击打万建国的胸部和上腹部。之后,邓鸿飞又放下木棍,用手击打万建国的腹部,并按住万建国的头部撞击窗户栏杆。

  8月8日11时30分左右,办案民警突然发现万建国停止了呼吸。

“畸轻判决”

  8月8日晚10点左右,正在家里看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电视转播的吴佩奋接到单位电话,得知丈夫万建国“非正常死亡”,当场昏厥

  8月9日下午,吴佩奋见到了尸体。“最开始的时候,他们都不承认(万建国)是被打死的。但他身上伤痕累累,所以我下决心要为他讨个说法。”

  南昌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称,“万建国家属在接到万建国的死讯后,集体到省政府等机关上访,引起省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8月11日,省委政法委召开8·8事件联席会议,决定由我院负责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在经历了八个月的调查之后,2009年6月9日,南昌市检察院下发了对聂军、吴传龙、帅毅、夏冬、李辉等五人的《不起诉决定书》,理由均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刑罚”。吴佩奋说,“九个涉案罪犯,五个不起诉,这是对法律的挑衅。”她开始上访,足迹遍布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最高检等国家机关。

  2009年8月12日上午,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向东授意刑讯逼供,邓鸿飞、郭松林、熊玉儿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其中邓鸿飞对死者实施了击打胸、腹部等严重致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三人则构成刑讯逼供罪。邓鸿飞被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夏向东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郭松林、熊玉儿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吴佩奋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公,处罚太轻”,纵容了刑讯逼供者。万建国家属的代理律师张凯对罪名认定和起诉对象均有异议,称“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九名涉案警察,量刑畸轻”。

  依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该法第234条和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后两条,正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条款。

  在一审时,检察官曾如此回应被害人一方的疑问:邓鸿飞的行为超出刑讯逼供意图范围,转化为故意伤害,但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夏、熊、郭三人同样没有杀人的故意,他们的行为均属于刑讯逼供。之所以没有起诉负责审讯万建国的第一班警察,是因为第二班警察无人反映接班时万建国身上有明显伤痕。公安侦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万在第一班审讯时受到严重伤害。

  2009年8月17日,吴佩奋认为这是一次“庇护杀人警察”的枉法裁判,要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四天后,南昌市检察院做出决定,“不抗诉”。

  吴佩奋说,南昌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为此案“往上面跑了好多次,说是这个案子必须要征求上级意见。但究竟是征求谁的意见,我也不知道”。

  与此同时,邓鸿飞和夏向东也都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16日,中央第四地方巡视组来到江西。吴佩奋递交了上访材料。10月21日,她得到电话通知,对方称材料“领导看了”,已转到江西省政法委,要求一个月内给出结果。

  2009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囚徒困境博弈

  被害人家属和律师认为的“畸轻判决”,是如何做出的?

  从相关司法材料可以发现,在侦查初期,七名警察均不承认自己有过任何刑讯逼供行为。转折发生在2008年10月16日。这一天,检察员在对警察进行讯问前,向他们宣读了南昌市检察院“关于‘8·8’专案刑事司法政策的请示”。

  这份请示制订了“三条刑事司法政策”:“一、凡在宣布政策之后24小时内主动坦白,彻底交待犯罪事实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凡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重处罚。”江西省政法委2008年10月14日对此批复:“……经研究,原则同意请示中提出的处理意见……”

  对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半个多月的警察们来说,这是一个“囚徒困境”式的博弈:坦白了,或将从轻处罚;不坦白,将面临从重处罚,同时难免被别人“检举揭发”。

  七名警察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争先恐后地交待当天刑讯逼供的细节。第一班警察夏冬、吴传龙和李辉在24小时的规定时间之内,写下了第一班警察刑讯逼供的细节,并要求“希望你们宣布的政策要兑现”。

  根据讯问笔录记载,第二班警察中最早坦白的是聂军。在24小时的“大限”到来前,他递交了一份长达12页的“我的交待”,详细述说了当天四名警察打人的经过,并坦白在案发后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个月,警察们完成了串供,“都说不会把真相说出去”。此后,聂军成为这班警察中惟一没有被提起公诉的人。

  熊玉儿和郭松林在10月17日均表示,“愿意实事求是地交待”。郭松林供出了邓鸿飞,但坚称其他三人未参与打人。10月23日,郭松林承认自己参与了刑讯逼供,并称前期有串供行为。10月24日,郭松林写了一份长达13页的“我的交待”。

  熊玉儿和郭松林此后被判刑讯逼供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压力最大的是邓鸿飞。10月17日讯问笔录显示,在24小时“大限”到来的时候,邓鸿飞仍未作有罪供述,坚称自己此前说的是事实。

  不过,一份办案人吴曙明、邹建军在2009年2月11日写的情况说明称,在“三条刑事司法政策”公布后,“邓鸿飞即表示愿意彻底交待本人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充分享受该政策”。但他同时提出要求“保密”,即他自书一份亲笔供词,暂不公开,办案人员另外给他做一份笔录则反映他“当时尚未交待”。这获得办案人员首肯。

  也就是说,“爱面子”的邓鸿飞,在表面的笔录中“未交待”,而期待由两位办案人员来证明他已经交代。

  最终邓鸿飞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在终审宣判笔录上,他写道:“另三名干警是一个单位的,把事情都推到我身上。……我对裁定不服。”

谁是替罪羊?

  喊冤的还有夏向东。这个从未见过万建国的警察,被认定“授意刑讯逼供”。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是2008年8月7日下午,“夏向东在排定分组审讯的人员和时间后,提出审讯万建国要‘以暴制暴’,夏冬随即作了一个反身吊挂的示范动作。”

  “以暴制暴”这一字眼在2008年10月16日前,只出现在同案人吴传龙的供述中。2008年10月10日对吴传龙的讯问笔录显示:“支队领导孙显谊在8月7日开完会后跟很多人在那聊天说:要把这个人(万建国)逼到底线,对这个人不能太客气,甚至要以暴制暴。”

  在“三条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前,夏冬、熊玉儿等六人在供述中,均证实夏向东在会上强调了审讯安全和审讯纪律,要求文明办案、依法依规办案。

  但在10月16日以后,他们的口供中就多次把夏向东和“以暴制暴”联系在一起。警察们说,夏向东要求对万建国以暴制暴,只差没有明说如何打万建国,“如果不是刑侦支队长说这句话,也不可能出这样的事”。

  2009年4月,夏向东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他先后八次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但均坚称自己从未说过类似的话。在一审庭审时,夏向东表示,他一直反对并制止不文明的审讯行为。他认为涉案民警与他有利害关系,串供起来针对他。

  而法院判决认定,夏冬、吴传龙、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等人的供述系分别关押期间所作,均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程序合法。由此,夏向东被判刑讯逼供罪,有期徒刑一年。

  在终审的宣判笔录上,夏向东写道:“我确实没有授意民警刑讯逼供,没有说过‘以暴制暴’类似的话,确实是冤枉被判。我不惜用生命申诉到底,讨还我的清白。”

  在一审宣判后,2009年9月2日上午9点,夏向东的家属在江西省高院刑三庭会议室见了刘晓云庭长和彭修贵法官。后者是二审的主审法官。案卷收录的此次谈话笔录中记载,夏向东的妹夫许国庆说:“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市检察院还有人来做我们家属工作,要求夏向东把这个案子揽下来,我们认为他是清白的。”

  据夏向东写的自述称,“在5·30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民警吊铐万建国从北斗宾馆审讯就出现了,而且在以后的审讯过程中一直存在。7月7日开始,5·30专案组所有的审讯人员分成四组四班,在新建县北斗宾馆对万建国进行了五六天的审讯,8·8案件涉案民警已经有吊铐万建国的行为。涉案民警此次的表现是刑讯逼供行为惯性。”

  吴传龙在2008年10月31日的供述称,吊铐万建国的西湖地下审讯室内的麻绳,原本就是吊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李玲的。而吴佩奋的外甥也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他在接受此案办案人员的讯问时,同样遭遇了刑讯逼供。

  至于为何要夏向东把这个案子揽下来,夏向东的父亲在9月2日的那次谈话中称,“本案是为了保护公安干部才如此下判的。”

  而法院判决书中提道,“2008年8月7日上午,江西省公安厅‘5·30’专案组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万建国转押到江西省新建县看守所前,先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审讯一天。”

  专案组的这一决定并非夏向东能够左右。夏向东的辩护律师称:“为期一天的审讯工作部署与安排,本身就存在违法性。24小时不间断审讯,纯属车轮战,即便不使用暴力手段,也属变相肉刑。而专案组将审讯地点安排在西湖公安分局的地下审讯室,也是极其错误的做法。该审讯室在以往的工作中就是以刑讯逼供而出名。”

  一审的庭审记录显示,夏向东的律师汤忠赞问夏向东:“你在专案组排位你是第几位?”答:“专案组共13人,我排行第13。”夏并表示,“我是负责上传下达的。”

  事实上,8月7日下午对审讯任务的分工会议,也是由夏向东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察处处长夏红色共同主持的。对夏红色的讯问笔录中证实了这一点。

  多名警察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有多名“5·30”专案组成员提到过刑讯逼供,但这些均未被法院采信。

  此外,据吴传龙交待,8月8日凌晨4时左右,夏红色进入审讯室,并对万建国动了手。据熊玉儿交待,在8月8日上午大约9点30分,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原副总队长马建山进入了审讯室,万建国曾向其求救,但马未理睬。

  吴传龙还供述称,“曹厅长承诺:在谁手上开口,一等功是跑不了的。这是大概意思,原话记不清。”

  于是,二审判决后,夏向东的家属多次前往各相关部门“讨说法”。最终,江西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接近调查的人士称,自案件再审以来,“各相关部门正在密集地找夏向东谈话。”

  2011年4月1日,此案再审开庭。辩护律师汤忠赞为夏向东做无罪辩护。

  就在这天晚上,万建国19岁的女儿在QQ上说,“我对这个社会已经绝望。我爸爸白白地被他们打死了,但他们却一个个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记者:王婧

来源:《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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