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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为何历经26年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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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为何历经26年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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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知行
梁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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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9: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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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
精神疾病
患者数量连年攀升,同时有关精神病院“乱收治”等现象的报道,更是不时刺激着公众的神经。用一部全国性的
法律
来规范对精神
疾病
的救治与管理,令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法》寄予厚望。今年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陈竺曾透露《精神卫生法》有望在今年内出台,但精神卫生领域的医学专业人士却对该法的出台前景不乐观。
“由于
精神科
医生与公众、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问题上,分歧巨大,《精神卫生法》在这里‘卡了壳’,何时出台难以预料。”4月21日,在第七届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年会上,
北京大学
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医生着眼“履行职责”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证实,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保守估计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
抑郁症
患者已达3000万人,17岁以下儿童、
青少年
中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约3000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当前上海、宁波、北京等地虽已出台了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但存在覆盖范围有限、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执行力度不够等“短板”,加上涉及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这一重大权利的“剥夺”,因此一部立法层级更高的《精神卫生法》势在必行。
从1999年以来一直参与起草该法律专家意见稿的唐宏宇告诉笔者,我国《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起草,历经26年仍“千呼万唤出不来”。“其中,对是否应当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如何‘复核’等问题争议过大、分歧难解,或许是该法出台的最主要障碍。”
据唐宏宇介绍,多数精神科医生支持以法律形式肯定强制收治。“目前,我国有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理论上他们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治疗。其中有肇事肇祸倾向的10%的患者,更有必要进行非自愿治疗甚至是强制收治,否则将严重损害患者自身、家属以及他人和社会的安全。”他表示,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精神类疾病的“误解”较深、对心理健康重视程度有限等原因,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中“自愿住院”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只占不到30%,与国外正好相反。“因此,医学专业人士大多从‘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认为这部分患者应该被强制治疗,并认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患者康复,解决家属的实际困难,从某个角度说,也确实能保护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
公众担心“被精神病”
但是,上述从医疗专业角度出发起草的专家稿,却令许多人尤其是患者、法律界人士难以接受。唐宏宇告诉笔者,其中律师界的反对声最为激烈。“由于限制人身自由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公众担心一旦《精神卫生法》直接授权医生可以强制收治,医生会滥用权力。”他表示,由于近年来在非自愿住院过程中,确实有家属出于利益而把正常人送进医院,同时由于精
神医
学的特殊性以及医生专业水平的问题,导致错误的诊断和收治,甚至还出现极个别的基层政府部门出面把“上访户”送进精神病院的情况,令公众对整个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产生强烈的恐惧和疑问。“不仅精神科医生、医院成了受害者眼里的‘帮凶’,强制收治字眼儿都让公众感到恐惧反感,避之不及。”
对此,唐宏宇表示,建立一个独立的审核委员会来对“非自愿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复核,以约束医生的权力,目前看来也许是一种折中方案。但他同时透漏,即使如此,医生与法律界人士在审核委员会的适用范围、人员构成和决定过程上,分歧仍然明显。
“首先,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律师们希望这个委员会能对每个‘非自愿住院’的患者都进行审核,但从实际操作层面讲,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表示,不仅因为此做法成本过高,国际上也没有成功的先例,而且与我国救治精神病患的现实需要相矛盾。“目前我国有精神科病床20万张,这意味着即便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中少数必须收治的患者,也没有条件全部住院。”他表示,“在此背景下,如果单方面追求‘复核率’,可能使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更加混乱的状态。”
专家建议设立审核委员会
此外,唐宏宇告诉记者,双方在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也争议颇大。律师和一般公众希望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医生普遍认为,判断精神疾病并非那么简单,需要经过一系列专业的心理测评和丰富的
临床经验
与技能,非专业人士难以胜任。“临床医学本来就有误诊率,精神科误诊对患者的影响只会更大。目前由专业人士去判断这个问题尚且不尽如人意,若交给非专业人士去决定一个人‘有病’还是‘没病’,效果恐怕更不理想。”
双方意见如何平衡?唐宏宇的建议是,非自愿收治应当成为《精神卫生法》的重要内容,但为了避免公众担心的“被精神病”问题,设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更为科学严格的住院标准,并配以标准一致的审核委员会,同样必要。
“在欧美国家,强制收治的标准基本上也就是这样几条:患有经专业医生诊断的精神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必须住院,比如具有明确的社会危害倾向、存在非常严重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危害行为、并且对自己的状况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同时有足够的依据认为,不住院的后果比住院更糟糕。事实上,我国目前拟定的非自愿收治标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他说,“如果遵循这些标准而收治的患者,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异议,再由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复核’,这样既能节约资源,也能尽量把误诊误判的情况减到最低。
“当然,独立的审核委员会重点审查的是执行收治标准的程序,而不是专业问题。外行判断专业问题的正确率从整体上讲肯定比专业人士低。”他强调。
至于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唐宏宇认为应由法律界人士、患者、患者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综合组成。但是,“不管由谁来做,遵循的标准和程序应该是一致的,其中的专业标准比如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是应当由专业人士来制定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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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angboo
yangyangb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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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
发表于 2011/4/29 05: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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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病人都是被精神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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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知行
梁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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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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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05: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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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求变
应当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改造,这是学界共识;没有达成共识的是,如何改造。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由于精神病人可能免于刑事处罚,因此这是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往往左右司法判决。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下设的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同时,上访人员“被精神病”的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司法实践中,邱兴华案、杨佳案等一系列个案暴露出了精神病司法鉴定各个环节(包括启动、鉴定、认定)的弊端。
正值《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重修之际,学界推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改革的热情高涨。“问题越来越迫切。”2011年3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司法精神病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讨会”(下称研讨会)上感慨。在他看来, 尽管问题非常突出,但是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却严重滞后。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此次刑诉法修改不会很全面。”陈光中介绍,此次刑诉法与司法精神病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强制医疗程序的制度设计上,而并未涉及诸如启动权等更关键的制度环节。
谁有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如何设计?哪些机构有资格从事这一鉴定工作?鉴定应当遵循何种标准?就精神病司法鉴定改革而言,这些问题不得不回答。
启动权垄断当破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是司法鉴定程序的起点,在目前体制下,启动权被司法机关垄断。
现行刑诉法虽未明确规定精神病鉴定的主体,但根据1989年最高法院等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条例》,中国精神病鉴定的委托者只能是政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启动权垄断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鉴定的启动难,尤其是当事人申请鉴定,往往得不到批准。刑诉法第121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对于初次鉴定,以及申请鉴定后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况,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
“当事人一方申请精神病鉴定,要拿出一定的依据,比如医师证明或家族病史鉴定记录,然后能否鉴定仍未可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透露,对于启动权改革,刑诉法草案中并未涉及。很大程度上,启动权分配决定于诉讼制度。中国刑事司法遵行职权主义庭审模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法官的意愿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鉴定的启动。
他认为,鉴定启动权归法院,当事人享有申请权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配置,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还能起到限权的效果。
强制医疗程序待立
此次刑诉法草案的一个重要突破,在于增加了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即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是强制医疗措施的实体法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因此在实践层面比较混乱。长期以来,强制医疗措施多采用行政程序,由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将精神病患者送往安康医院进行治疗,其中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
安康医院接受的精神病人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立案后,被鉴定出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一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达到拘留以上肇事肇祸的人。这意味着安康医院只接受来自公安系统的精神病人,在审判阶段被鉴定为精神病的被告人,并不能被送至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这也成为了程序启动的一大障碍。
“我们在调研时与基层法官谈话,很多法官表示,不敢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旦这些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政府和监护人都不愿接收。”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程雷说。
刑诉法草案拟规定,由法院负责把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且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交由相关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陈卫东教授表示,“强制医疗程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后放任自流、肇事肇祸等问题。”此次草案拟规定强制医疗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改变过去公安机关直接将精神病患者送到安康医院的状况。“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治疗。”
无论是强制治疗还是出院,都需要有医学专家的评估。这意味着强制医疗将成为一种司法权力而不再是行政权力,“这是强制医疗程序最大的意义。”
评定标准混乱
在评定环节,首先是鉴定主体资质问题,即哪些机构有权进行精神病鉴定。
现行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被认为限定了鉴定主体范围,同时造成了资源浪费。
“刑诉法草案将会摒弃这一点,从而扩充鉴定机构的范围。”陈卫东教授透露。这也就意味着,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不仅仅局限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是扩充至各研究所和鉴定中心,只要这些机构具有相关资质。
长期以来,鉴定标准,尤其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混乱,是精神病司法鉴定行业一大沉疴。
一般而言,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一个是法学要件。医学要件是基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主任医师张钦廷向《财经》记者解释,“首先要确定有精神障碍,再考察案发时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症状对作案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而判断责任能力达到的程度。”
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刘锡伟教授看来,质量是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大问题。很多鉴定机构的操作方法过于简单粗糙,通常只是对公检法系统送来的材料进行鉴定,缺乏实地的考察和亲自搜集信息。
2008年7月1日,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连续袭警,导致六名警察死亡、三名警察和一名保安受伤,杨佳此后被执行死刑。彼时刘锡伟教授即认为,根据杨佳案判决书披露的一些细节,以及杨佳母亲家族有精神病史等信息,他认为杨佳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病,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则过于草率。
在实践中,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建立在阅读书面材料、倾听、观察等主观性较强的检测手段上,因此,结论很难完全统一。但精神病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影响最后的判决。同时,对于专业鉴定人员给出的鉴定结果,法官很难再进行实质性的审核,采信率很高。
为避免鉴定结果过分影响司法公正,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
“刑诉法的修改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鉴定结论的名称置换为鉴定意见,不再叫鉴定结论,只是作为参考意见,以改变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盲目采信。”陈卫东教授说,“这样,从名称上就告知法官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的一种意见,必须加以审查和判断。强调了鉴定结论对于法官没有预定效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建议,需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法院也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果进行必要审查。
如同中国司法制度的其他问题一样,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问题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制度设计。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困扰中国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一个说不出口的理由,这就是法院的法官不是独立审判,在作出判决时要考虑社会效果。很难想象,像邱兴华这样的重刑犯,如果进入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最后不获刑罚,社会能否接受。”
记者:徐凯 宋海涛
来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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