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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因父亲死于医疗事故告卫生局要求处罚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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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22: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世纪坛医院护士金淑华父亲死亡,她打完医疗纠纷官司后,又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处罚。昨天,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首例患方为追究医务人员责任而起诉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

  昨天上午,金淑华来到法院,她起诉要求海淀区卫生局对其所在医院的医生进行处罚。卫生局表示,去年6月,世纪坛医院向该局提交处理情况汇报称,经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委员会讨论,认定主要责任人为急诊科医师张某,并决定将张某调离急诊科,停止晋升一次,扣除当年一次性劳务费一次,免去急诊科主任职务。该院还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扣罚急诊科7000余元,扣罚急诊科负责人3个月职务津贴。该局表示,经核实该院确已对责任人和责任科室作出了处理。

  金淑华提出,根据有关条例,对医生的处罚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世纪坛医院并非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卫生局表示,条例中并没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处罚。他们曾向市卫生局呈报请示,今年2月10日,该局收到市医学会给市卫生局的回函称,医疗事故被鉴定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并未规定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因此,该局对有关医务人员的处罚依据不足。

  金淑华对此称,“看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这么多年,你们连一个医生也没处罚过。” 此后法官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对话

  “绑架”卫生局

  记者:你曾是医院护士,为何坚持要处罚自己的同事?

  金淑华:那些医生我都认识,有的还是很好的朋友。我的目的不是处罚医生,而是要“绑架”卫生局。因为卫生局无法根据医疗鉴定作出处罚,就必须要求他们重新鉴定。

  记者:为什么不直接要求重新鉴定?

  金淑华:一审、二审时我都要求了,但都没有重新鉴定。我认为鉴定结论忽略了最重要的误诊问题,想找医学会询问,但是谁也不给解答。

  >>律师说法

  问题一:卫生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其“必须”处理医务人员为由,是否合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医疗事务部主任张振峰:条例虽然没有“必须”二字,但规定了卫生局的职责,处罚是其“应该”履行的职责,否则老百姓还能找谁呢?

  问题二:卫生局以“医疗事故鉴定中没有主要责任人,而是医院行为”为由,未做处罚,合适吗?

  张振峰:鉴定结论明确指出了错误行为,可以对应相应医生的责任,不应该咬文嚼字。

  问题三:医院对医务人员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可以代替卫生局吗?

  张振峰:医院的行政警告处分属于内部管理性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是两个性质,不能说内部处罚了就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目前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其执业证书。

  >>相关案情

  2006年5月29日,金淑华79岁的父亲左下腹部剧痛,被送到金淑华任护士的世纪坛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张某诊断后给老人注射了“丹红”。此后老人面色苍白,被转往心内科,确诊为“脾破裂”,并被转入普通外科实施“脾切除手术”,后被收入ICU病房救治。当年6月6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翌年6月5日,海淀区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

  患者家属对该结论不服,经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学会再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未变,医方负次要责任。金淑华等5位子女提出诉讼,索赔1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海淀法院一审采纳了北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判决世纪坛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死者家属提出上诉,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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