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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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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7: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7日,河南川汇区农民吴春霞状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及小桥办事处侵权一案,在沈丘县法院开庭,这是本案的第一次成功开庭。庭审中,被告河南省精神病院的代理律师申请认定吴春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进行司法鉴定。

  此申请,直接导致休庭。而此时,据吴春霞最初提起该案的诉讼,已将近两年。一个上访者状告精神病院的现实和法律障碍,也在两年间一一呈现。

  南都记者 孙旭阳 发自河南

  

精神病院:她有病

  早在开庭前,河南省精神病院就申请法院对吴春霞进行鉴定,理由是其因“精神分裂症”由家属、公安机关和所在办事处共同送院治疗。

  入院后,吴春霞症状表现为“交谈不合作、对人敌视,认为公安局做事不公平、自己没人权,称医生想用治疗扎死她、且情绪不稳、言语过激、要碰死让医院负责”,医院将其确诊为“偏执型精神病”。

  而在2008年12月5日,家属接其出院时,拒不带药巩固治疗,由于该病容易复发、波动,所以需要确定其是否仍处于患病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能力。

  河南省精神病院认为,吴春霞诊疗期间患病属实。这被吴否认。她认为自己之所以进入精神病院,是被政府和警方打击的结果,家属所签的申请书和入院手续,都为胁迫的产物。精神病院要求对其鉴定,是对其人格的侮辱,和权利的侵害。

  法庭则认为,精神病院的申请按照法律,应该向被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法院,即川汇区法院提出。河南省精神病院的代理律师于是以此申请延期审理,获得批准。

  吴春霞代理律师张春桂认为,吴起诉,本就是为自己“被精神病”的经历维权,现在却还要被鉴定是否有精神病,实在不合法理。更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休庭后,吴春霞与川汇区法院联系,得到的回答是,不会批准河南省精神病院的申请。

公安局是否列为被告?

  河南省精神病院代理律师,还要求法庭将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和吴的二嫂王霞列为被告,理由是后两者也参与了强行送治吴春霞的行为。

  而原告代理律师称,是否对警方和王霞主张权利,是被告的事情,被告要求增加更多被告,违背基本的法律常理。

  因为庭审尚未质证就休庭,目前尚不知3年前,吴春霞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后,该院与官方如何沟通,又如何达成的协议,导致吴春霞不被医院允许外出,也不许家属探视。最后,在多次以自杀威胁的情况下,才被放出医院。

  而据吴春霞讲述,她多次要求出院,医生武小玉等人的答复,都是说要征求周口市公安局的同意。而她的家人探视被阻,连打电话给她,医院都不许她接听。

办事处与精神病院各有诉求

  10月27日的庭审中,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的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而是口头解释了案情。

  据该代理人称,送吴春霞去精神病院的,是沙南公安分局和其嫂子王霞,与办事处无关。2008年12月5日,办事处听说原告出院却无人支付医疗费,因为其为办事处辖区居民,小桥办事处就代为支付,并接其回家,“这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理由”。

  但据王霞回忆,当时她就是跟办事处的会计人员一起去的医院,不存在无力支付医疗费又通知办事处一事。吴春霞住院时,办事处只垫支了2000元医药费,出院时又结清了剩下的12000多元,还支付了吴的生活用品费400多元。

  小桥办事处的描述,与同坐被告席上的河南省精神病院并不相符。该院的代理律师在描述案情时,一直称吴春霞是由王霞、沙南公安分局及小桥办事处三方共同送治。

  而小桥办事处,也与精神病院的诉求并不相同。在庭审中,办事处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精神病院提出的追加沙南公安分局为被告的申请。

以何案由维权?

  吴春霞状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及小桥办事处,最初的案由是医疗合同纠纷,后改为侵权纠纷。对此,代理律师张春桂认为,上访者被“精神病”,走诉讼途径的话,以何立案是个难题。

  “最近几年的冤案,很少有通过诉讼解决的。”张春桂说,通过领导批示,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的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基层的维权需要。

  此案中,吴春霞要求被告方赔偿“被精神病”所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生活费共计10万元,身心损失和康复期产生的费用30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且,被告还要在《河南日报》、《大河报》或相应影响力报纸上向原告道歉,恢复名誉。

  代理律师张春桂称,吴春霞一开始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比较高,在他的建议下进行了修改。但问题是,对“被精神病”的人来说,精神惊吓和伤害非常大,“再多的钱可能也无法补偿。”

  

吴春霞病程记录摘抄 

  □ 2008年7月26日

吴春霞,34岁,农民,以“反复告状3年”收入,3年前丈夫有外遇,要求离婚,病人不同意。法院判决后,渐出现乱语,多疑敏感,说周围人说她坏话,公安局的人不公平,和她丈夫一起坑她,上访告状,情绪不稳,打骂人摔东西,难以管理,送入周口市中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因病人不能交谈,家属对病史提供不全,诊断,待诊,明日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现一级管理,照顾生活,暂不药。

□ 2008年7月28日

入院第三天,接触交谈被动,问话简单回答,要求医生同她告状,诉她丈夫对她不好,打她,但情绪稳定,生活被动,卧床,不与任何人交往……特殊脑电图“正常范围”,心电图“正常”……

□ 2008年8月3日

病人接触交谈改善,见医生主动打招呼,敌对情绪消失,自诉病好了……听从领导安排,并要求停药,与病友打牌……

□ 2008年9月4日

病人不配合治疗,诉医生想用治疗扎死她,并且言语过激,声称碰死让医院负责,情绪不稳,否认有病……冲动,劝说不听,给予干预冲动治疗,改一级管理,防自杀。

□ 2008年10月18日

患者情绪稳定,住院安心,不承认自己有病,夜眠尚可,饮食一般,二便正常。

□ 2008年12月1日

(患者)情绪不稳定……要回家……必须继续观察。服药后出现失禁、头痛、难受……



吴春霞护理记录摘抄

  □ 2008年11月8日

不安心住院,反复找主任,找护士询问什么时候出院,会不会在这里住一辈子,如果那样,还不如死了,给予心理疏导,告知会尽快联系其出院。

□ 2008年11月16日

诉心意,想家,认为派出所不想接她出院,担心会在医院住一辈子,如果出院,仍要去告状。

酝酿26年的精神卫生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1亿以上,而从1985年起草开始,《精神卫生法》26年十易其稿仍未出台。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如何避免“被精神病”成为了公开征集意见中最热的话题。

  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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