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涉铬超标胶囊犯罪将快捕快诉
2012年05月03日15:40中国广播网
http://news.qq.com/a/20120503/000893.htm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制售铬超标胶囊相关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准确定性,依法快捕、快诉。
据了解,铬超标胶囊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依法查处。根据公安部通报,截至4月22日,公安机关已立案7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45人。
针对铬超标胶囊事件,高检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对此,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严肃查办“毒胶囊”事件所涉的渎职等职务犯罪,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日前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制售铬超标胶囊相关犯罪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铬超标胶囊犯罪和涉及的职务犯罪。
“明胶生产企业、胶囊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及保健品生产企业进行的制售铬超标胶囊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批捕、起诉,不能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通知指出,由于制售铬超标胶囊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办案工作中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罪名。对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的制售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主动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
通知要求,在办理制售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不移送的,应依法督促移送;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发现监管部门滥权渎职,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给侦查部门查处,以确保对此类犯罪予以从严打击。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击力度。
通知强调,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办案情况,对案件定性、证据运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要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对于公安部通报的挂牌督办的案件,高检院将在检察环节予以挂牌督办。
据了解,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日前决定,对河北阜城学洋明胶蛋白厂制售铬超标胶囊案等6件案件进行督办。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相关省级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确定专人跟踪督办;案件办理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对进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已起诉的案件要配合法院快审快判,形成打击合力。
(检察日报-正义网 徐日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