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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论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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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1 13: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辨证论治作为指导临床诊治疾病的基本法则,它引导人们辩证地看待病和证的关系,既应看到一种病常可体现出多种不同“证”,又须注意不同的病在其发展过程的某些阶段,有时可以出现相同的“证”。因此,在临床治疗时,还可以根据辨证结果,分别采取“同病异治”或“异病同治”等方法。所谓“同病异治”,是指同一种疾病,由于生病的对象、发病的时间、地区以及患者机体反应等的不同,或者由于疾病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它的本质特点有所不同,表现的“证”也就有所差异,故治法也应该不一样。如水肿病,根据其本质特点,可以辨出多种证来,就脏腑而言,其主要涉及肺、脾、肾三脏;就其性质而言,既可以是虚证,又可以是实证;就病因而言,有风热、风寒和水湿等等;故同样是水肿病,合理的治疗就必须根据这些特点,采用不同的治法。这些,都体现了“同病异治”。
疾病是发展变化的,不同的疾病,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可以表现出近似的本质特点,出现相同的病理机制,因此,就可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治疗,这就是“异病同治”。如泄泻、水肿是不同的病,但两病的发展过程中,都可以发展到以脾肾阳虚为本质特点的阶段。对于泄泻和水肿表现出脾肾阳虚之证的,就都可用温补脾肾的方法进行治疗。又如,久痢脱肛、子宫下垂、崩漏等是不同的病,但都可以是中气下陷的表现,这时,皆可以用升提中气的方法加以治疗。而且疗效也比较满意。这些体现了“异病同治’。
总之,中医治病主要的不是着眼于“病”的异同,而是取决于“证”的性质。相同的证,代表着类同的主要矛盾,可以用基本相同的治疗方法;不同的证,提示其本质特点不同,就必须用不同的治法。故有“证同治亦同,证异治亦异”的说法。由于“证”实质上代表着病机(疾病发生、发展与转化的机理)特点,故“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关键在于病机之异同。这种针对疾病发展过程中不同的机理和不同的本质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加以治理的法则,就是辨证论治的精神实质和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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