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林君表示,如果有因果现象‘最好用实验统计来证明,例如买爱国奖券,将购买者分三组,一组行善,一组行恶,另一组不行善也不行恶,再定个时限,看看这三组中奖的机会是否真的有所不同......。’这种论点表面看来极为科学,然而实际上要加以实验却很成问题,试问,我们为了研究,能否强迫某些人去做大家公认的坏事,而且必须作恶至规定的一个时限。这一点我们怀疑事实上能否真正做到?如果真正做到,在法律上能否获得允许?在道德上是否应该?在人道上是否合理?如果这一点做不到,这类情境无法控制,试问研究的结果是否可靠?现代心理学家在从事研究时,如果人道上或法律上不允许作实验(例如实验毒物对人体生理反应,父母的失和对儿童人格的影响等等)则大都使用事后追溯研究(ex-post facto research)的方式进行(见郭生玉博士著:教育研究法第十一章),例如将受试的青年分成犯罪组与无犯罪组,然后调查两组的家庭背景,以确定是否犯罪的青年大多来自破碎的家庭。因果现象的研究有时也是如此,尤其是作恶得恶报的部分更是如此。再说,假使真能控制这三组的情境,并作买奖券的实验,我们也要怀疑,中奖是否等于一种善报?无意中获得钜额的奖金是否真能带给人快乐或幸福?万一因此造成凡事存侥幸的心理,而不再脚踏实地奋发努力,或养成奢侈浪费的恶习,而不再勤劳节俭,爱惜财物,则请问中奖发财究竟是福还是祸呢?实在值得怀疑。因此林君的提议也就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