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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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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03: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与轮回

   现代汉语中,“作业”、“造业”、“事业”等词被频繁使用,但知道它们出自佛教典籍的人并不多。这些词语中的“业”,本为梵文“羯磨”(Karma)的意译,被认为是延续生命进程、推动生死轮转的直接动力。业力因果(略称“因果”),是佛法二谛之一“世俗谛”的主要内容,是轮回说的重要成分。晚近高僧印光法师曾说过:“世出世间之事,不出因果二字。” 

“业”的含义及种类

   “业”的释义是“造作”,《俱舍光记》卷十三:“造作名业”。造作,即有意识的发起行动、活动、动作,现代汉语仍把有目的地做什么叫造或作。有意识,用佛教术语来讲,即先要有心所法(心理活动)中的“思”的发动,思(Cetanā或Cint),即思虑、思考,《成唯识论》谓其功能是“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即驱使意识发起有善、恶等性质的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是业的一种,称“意业”,由意业为主导发起的动作、行为称“身业”,开口讲话及撰文、诵咒等,称“语业”或“口业”。身、口、意三种业,合称“三业”。而身、口二业中,都包含有意业的引发,意业或思,实为三业的本质所在,故小乘经量部干脆说:“业即是思”。这在佛经中也有所依据,如《增一阿含经》便载佛言:“心之意欲,诸比丘:即我所说业。有志之所向,乃作身、语、意业。”说业业是心中有意识、有目的的意欲及其引发的身、口、意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按佛学义不称为业,如无心(无意识)杀死虫蚁等,被认为不得杀罪。关于思或意业,又有三种之分:一审虑思,进行考虑;二决定思,经考虑而做出决定;三动发胜思,直接发起言语动作及正在言语动作时的思虑。 
   业的概念,源出古印度《吠陀》经典,到《奥义书》中,逐渐明朗化、系统化。业为生死之本,是命运的决策者,善恶有报,不造业因乃解脱之要,是婆罗门教诸派和沙门集团中的耆那教等共同信奉的观念。佛教继承了婆罗门教传统的、普遍流行于印度民间的业的思想,依缘起法则,予以改造发展,形成了自家独特的、系统的业的学说。 
   佛教从社会教化和宗教解脱着眼,对业作了细致分析,除身口意三业之分外,还从其它多种角度对业分门别类。 
   从伦理角度着眼,有善业、恶业、无记业。无记业,谓不属善不属恶,无法判定其道德属性,故名无记(无意义,难下结论)。佛家判定善恶业的标准,是视业所引起的后果对自他的损益而定,凡能招感对自他有益、受乐得福的果报者,为善业,反之,能招感对自他无益有害、酿成苦果的业为恶业。《婆沙论》释云:“若法能招可爱果、乐受果,故名善;若法能招不爱果、苦受果,故名恶。” 
   福业、非福业,基本同善恶二业。能与人幸福之果的称福业,与人不幸福之果的称非福业。这两种业的果报都在“欲界”。此外还有一种“不动业”,指修习禅定,使心专注善缘不散动,能招致“色界”、“无色界”的果报。 
   从业的染净而言,有有漏、无漏二业及黑白等四业之分。 
   有漏业、无漏业,是从造业的心是否有“漏”而区分。漏,为“烦恼”的别名,还有结、使、缠等多种异称。漏,以漏泄、缺漏,比喻自心守护不严,有漏洞缺口,被烦恼的魔军侵入,或自己的生命能量、福德智慧从孔洞中漏泄丧失。有漏业,指由烦恼心发动的业,烦恼,为恼乱身心不得安宁之义,主要有贪(占有欲)、瞋(愤怒嫉恨)、痴(不知佛法之真理)“三毒”;贪、瞋、痴、慢(骄慢)、疑(对佛法怀疑不信)、恶见(有害的邪见)“六根本烦恼”;贪、瞋、痴、慢、疑、身见(执五蕴为我)、边见(断、常等片面之见)、邪见(否认因果等)、戒禁取见(认不正确的戒条禁忌为正)、见取见(执错误见解为殊胜)“十使”,其中前五种根深难断,称“五钝使”,后五种浅而易断,称“五利使”。有漏业不仅包括全部恶业,还包括以有漏心造的善业,比如人因贪求名利权位而做出对社会有益的贡献,这善业虽会给他招来今生来世的福报,却会增长他的贪心和我执、我慢,反成作恶受苦之因。钱多容易使人骄奢无度,吃喝嫖赌,官高名大容易使人脾气、架子也跟着大。人为贪求人间、天上的福乐而行善积德,从佛法看来虽能招致乐果,却未必完全是好事:今生修行,来生富贵,或前半生修行,后半生富贵,免不了增长烦恼,起造恶业。有漏善业,会间接成为恶果之因。提婆《百论·罪福品》把有漏善业招致的世间福报比喻为“杂毒饭”(掺杂有毒的饭食),吃时味美,消化时苦。只要有漏,不论行善作恶,终归出不了善恶相因、生死轮回的圈子。与有漏业相反,以断离烦恼的无漏心造的业,不会引起有漏的不善果报,称无漏业。又说还有“非有漏非无漏业”者,指大乘菩萨以菩提心所作的业,这种业非烦恼心发起,故非有漏;又不停止于小乘圣人的出世间心,故非无漏。 
   业之黑白,是从造业的心是否有染污,所招致的果报之黑暗与光明来区分。以染污的心意(贪、瞋等)发起的恶业,招致地狱饿鬼等黑暗的果报,称“黑业”,又名“黑黑业”;由纯净的心意所作的善业,能招致生天等光明的果报,称“白业”,又名“白白业”。纯净的善心夹杂染污的恶心所造的善恶夹杂之业或有漏善业,招致苦乐夹杂的果报,称“黑白业”或“黑白黑白业”;以离烦恼污染的清净心所造业,不招致世间不自在的善恶果报,名“非黑非白业”,即无漏业。一说不黑不白业即无记业。 
   从佛教行为规范戒律的角度,有律仪业、不律仪业、非律仪非不律仪三业之分,律仪(戒律仪范)业,指符合戒律规定、不触犯戒条仪轨的业;非律仪业,指不符合戒律仪轨,为佛教徒所不应作的业,如《阿毗达磨杂集论》说,有屠羊、养鸡、捕鸟、捕鱼、猎鹿、猎兔、杀牛、魁脍(杀人屠宰)、劫盗、谗言等十五种非律仪业,非佛教徒所当为;非律仪业非不律仪业,指非戒律仪轨所规定应作不应作的业。 
   从业的表现来讲,身口二业因有所表示,可让人看见、听见或感觉到,称“有表业”,意业因属内心活动,未必表示于外,非可见闻觉触,故名“无表业”。还有身口意三业所生看不见的潜在作用和力量,也称无表业。 
   从业的社会性来讲,有共业、不共业之分。共业,指多众生共同所造,因而共同受果报的业;不共业,则为个体独自所造、独自受报的业。若再细分,还可分为共中共业、共中不共业、不共中共业、不共中不共业四种。 
   从业所感招的死后生于五道中的果报来看,有引满二业、极重等四业之分。引满二业决定来生的总别二报,引业,指能引起将投生于五趣六道中同类相共的“总报”(如凡人类皆有的生存方式、寿命等果报)的业;满业,指能成满同类众生中各自不同的“别报”(如同为人类,而有贪富愚智之别等)的业。 
   另外,还有重业、轻业、顺乐受业、顺苦受业、顺不苦不乐受业(修四禅以上定)、定业(必定引生果报)、不定业(果报不定),顺现法受业(现世受报)、顺生受业(来生受报)、顺后受业(后世遥遥受报)等区分。 
   佛家对人的思想、言行作如此琐细的区分,旨在提供一种建立于因果报应法则和解脱生死信仰之上的行为规范,教人行善弃恶,离染绝漏,自觉制御自己的言行思想。 

[ Last edited by 任运 on 2006/9/25 at 19:59 ]
发表于 2006/9/26 07: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家判定善恶业的标准,是视业所引起的后果对自他的损益而定,凡能招感对自他有益、受乐得福的果报者,为善业,反之,能招感对自他无益有害、酿成苦果的业为恶业。"

请问“自他”是指“自己和他人”吗?对于人某个行为,经常是对有些人是有益的,而对有些人又是有害的,那此人的业为善抑或为恶?抑或亦善亦恶?
 楼主| 发表于 2006/9/29 09: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curneywong at 2006/9/26 23:32:
""佛家判定善恶业的标准,是视业所引起的后果对自他的损益而定,凡能招感对自他有益、受乐得福的果报者,为善业,反之,能招感对自他无益有害、酿成苦果的业为恶业。"

请问“自他”是指“自己和他人”吗?对于人某个行为,经常是对有些人是有益的,而对有些人又是有害的,那此人的业为善抑或为恶?抑或亦善亦恶?


(1)“自他”是指“自己和他人。

(2)善与恶指起心动念时的心理趋向。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 19: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因果报定律

   佛学业论的核心内容,是所谓“因果律”,即业因出生果报的法则。这种法则,是运用缘起法则观察众生思想言行时,总结出的有关规律。佛典中所说有因果律,大略包含有五条定律。 
   一、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
   据缘起法则,“此生则彼生”,因必生果,什么因必生什么果,有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不可能杂乱,也不可能有因无果、有果无因。这在《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所说缘起法包含的十一项内容中,可摄于“种种因果品类别”、“因果更互相符顺”、“因果决定无杂乱”三义。众生所造的业,应必定遵循这贯彻一切现象的不变法则,同类因必生同类果报,善业必生善报,恶业必生恶报,善恶杂造业(黑白业)必生善恶夹杂果报,有漏业必生有漏果报,无漏业必生无漏果报,无有错谬,丝毫不爽。这是像物理、生物等科学的定律一样的自然规律,不会因人们不认识它、不相信它而失效。 
   善恶之得报,不难从人际关系中发现其例证,如《出矅经》载佛言:“害人得害,行怨得怨,骂人得骂,击人得击。”善恶因果,主要依众生的相互关系而建立,对他人于己之损益恩怨施以反报,是畜类也都具有的本性。这种本性,大概植根于作用力必生反作用力的物理定律。佛经中,开示善恶必报的规诫触处可见,如《栴檀国王经》载佛言: 
   “罪福响应,如影随形,未有为善不得福,为恶不受殃者”。 
   《法句经》偈言: 
   “行恶得恶,如种苦种,恶自受罪,善自受福。习善得善,亦如种甜,自利利人,益而不费。” 
   《法句经》还将善恶果报比喻为车轮碾过处必然留下的辙迹,说明只要造业,便不可能逃脱果报的追逐,这铁的规律,对谁都一视同仁,不管尊卑贫富、聪慧愚痴。《法句经》云:“福德之反报,不问尊与卑。”中国佛家常说:“聪明不能敌业,富贵岂免轮回。” 
   佛家认为,业,有不可思议的巨大力量,称“业力”,为佛家所说世间四种不可思议的佛力、神通力、龙力、业力之一。四种不可思议的力中,神通力、龙力都没有业力大,佛家说:“神通不能敌业”,在业力面前,多大的神通也会失效。就是佛力,尚不能随意转消定业。只要身在众生生死界,造了善恶业,便无法摆脱所造业力的束缚,无处逃避善恶业报的追逐。如《涅槃经·师子吼菩萨品》偈所说:“非空非海中,非入山石间,无有地方所,脱之不受业。”《大智度论》卷五载佛说偈云: 
   “业力为最大,世界中无比。先世业自在,将人受果报。业力故轮转,生死海中回。大海水干竭,须弥山地尽,先世因缘业,不烧亦不尽。诸业久和集,造者自逐去,譬如债物主,追逐人不置。是诸业果报,无有能转者,亦无逃避处,非求哀可免。……从地飞上天,从天入雪山,从雪山入海,一切处不离,常恒随逐我,无一时相舍。” 
   与此偈相关的一个故事说:有四个仙人,各各神通自在,以天眼看见将受恶报,力图以神通力逃避,乃尽其所能,上天入地,赴雪山,去大海,结果仍无法摆脱如影随形般的业报。 
   善恶业必生同类果报,还意味着:一个人若既行善又作恶,则其善、恶各自生果报,不可能互相抵消,不可能用行善的方法消灭恶业之恶报,恶业再大,也不能消灭其所作善业的善报。禅宗六祖慧能说:“拟将修福还灭罪,应世得福罪还在。”(《坛经》)。
二、自作自受,不由于他
   众生既然以自我为中心而造业,有一个造业的人格主体“俗我”,则其所造业的果报,按因果决定不杂乱等缘起义,只能由造业者自己或其五蕴的相续而生者承受果报,不可能由别个承受。而众生现在所承受的业报,必是自己以前乃至前生宿世的业力所感。就象饮食睡眠,不能由别人替代,就是至亲如父母子女,也不能互相承受业报,只能是自作自受,大不必怨天尤人。《泥犁经》载佛言:“父作不善,子不代受,子作不善,父不代受,善自获福,恶自受殃。”《无量寿经》说:“天地之间,五道分明,善恶报应,祸福相承,身自当之,无谁代者。”《楞严经》说:“如是恶业,本自发明,非从天降,亦非地出,亦非人与,自妄所招,还来自受。”皆强调自作自受,把行为的责任和后果只归诸于行为的主体。这与中国儒家以血缘家族关系为中心所宣扬的“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和道教的子孙承受先人罪业的“承负”说,很是不同。 
   三、业因多类,果报五种
   众生所造能生必然果报的业,佛典中从作为生果之因的角度,有二因、三因、六因、十因等多种分类。二因:贪淫等多作则淫欲愈益增长,如渴饮咸水,愈饮愈渴,名“习因”或“同类因”;善恶业因能生来生后世的果报,名“报因”或“异熟因”。三因:生因(异熟因)、习因、依因(识等之所依),出《成实论》。六因见《俱舍论》:能助成或不障碍果报出生者,名“能作因”;互相依存而生果,名“俱有因”;能出生同类果报,名“同类因”;同时相应而生,名“相应因”;无明、身见、邪见、见取见、疑等能遍生一切烦恼惑业,名“遍行因”;恶业与有漏善业能生来世成熟于五道中的果报,名“异熟因”。十因,见《瑜伽师地论》卷五:随说因、观待因、牵引因、生起因、摄受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相违因、不相违因,其中值得注意者是引发、相违、不相违三因。引发因,谓三界有漏的善业不但能引发自界的有漏无漏善业,还能引发其余二界的有漏无漏善果,这当属间接引发;相违因与不相违因说明:果报将生时,若有障碍之缘现前阻挡,便暂不得生。 
   诸种业因出生的果报,多说有五种:一现法果或士用果,指当前现世就可得实际受用的果报,如学习知识技术,从事工商农业等,现前便得果报利益,这在《瑜伽师地论》卷七有所论述。该论卷九还说两种极重的善恶业必得现法果:极重善业指于佛法僧正信正解,以佛法为指导作大善行,能现世获得福寿安乐等果报;极重恶业指“五无间”(五种必堕于无间地狱的重业)——*污阿罗汉和生母、打最后身菩萨、出佛身血、劫夺僧财寺产、诽谤大乘佛法等、得现世恶报。二等流果,谓同类因果相续,有如同一河水相续而流,如抽烟会形成难以禁绝的烟瘾。三异熟果,果报成熟于来生后世,使人流转五道六趣。佛经说人一日一夜有八万四千念,每一念都可以牵引出一生乃至多生的异熟果。《阿毗达摩杂集论·决择谛品》说:“或有业,由一业力牵得一身,谓由一业力,长养一生异熟种子故;或有业,由一业力牵得多身,谓由一业力,长养多生异熟种子故;或有业,由多业力牵得一身,谓由多业刹那数数长养一生异熟种子故;或有业,由多业力牵得多身,谓多刹那业更相资待,展转长养多生异熟种子故。”谓出生五道异熟果的业因颇为复杂,有的业,一个便能招致一期乃至多期生死,有的生死身由一业所生,有的则由多业所生。人一生多造无数业,死后如何受异熟果呢?论中回答说:“重者先熟,或将死时现在前者,或先数习者,或最初所引者,彼异熟先熟。”谓极重业、临死时现前的业(近死业、临终业)、一生常作成习的业(习惯业)和宿世积累储备、未生果报而于临终、死后果先成熟的业(累积业、储备业)四种业,决定死后最先受的异熟果,亦即决定死后的去向。四种业中数极重业与临终业,对决定死后去向来说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业道经》云:“业道如秤,重者先牵。”佛典有云:“临终片刻,能胜多时。”四增上果,指主体的业行对其生存环境发生的作用。佛学认为众生的生存环境,包括地域、时代、气候、特产、人缘等条件,都是众生业力所感,为业报的一部分。《宗喀巴显密修行次第科颂》云:“增上(果)谓外缘,是正报所依。”谓地理气候物产等自然环境,是众生身心之“正报”(先世业的异熟果之正面)所依赖的生存条件,称为“依报”,即增上果,若行善,会感招好的生存环境,生于富强文明之邦;作恶业,会招致不好的生存环境,《业报差别经》载佛言:“若有众生于十恶业多修习故,感诸外物悉不具足。”五与他增上果,指一众生所作的业对他的亲属、他周围的人乃至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如常言:“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则全家人脸上无光。 
   众生,尤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生活于众人、社会、自然界乃至动物界的缘起关系中,互相关联,按五果中的增上果、与他增上果二义,则一人所造业的果报,可波及于他的生活环境(社会、自然界),而众人共同造的业(共业),则感得众人共同依止享用的或好或坏的生存环境。按此,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贫富强弱、先进落后、文明程度、社会秩序、社会心理氛围、生存环境等,乃这个社会群体所共造业的果报,由社会群体“自作自受”。 
   四、果依众缘,报通三世
   业因虽然必定生果,但因仅为缘起果报诸缘中最重要的一种,尚须待必要的一切条件齐备,才能生出果报。按《中论》等说,缘起一个现象的条件,有因缘(因)、所缘缘(外境)、增上缘(起关键作用的其它条件)、等无间缘(因果相续中间没有停顿)四种缘。具伦理、社会性的业因出生果报,须社造业主体和业所作用的对象之间的因缘际遇等而决定,有一条件不具备,便不得生果,就像植物的种子,不一定即刻便落地发芽,要等到一定的时候,具适宜的温度、湿度、土壤、光照等条件时,才会发芽、生长、开花、结果。众生所造业的果报,也未必都能现前或今生现世便能见到,也许要经历长时,或到来生乃至极久远的后世才能成熟。业力果报,需要从整个生死轮回的长过程去观察,不能仅局限于眼前和今生。 
   按佛经说,业因之果报,按其成熟的时间,分为三种报应形式:一是现报(现世报),果报在现前、今生便会成熟,这在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如学习工作,现前便见成效(士用果),信修佛法,不久便身心获益,犯罪违法,现前便遭法律制裁,众人唾弃等。二是生报,今生造业,来生受报,而今生所受果报的因,自然要追溯于前世了。佛经说:“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这主要指异熟因、异熟果而言。异熟果,当指生来既定、不容自己选择的诸条件,如所生的时代、地域、家庭,天生的身体、容貌、智力、性格等禀赋。《瑜珈师地论》卷七说:“或有诸业,唯用宿作(宿世所造业)为因,犹如有一自业增上力故,生诸恶趣及贫穷家。”三是后报,谓今生或宿世所造的某些业,由于诸缘未具,要在多生后世,乃至极为久远的未来,才会诸缘齐备,果报成熟。但不管受后报的时间多长,即使长到多劫之后,只要已种业因种子,便会出生果报,没有不受报的道理《大宝积经·入胎藏会》有偈子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合遇时,果报还自受。”《法句经》偈云:“妖孽见福,其恶未熟,至其恶熟,自受罪酷;祯祥见祸,其善未熟,至其善熟,必受其福。”不能因看到社会上有好人受罪、恶人享福的现象,便轻易说善恶无报,好人受罪,受的是他前世所作恶业的果报,坏人享福,享的是他前世所作善业的果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这种报通三世说,长时期来深入中国民间,成为被很多人所信奉的伦理信条,对促进人们行善修造、平衡社会心理,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佛学还分众生所造业为定、不定两种。定业,谓果报已经决定,难以转变。《涅槃经·师子吼品》解释说:“若定心作善恶等业,作已深生信心欢喜,若发誓愿供养三宝,是名定业。”定业,谓以决定心、深心所造的重业,作后没有反悔,其善者如发愿供养佛法僧等,其恶者如五无间业、杀人等。定业的报应,又分三种:一者报定,肯定会有果报;二者时定,受报的时间已成定数;三者报定而时不定,要等到时机成熟才受定报。除定业外,其它非以决定心作,作后反悔改正者,属不定业,不一定必受果报。《优婆塞戒经·业品》就定不定,分业为四种:“一者时定果报不定,二者报定时不必定,三者时定果报亦定,四者时、果二俱不定。”当然,不定业之不定,只是说所作业的力弱,或有可能因其它强大障缘而难得生果,如植物种子成熟得不太好,或有可能会被破坏,便不一定能发芽生长,并不意味业因无报。 
   五、业由心生,回转有道
   以上四条规律,只是就业力因果的自然规律而言,说因必有果,业必有报。但人若知佛法,掌握了业力因果律,了彻业由心造,可由心转的本质,再加上殊胜增上缘等“方便”,便可以利用因果律,便可以转移、消除宿世所造恶业的果报。这一问题内涵颇深,留待后面作专节阐述。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3 06: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善哉!
发表于 2006/12/25 03: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拟将修福还灭罪,应世得福罪还在”
行善:也不可能消灭恶业之恶报??!!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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