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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国外如何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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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22: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药价

  药价,在当下中国是一个热门词汇,也是普通老百姓的一块心病。如何控制药价也一直是个焦点话题,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掌控药价政策同时,我们不妨看看国外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的。


加拿大

  专利药价格永远不能是全世界最高

  不许最贵 药价过高将严惩

  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价却相差较大。同样的新药,尤其是专利药,在加拿大要便宜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这使得很多美国人频繁光顾加拿大的网上药店,或过境采购。加拿大药价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政府对药价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

  加拿大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是各制药厂商的最大买家,其控制药价的措施充分利用了这一优势。根据该国《食品和药品法》、《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联邦卫生部负责药品的审批和管理,药价则由加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和药品与卫生技术署进行确定和审查。

  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卫生部长向议会负责,它对专利药采取的是严格限价政策。该委员会制定了4条指导原则:一般的新专利药价格不能超过治疗同种疾病的最贵药的价格;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或疗效有实质提高的专利药,其价格不能超过其他工业化国家同种药的平均价;每年专利药价格增幅不能超过消费价格指数的增幅;加拿大的专利药价格永远不能是全世界最高的。

  专利药厂商要就其药品单位剂量在加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每年汇报两次,每年还要报告其研发药品的投入额度。按规定,专利药厂商每年要将10%的收入用于药品研发。如发现某专利药价格过高,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在召开公共听证会确认无误后,将勒令相关厂商降价,并罚没已多收的钱,甚至予以加倍罚款。

  对于非专利药,加政府采取柔性限价。一种新的非专利药能否进入医疗保险报销的药品清单,取决于它能否通过药品与卫生技术署下属的普通药品审查处的核准,该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新的非专利药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估。非专利药生产厂商在向普通药品审查处递交申请时,除要提供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数据外,还要提供该药与国内治疗同种疾病的最常用药物或与非药物治疗措施的比较优势资料。

  该审查处也会根据自己的调研对相关的非专利药作性价比较,并结合厂商提供的资料形成评估报告,最后由该处的一个药品专家委员会确定是否将该药列入医疗保险报销的建议名单,这个名单是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制定各自医疗保险报销药品计划的基础。加拿大联邦及各省的有关部门将根据上述资料与厂商议价,从而确定非专利药的具体价格。

  加拿大政府还注重及时公布药品审批和药价监管等方面的详细信息,这既增加了管理的透明度,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

  新华社 赵青 杨士龙

  英国

  监管并重 制药利润设卡

  英国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主要针对两大类药品,一类是针对专利处方药,另一类是针对非专利处方药。对前者,英国自1978年起推行“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在该计划下政府通过控制制药公司的利润达到管理药价的目的。

  英国“药品价格调控计划”是英国政府与作为制药企业代表的英国制药工业协会经谈判签订的一个协议,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最新的“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制药公司可以自行制定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但销售给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该药品的利润率应保持在17%到21%之间。每个制药企业的上述药品具体目标利润率由卫生部根据其在英国药品市场的经营状况、资产和药品的创新程度等进行确定。

  对于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覆盖范围只限于那些销售给药店和配药师用于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非专利处方药,涉及药品500多种,各种相关药品的最高限价通过参照历史价格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来确定。

  新华社 葛秋芳

  日本

  政府动态定价 抓大放小

  医生仍有可能钻空子开药挣钱,不过机会不多

  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的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定价。

  在日本,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

  厚生劳动省保险局医疗科科长助理益山对记者说,政府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一个原则——抓大放小。

  就同一种医疗用药品,日本政府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益山说,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支付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它们从中获取的药价差利润也有高有低。这种现象在日本是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

  但从整体上来看,日本各医疗机构及药店获得的药价差利润在不断缩小。益山解释说,日本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药价调整,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讨论制定新的药价基准。他说,药价差利润是某些医疗机构的收入,但由于该利润的存在,某些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二个原则——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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