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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礼品回收仍是热门 医疗领域是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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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08: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前,37家外企为了加强企业自律、规范药品推广行为,共同签署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承诺法定节日赠送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礼物不得超过200元;只能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合理的用餐费,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0元……这是外企在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界定未明时的又一次新的尝试。这不禁让人们怀疑,一个《准则》就能给予明确的法律解释吗?

礼品回收仍是热门

  医疗领域是大客户

  长期干这行的一般都有几个固定的“大客户”,多集中在房地产、医疗、教育等,老百姓认为最牛的几大热门领域,这也是送礼最猖獗的“无底洞”。

  “十一”佳节拎着礼品你来我往,节日过后礼品处理又引发“二次销售”热。

  在北京朝阳北路附近的街面上,有十几家烟酒、礼品店。《市场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事礼品回收生意的人很多,而且在整个礼品回收过程中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方不用出具发票等任何证明。回收过来的礼品按照不同的品种、档次、质量,以现金的形式按照市场价格的40%-70%收购,对于经常上门的熟客价格会给得高一点。

  由于礼品回收利润较高,很多小卖部都或明或暗地做这种生意,生意好的时候最多一天能有20多人来卖礼品。

  从事礼品回收的蔡先生告诉《市场报》记者,干他们这行的,最喜欢扎堆在官员集中居住区与企事业单位领导居住地。

  蔡先生还告诉《市场报》记者,他们长期干这行的一般都有几个固定的“大客户”,多集中在房地产、医疗、教育等领域。这些老百姓认为最牛的几大热门,也是送礼最猖獗的“无底洞”。

  蔡先生还透露,随着送礼人礼品的花样繁多,礼品回收也扩大了“经营范围”,从传统的收烟酒增加到了收礼盒、保健品,现在已经延伸到收商场、超市消费卡等“业务”。

  《准则》如作秀

  正名掩盖黑幕

  承诺法定节日赠送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礼物不得超过200元,这个金额相比外企通过隐蔽方式给予医生的回扣简直是九牛一毛。

  对于外企在本年度的第二次自律行动,更是有人认为如同一场行事高调的作秀,以药养医的体制不改,承诺就会沦为空头支票。这些医药企业的公开承诺,非但难以对医卫系统的反商业贿赂提供多少实质性帮助,其“打擦边球”的模糊态度反而很可能成为反商业贿赂的绊脚石。

  尽管很多外资企业一直在强调“医药代表的工作只是进行知识介绍,而非药物推销,医药代表的收入与销售业绩无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们的药根本就进不了医院。《市场报》记者了解到,无论是外资还是国内医药代表的收入都是按照其产品销售量来计算,公关是药品中标以及“入院”的“法宝”,也是“业内惯例”。而在公关费用上,外资公司往往比国内公司要多。

  在一家外资药企工作的小李向《市场报》记者透露,在外企的医药代表有3个月的试用期,连续完成任务则转入正式工,任务量也会随之增加。在工作中超额完成任务的,医药代表将获得百分之几的分红,推销的药不同,工作额也不同。企业每个月都会报销一定的活动经费,以便他们与医疗领域的人联络感情,数额在三四千元左右。外企多以提供旅游、考察机会、举办学术会议来回报医生对自己产品的“认同”,但这些费用不需动用医药代表的三四千元活动经费,公司自会负担。

  据业内人士分析,《药品推广行为准则》中承诺法定节日赠送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礼物不得超过200元,这个金额相比外企通过隐蔽方式给予医生的回扣简直是九牛一毛。他们的这种自律行为,表面看起来是为自己正名,其实是为了掩盖背后不为人知的“灰色”行为。

  商业贿赂边界不明

  法律法规急需完善

  所谓的“假日礼物”是否属于小额广告礼品,“合理用餐费”是否合理,其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

  其实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而商业贿赂概念的模糊,必然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医药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行贿和受贿的名目也是变化无常。总之,无论贿赂的形式怎样变化,获取财物和其他利益是贿赂的一个基本特征;另外,受贿者获得财物和其他利益并不是行贿者的目的,贿赂行为最终是为了实现行贿者利益。

  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经营者商业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也就是说,后者按理不属于商业贿赂范畴,但具体到这一事件,所谓的“假日礼物”是否属于小额广告礼品,“合理用餐费”是否合理,其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除此之外,药品企业采用各种名目赞助,或者资助医疗机构也是普遍现象。如何评定其性质,颇有争议。这些问题都使得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范围的必要性更加凸显。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曾忧心忡忡的说:“现在看来,国家对于反商业贿赂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但是今后的反商业贿赂在中国仍有相当大的难度。” 这个“相当大的难度”主要就是指法律的不完善和执法体制的不规范。(记者 许黎珊)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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