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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迁怒患者"到处跑" 法学家:病人隐私不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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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8日晚,香港首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经医生评估后出院。收治该病人的香港玛嘉烈医院发言人表示,为保护患者隐私,无法透露有关这名患者的详细情况。

  “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任何私人都享有,患者及密切接触者也不例外。”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飞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都不得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部分网友迁怒于患者

  5月17日下午,我国内地首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据卫生部通报,另外两例确诊病例患者情况良好,体温正常,继续在当地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

  对于患者隔离治疗的情况,绝大部分公众予以祝福。但是,也有部分网友迁怒于患者。特别是据媒体报道,第二位确诊患者5月10日20时已自感发热,5月11日下午自测体温39℃,并伴有咽痛头痛等症状。直到5月11日21时49分,患者才在火车上报告发热情况。

  部分网友留言对此表示愤怒:“在全世界都在加紧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情况下,明知自己身体不适,就应该马上采取措施,怎么还能乘坐火车这种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呢?”有网友表示,这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

  更有甚者,有网友发起“人肉搜索”,患者的姓名、年龄、住址等都一一“暴露”在公众面前。

  隐私是指私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生理信息、身体状况、健康状况、个人病史、财产状况、收入构成、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于飞说:“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成员状况等与公共利益无关且本人不欲为他人周知的个人生活秘密和生活信息,均属于隐私范围。”

  “国家可能会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而适度限制私人的权利,但私人之间不可以公益为由限制他人隐私权,因为任何私人均非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于飞说,“私人之间,只有当隐私权的行使妨碍或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时,隐私权才会受到限制。而在这里,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隐私并未妨碍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些隐私的披露并未起到维护他人合法权利或增进社会公益的作用,仅仅是造成了患者隐私权的损害。”于飞表示,若将未及时报告发热状况的患者的隐私曝光,让其在社会评价中反复受惩罚,并可能株连其无辜的家人,对患者来说,就是过分之举了。

  患者隐私不应该公开

  5月2日,在获知香港首例确诊病例同机旅客有41位经上海到广州,其中11人仍未取得联系时,广东省卫生厅连夜发出公告,紧急寻人。是否要公布无法联系的旅客姓名等资料,发动“人肉搜索”?针对这一问题,广东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行政官员、流行病学专家都摇头说“不”:旅客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

  无独有偶。5月3日,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北京开始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考虑到隔离人员的隐私等情况,零报告制度只是卫生系统内部的工作程序,只向卫生部报告,而不是向社会公开。

  “这些做法是值得赞赏的。”于飞说,广东与北京在疫情控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表现了国家在基于公共利益可以限制私人隐私权时,仍然采取了一种审慎克制的态度,尽量不给私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了对传染病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消除歧视、尊重隐私,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使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造成伤害。

  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还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患者有义务配合防控

  截至5月15日17时,仍有部分密切接触者尚未追踪到。这表示有部分入境人士在填写《健康申明卡》时,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给寻找工作带来困难。

  毋庸置疑,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要保护。那么,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他们能以“个人隐私”为由抗拒一些防控措施吗?

  “隐私虽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界限。”于飞说,在国家和私人之间,国家首先要不侵犯私人的隐私权,其次要为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建立一套健全的保护体制。但同时,国家可以在特定场合下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限制隐私权,也就是说,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在适度范围内披露、利用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资料,不构成违法。

  于飞表示,如果患者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及时报告发热等异常情况,导致严重后果的,患者自然会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因此,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我们每个人,包括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内,除了保护好自己,都还有着一份社会责任。

  一位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日记》中写道:“对于被隔离,我们没有任何怨言,这是我们作为公民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13日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向逾两百位在京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亲属致谢,感谢他们“对集中医学观察措施的理解和支持”,他们中的多数人,在看到媒体报道和“寻人公告”后,主动向疾控部门报告。“这是负责的行为,对全社会负责,也对本人负责。”方来英说。


(记者:郭晓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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