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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权威回应:反“乙肝歧视”政策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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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09: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困扰劳动者多年的“乙肝歧视”,国家终于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整治招数———本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这一通知对相关劳动者有何实质“利好”?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有哪些进步?会不会因此增加工作场所感染乙肝的危险?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部门权威专家,对此进行一一解读。

  能否真正保护公平就业?

  关注热点:虽然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但实际上,乙肝歧视潜规则依然存在,《通知》就此拿出了哪些实招?

  权威回应:这一《通知》,在多方面都有了很多具体、操作性很强的规定。比如,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除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劳动者。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特殊需要”为由设置障碍,《通知》明确,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政策措施能否真正落实?

  关注热点: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也下发过类似文件,这次新规定操作性是否更强?

  权威回应:这次文件很重要就是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是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其次是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第三是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

  此外,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会否增加工作场所感染危险?

  关注热点:也有人担心,新规定保障了携带者的权益,但会否增加健康人群在工作场所感染乙肝的危险?

  权威回应:只要有相关科学知识,就会明白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医学研究证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

  《通知》也要求,要消除公众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马汉青)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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