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 民间中医网!

 找回密码
 立刻注册
查看: 568|回复: 0

七旬女医生耗时28年证清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9/13 15: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吴为民

  “我害怕哪一天,突然就撑不住了。”

  9月7日,75岁老人欧利英哆哆嗦嗦,一边拿出法院的无罪判决书,一边向记者诉苦。欧是湖南省东安县人,28年前,身为女医生的欧利英,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坚称自己无罪的欧,走上了申诉之路。26年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欧利英无罪。

  在此期间,老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改判无罪后,欧要求恢复名誉和公职,但再度遭遇一路荆棘——东安县卫生局称,开除欧利英并无过错,因此拒绝欧的要求。欧,再次走上申诉之路。

  9月7日,东安县卫生局局长蒋鹏飞告诉记者,他已经向上级领导汇报,一定尽快为欧解决恢复公职的问题。

  女医生身陷囹圄

  欧利英说,她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犯罪,会成为“阶级敌人”被投入监狱。

  26岁那年,出生于郴州宜章的欧利英嫁到东安。欧具备初中文化水平,这在那个年代,算得上是知识分子了。因此,来到东安后,欧进入该县茶源卫生院工作。

  因涉嫌冒充“中央钞票回收小组成员”和高干亲属,以“及时兑换股票,为四化争贡献”的名义到处招摇撞骗,套购英镑、股票,贩卖鸦片等投机倒把活动,欧被政法机关抓捕。

  1982年9月19日,当收到东安人民法院(1982)法刑字第74号判决书的时候,欧抱头痛哭:因犯有投机倒把罪和招摇撞骗罪,她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欧利英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于是提出上诉。

  1982年9月29日,湖南省零陵地区(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82)零陵刑终字第120号判决,判决被告人欧利英投机倒把罪和招摇撞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

  欧利英回忆说,当时整个人都蒙了,她始终坚信自己没有犯罪。但没有,也不可能有回旋的余地,欧马上被押送至监狱服刑改造。她在监狱里的工作,同样是治病救人,只不过,病人大多是同监狱的“阶级敌人”,偶尔也有“公家人”或其亲属。

  精湛的医术以及与“公家人”接触,为欧赢得了机会——她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也更让她坚信自己无罪,也明确了出狱后一定依法申诉的决心。

  再审改判无罪

  出狱后,凭借着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欧利英开始不断申诉。

  期间,欧继续翻阅学习了无数的法律书籍,甚至结交了不少法律界人士。其中,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王新丽律师便是其中之一,她为欧的执著感动不已,在了解欧的具体案情后,主动帮她联系辩护事宜。

  两份判决书的疑点不少,但取证过程却非常艰难,有些证据因时代变迁已很难查证,有些证人因搬迁或逝世已经无法寻觅。但,这阻挠不了欧的执著。在律师的帮助下,欧联系了多达25余名对此案熟悉的人士——包括当时卫生院的领导和同事、公社书记、办理此案的政法干警等。

  这些调查取证,很快为申诉带来转机。结合我国1979年施行的《刑法》,律师很快为欧撰写了一份申诉状,这一次,欧终于获得了机会。

  永州市中院决定,根据欧的申诉进行再审。

  在研究1979年《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后,法院就欧的涉罪事实展开调查,并进行细致研究。

  法院认为,欧利英的确手持英镑,但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备案),而且本人也是受害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因此认为原判决对欧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同时,欧利英没有冒充“高干亲属”招摇撞骗,原判决以招摇撞骗对欧定罪量刑,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2008年1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欧利英无罪。

  洗清白再遇阻力

  获得法院无罪的判决书后,欧利英说她再次流泪了。

  欧以为终于沉冤昭雪,可以顺利地恢复名誉和公职了。但她的主张,很快遭到了其所在的卫生部门的拒绝。

  2008年8月25日,针对欧利英要求恢复名誉恢复公职的报告,东安县卫生局经复议认为,欧利英到处招摇撞骗,套购英镑、股票,贩卖鸦片等进行投机倒把,造成了严重后果。原处分决定认定欧利英犯投机倒把,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县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给予欧利英开除公职的处分不变。

  一份“原处分决定”,犹如一块巨石砸向水面,让欧利英心中无法平静。

  律师从相关部门调取了该处分决定,欧惊讶地发现:该处分决定为1982年8月31日作出,而她被法院一审做出有罪判决的时间,为同年9月19日——也就是说,欧在被认定有罪前,已经被开除公职。

  更重要的是,经时任卫生院院长回忆,卫生局在作出开除欧利英的决定前,没有向欧所在的卫生院调查取证,甚至连卫生院院长本人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开除决定”,更不用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向欧利英本人宣布处分决定了。

  对此,东安县卫生局认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与形势下,行政部门有些工作可能有些欠缺,看到欧利英被抓起来了,可能是几个领导一碰头,找几个职工代表开个会,就决定把欧利英开除了。同时,东安县卫生局向记者出示了开除欧利英公职的法律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但欧的律师当即指出,欧的身份并不是企业职工,而是事业单位员工,如此比照《条例》处分员工,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属荒唐之举。律师甚至直言,该份“处分决定”,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地根据一部法规、用错误的事实依据、通过错误的程序、错误地处分了当事人。

  欧利英回忆说,错误并未就此止步:2009年3月17日,东安县人民政府就欧利英的申诉,做出了“东政复查字【2009】01号”处理意见,维持卫生局2008年8月25日的复议决定,维持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

  就这样,在欧利英再审获判无罪的两年半后,她不得不为恢复名誉和公职而继续申诉。

  局长承诺尽快处理

  一起已经明了的刑事审判,和一宗不难辨析的人事处分案件,为何在持续了26年后又纠结两年?

  记者采访时,东安县政府一位未透露姓名的领导,一语道破了矛盾的关键:对于她(欧利英)这个事情,要恢复公职和名誉,补发工资、养老保险,进行赔偿各种损失,卫生局负担不起,她这个事最少要40万。

  更重要的是,她(欧利英)现在70多岁了,做不了事情了,给她平反会在老百姓中产生连锁反应。不能因为投机倒把罪取消了,就重新恢复欧利英的待遇。因此,东安县卫生局还是“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欧的家人很痛苦,他们认为此时,老人应该在家里安享晚年,他们害怕老人哪天突然倒下离去。而“百姓连锁反应”的说法,更让人寒心:如果的确还有冤假错案,政府难道没有勇气来纠正错误?难道因为连锁反应就拒之门外?

  9月7日,记者采访了东安县卫生局局长蒋鹏飞。蒋诚恳地告诉记者,他们对欧利英的申诉非常重视,局务会已经多次就该问题进行讨论,现在已经将处理意见汇报到上级领导处,一定尽快为她解决恢复公职的问题。

  欧利英则表示,她始终坚信法律的力量。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