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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酝酿25年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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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2: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力(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

  10月10日,时值第19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两个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报告揭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以及资源配置错误对公众的双重威胁。并寄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期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

  立法过程是形成共识的过程

  新京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收到这份民间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会有明确回复吗?

  马力:全国人大对来自社会的各项建议都很重视,尤其是立法建议,由专门部门整理成册,供立法时参考。至于能否回复,毕竟参与社会热点问题讨论者较多,建言献策的材料也很多,一一给与采纳与否的回复难度较大。

  新京报:《精神卫生法》一直被社会所关注,您怎么看待这种民间的呼声和期待?

  马力:关于《精神卫生法》,世界上有3/4的国家已经立法,连非洲一些欠发达的国家59%也已立法。可以说,《精神卫生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精神卫生法》立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的讨论,也说明了制订这个法的迫切性。

  新京报:您曾说过,精神卫生问题,不仅仅是医疗问题,也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这么说是基于什么考虑?

  马力:人的健康包括生理、精神、心理等社会适应性问题,精神卫生牵涉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乃至尊严,因此,《精神卫生法》立法更加关注国家、社会、个人的适应性等重大社会问题。我国很重视《精神卫生法》立法,早在1985年就起草了《精神卫生法》的草案。

  新京报:到现在已经25年了,仍然没有出台?

  马力:对,25年间10易其稿。这么长时间没有出台,也说明了《精神卫生法》制订得艰难。而此次重新讨论和制订《精神卫生法》牵涉到很多理念的共识、制度的建设、机制的形成,既有部门间的协调,也有各利益集团间的博弈。

  立法的过程是形成思路、体制、框架,研究存在问题,探索未来发展方向和对策,逐渐形成共识的过程,最终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

  新京报:现在立法到什么程度?

  马力:社会对《精神卫生法》立法非常关注,仅次于《食品安全法》。现在大家都认识到了《精神卫生法》的紧迫性、重要性,下一步就是如何让《精神卫生法》更合理、更科学。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把《精神卫生法》列入立法计划,连续几年搞专项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力争使这个法尽快出台。

  “强制入院”是社会关注焦点

  新京报:《精神卫生法》立法难点是什么?

  马力:这个法的难点很多,有理论层面,也有实施层面,但目前社会上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出院。其实二者是一个问题,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实施的条件和程序,来解决目前精神病患者收治和出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新京报:目前在收治和出院制度上存在哪些问题?

  马力:目前我国的精神病患者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慢性病患者,一类是急性病患者,现在所说的更多的是指急性和急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

  这些人又分为三部分,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虽然有病,但思维清晰,自己愿意去治疗,占到20%;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性入院患者,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单位、近亲属等承担,这个占到60%;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性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指那些已经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这个占到20%。

  第一类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就是“强制性入院患者”,争议较大。

  新京报:“争议”在哪里?

  马力:精神病的发病机理很复杂,目前发现的就有3000多种原因,而现有医学诊断仪器和方法又比较简单,很难准确判断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标靠人为观察和询问来判断,与医生医疗水平和从医经验有关,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尤其是法律空白,监护人或监护单位或精神病院等相关群体、单位,一旦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利益矛盾时,就会使“强制性病人”精神病患者在收治和出院环节出现漏洞。

  新京报:如何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权利?

  马力:全社会要建立一个重要的理念,首先精神病人是病人,是同身体有病的人一样的病人,同时他们也是公民,一定要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一定要保证他们的人格尊严。

  这就要求建立精神病人确诊、出院复核制度,由与精神病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包括公安机关)、精神病医院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机构的成员由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仅仅有医学专家,还要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复核鉴定,如果还存在疑义,可申请司法救济。

  新京报:不少精神病院,为了更多盈利,会尽可能多收治,如何遏制?

  马力:精神病院是满足社会基本需要的特殊医院,应是公益性的,由财政全额拨款,不能有创收任务,遏制多收病人和延长病人出院的动机和激励。应提高精神病院的医护工作者的地位,除保证人头费外,还应给予特殊岗位津贴,留住人才,提高精神病院医疗水平。

  由于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一般患者家庭每年需支出2万元左右,重症患者家庭支出高达十几万,对精神病人的诊治,应该更多地纳入医保范围,在医药目录中提高精神卫生药品的比重,提高报销比例,减少精神病患者家庭负担。

关键是保障患者人权

  新京报:您怎么看无需收治的人却被送往精神病院?

  马力:一些媒体报道的精神病患者被误收治的现象,是个案,是极少数。但将正常人误送、误收、误治是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哪怕是监护人,如果有意为之,就要定为诬陷罪、非法拘禁罪等,现在应该做的是尽快堵上精神病院收治漏洞的基础上,改变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方式。

  新京报:精神病人的治疗方式怎么改变?

  马力:关键在于使精神病院成为关爱精神病人的家园,改变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对精神病人的医治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治疗的宗旨就是要让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

  在急性发作时要充分利用3到5天的绝好治疗时机,患者清醒后进行开放式治疗,与医生和病人自由接触,进入半个月左右的巩固恢复期,约1个月时间患者就可出院,进入社区,进行3个月到半年的康复治疗,参与社区各种活动,为回归社会进行矫治。

  而现在的长期封闭式治疗,为“无需收治的人却被送往精神病院”提供了机会,人性化、关爱式治疗方式,病人在医院有通讯、会客和司法救助等权利,遏制以上所说的将利益冲突者送进精神病院、将精神病院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行为。

  ■ 民间建议

  我们都可能成“疑似精神病人”

  2006年的10月,因邹宜均(广东女子,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精神病院)案,我生平第一次接触这个领域。

  从那时起,我就开始致力于对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研究。此次撰写《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要是通过对大约300篇新闻报道、100多个真实案件,比如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以及30余种法律规范的分析,来揭示出其中的问题。

  制度漏洞:精神病收治存在“八大缺陷”

  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非自愿收治没有门槛;第二、非自愿收治没有程序规范;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第七、司法救济失灵;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

  导致上述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即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在立法上,把部分非自愿住院定义为自愿住院,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立法建议: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

  我们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一是增加精神疾病防治的财政投入,保证那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足够的治疗;

  二是对那些“被精神病”的人,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

  三应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明确规定,在精神病收治中,任何当事人都有权请律师。对那些请不到律师者,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

  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口述:黄雪涛(公益律师,以主笔人身份发布《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记者:高明勇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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