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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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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6: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病目录涵盖病种有限,扩容无期。一旦工作环境涉嫌诱发疾病,依现有标准未在名单之病患,权益何以保障?


在血液肿瘤科工作六年后,46岁的女护士白淑芬,十分清楚地了解“MDS”这几个字母意味着什么。

MDS,是一种血液病的简称,全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部分MDS会转化成白血病,还有部分患者最终会死于感染、出血,尤其是颅内出血等并发症

“活不过几年了。”白淑芬告诉财新《新世纪》,她坚信自己的病,与她此前在“癌症患者的放射性治疗药物、化学医疗药物的领取、保管和配置”岗位上连续工作20个月有关。

尽管MDS病因尚不明确,学界公认化学致癌物质、烷化剂治疗或放射线接触史均可能诱发。而白淑芬在工作岗位长期接触的环磷酰胺等化疗药物,则被看作是导致MDS风险最高的物质之一。

白淑芬要求自己的工作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下称朝阳西院)支付她所有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一定补偿。

但医院方面并不认可MDS的诊断结论,至于其血液异常是否是工作原因引起,则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予以鉴定。

任何此类索赔,都需以职业病诊断结果为依据。但2002年颁行、涵盖115种职业病的《职业病目录》,仅认定苯中毒引发的MDS。法官只能建议白淑芬等待职业病目录修改后再行使诉权。

事实上,随着劳动者工作环境、工作设备日益更新,职业健康风险也在增加。2011年10月24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间机构纷纷建言,职业卫生标准需要扩大公众参与,科学制定并与时俱进。

两份诊断

2008年7月,白淑芬被医院安排专职配置化疗药物和其他辅助治疗药物。

仅仅工作三个月后,白淑芬便感到身体不适,出现乏力、脱发鼻出血等症状。白淑芬要求更换工作岗位,但始终未得到批准。直到2010年2月,白淑芬才被调离配置化疗药物的岗位。

随后的2010年4月,白淑芬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就在朝阳西院进行术前检查时,她同时被查出有“自身免疫性肝病”及“继发性血细胞减少”。

白淑芬怀疑自己的血液异常是长期接触化疗药物引起。朝阳西院也请来业内多位专家为其会诊。但医院最终认为血细胞减少与她自身免疫性肝病相关。

白淑芬不认同这一结论。她随后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重新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2010年6月,白淑芬接受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手术。虽未经任何化疗治疗,白淑芬乳腺病理显示为“化疗后三级临床改变”——这意味她的身体在手术前已经接受了足够多的化疗药物作用。

而307医院在2010年9月14日针对她的血液异常做出的诊断,则证实了她的想法——她被确诊患有MDS。

对白淑芬的血液异常是为MDS造成,朝阳西院则持不同意见。方面表示,白淑芬提供的307医院MDS诊断依据,“我院不了解”。朝阳西院在2010年5月26日对白淑芬血细胞减少做出诊断结论,明确排除MDS可能性。诊断意见同时表示,“至于将来患者是否会发展为MDS,尚不能预测。未来病人即使发生MDS,也属于继发的MDS,其根本原因是免疫性肝病或肿瘤所致。”

另一方面,尽管白淑芬认定自己所患的MDS与工作相关,但也没有任何医生能够为其开出病症因长期接触化疗药物而引起的证明。

朝阳西院有关负责人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白淑芬所出现的血液异常,不能断然说是否与工作有关。如果有关系,那么白淑芬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她也可以进行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

在与医院协商多次无果后,白淑芬不得已决定诉诸法庭。

维权路断

事实上,也正是基于现实中劳资双方对职业伤害各执一词,职业病诊断才就此出现。根据中国相关制度,职业病诊断需要在有行政审批资质的诊所进行,并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医师们判断劳动者是否是职业病,依据的则是由卫生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只有进入国家《职业病目录》中的病种,方有对应的诊断标准。医师根据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结论。

这样的结论,乃是职业病人维权的基础,并以此获得工伤认定。有工伤保险者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无工伤保险者则向用人单位索赔。

白淑芬的代理律师翟振峰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她们发现《职业病目录》仅有苯中毒引发的MDS在列,化疗药物引起的MDS不在其中。于是,律师为白淑芬维权的第一条路径,是希望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但朝阳法院立案时,法官表示,此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须先经劳动人事仲裁。由于白淑芬是事业单位人员,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律师随后便来到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人事争议仅包括“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律师因而再次到朝阳法院立案,法院又表示白淑芬的诉求事实上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因此,白淑芬要想索赔,还是绕不开职业病鉴定的环节。

2011年5月,律师陪同白淑芬来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科,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但她遭到拒绝。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示的诊断证明书显示,“由于有关职业与化疗药物接触所致疾病尚未列入职业病名单,目前也无该疾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因此暂不能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工作。建议门诊观察治疗”。

律师随后改变策略,以履行聘用合同纠纷为由,再次申请人事仲裁。律师提出,医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白淑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这一次得到的还是“不予受理”的决定。

最终,律师持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白淑芬实际工作地石景山区的人民法院,以“人事纠纷”为由立案。

这一本质上是工伤赔偿纠纷的案例让法官十分为难。翟振峰介绍,一审开庭后,法官坦言在职业病标准缺失的情况,案件确实棘手,建议白淑芬撤诉,等待国家制定标准,或是接受调解。

职业病目录扩容期待

一审开庭三个月后,白淑芬迟迟没能等到本来适用简易程序、应在2011年10月中旬下发的判决。

在此期间,翟振峰及另一名代理人向卫生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建议信。信中提出,2002年的《职业病目录》不全面,使部分职业病受害者无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她们建议立即加强全国各级医院对医护人员在接触抗肿瘤化学药物中的防护措施管理;尽快修改职业病目录,以使得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尽快制定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卫生与安全作业规范。

这封建议信最终石沉大海,未得到任何回复。

在此之前,全国总工会也在2011年的两会上提出扩容职业病目录的建议,推动新型职业危害入列职业病目录。其后,包括困扰大多数白领的腰肌劳损颈椎病肩周炎、鼠标手等疾病是否可被视为职业病,也引起公众讨论。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对新型职业病的处理,国外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如日本职业病名单上有九大类病症,每一类中均有一条开放性条款,提出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属于该大类但未明确入列名单的疾病,也可按职业病对待。当前中国《职业病目录》中,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和职业性皮肤病四类疾病项下也有开放性条款,但仍显不足。

2011年10月24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过,修订《职业病目录》及相关诊断标准的建议并未出现在该草案中。对白淑芬们而言,或许还要漫长的等待。

让白淑芬感到欣慰的是,自她被查出患病后,朝阳西院为化疗药配置岗位的同事增加了防护设施,并实行四个月一次的工作岗位轮换制度。她表示,即使一审败诉,她还是会坚持维权。“关注我们这一行的人实在太少了,我要为同行们发出自己的声音。”


来源: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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