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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改革第一案”再次引发死刑适用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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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改革第一案”再次引发死刑适用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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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知行
梁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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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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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自治州巴东县是一个
土家族
自治县,近年曾因为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和街道办事处书记冉进新审讯中离奇死亡案而备受媒体关注。
2011年5月2日,巴东县土家族医生原巴东县中医医院副院长田何玉,在医政改革中遭犯罪分子报复杀害,被湖北省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有媒体称此案为我国“医政改革第一案”。
2009年11月,巴东县大支坪镇卫生院实行岗位竞聘,并与技术职称、工资福利挂钩。11月25日,在该院岗位竞聘的现场,医生廖德政因不满自己还是初级职称而放弃了竞聘,并迁怒于已经于2007年11月调到巴东县
中医院
工作的田何玉。11月27日,廖德政用水果刀朝田何玉胸、腹部刺击三刀。后田何玉经抢救无效牺牲。2010年8月10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处被告廖德政死刑。2010年12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廖德政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随着田何玉被追认为烈士,媒体和网络关于杀害烈士是否能判死缓再次引发热议。
近日,田何玉的丈夫黄治家再次致信湖北省检法两院,请求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证据,甄别疑点,对田何玉烈士被害一案的二审判决提起抗诉,并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严惩凶手,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廖德政的死刑判决。
据本刊记者了解,此案已受到最高法院的关注,案卷已调至最高院。
卫生局门前当街制造血案
2009年11月27日下午2时16分,巴东县城寒风阵阵,街上的人们纷纷裹紧衣领步履匆匆。此时,位于该县信陵镇朝阳路的县卫生局大门口,突然发生了一起惨案。
卫生局附近的一位商贩目睹了全过程,他对采访的当地媒体说,当时一名中年妇女刚走到卫生局门口,一名中年男子非常谨慎地从她旁边贴了上去。随后,这名男子一把抓住这名妇女的肩膀,从怀里掏出一把刀,往她胸口捅去。
“太可怕了。”这名商贩称,这名男子一边使劲用刀捅,嘴里一边念叨着什么,中年妇女张了张嘴巴想喊但根本发不出声音来。捅完第一刀,男子并未放手,大约几秒种后,他再次将刀举起,往妇女胸口又捅了一刀。
“当时以为他是个疯子。”另外一位目击者说,接连捅了被害人两刀后,这名男子仍然拿着刀对被害人又捅又划,当该男子松开手时,女子倒在血泊中,至始至终没有发出声音。
据目击者称,行凶结束,这名男子并没有慌忙逃窜,而是将刀丢在了现场,然后转身,沿朝阳路往巴东县公安局方向走去。此时众人才看清,凶器是一把20厘米左右的匕首,上面已满是血迹。
很快,行凶男子拦截了一辆警车报案自首。随后120救护车赶到,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但已无力回天,女子因被刺中要害流血过多死亡。
这起凶杀案的死者就是事后被追认为烈士的原巴东县中医院副院长田何玉,时年37岁。而凶手就是田何玉昔日巴东县大支坪卫生院的同事,医生廖德政。
这是医政改革以来第一起恶性杀人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不满职称评定蓄意制造社会影响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名原本应该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医生,成为一名凶手?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德政1993年自从恩施卫校毕业后,分配到大支坪卫生院工作,至案发时已在那里工作了16年。
1998年12月,他与被害人田何玉同时被评定为初级职称(医师),因廖德政原是中专文凭,不符合评定中级职称的条件,此后11年里,廖德政一直未能评上中级职称(
主治医师
)。
2003年3月,被害人田何玉被任命为大支坪卫生院院长。自2004年以来,因评定职称一事,廖德政对田何玉和巴东县卫生局政工股股长谭华兵不满,认为是田何玉等人压着不给他办造成的,遂怀恨在心。
2009年11月,巴东县大支坪卫生院实行岗位竞聘,并与技术职称、工资福利挂钩。案发前两天也就是11月25日,大支坪卫生院召开竞岗大会,由县卫生局政工股股长谭华兵主持。廖德政就自己的职称问题与谭华兵沟通,最终不欢而散,廖德政一怒离去,未参加竞聘。并把自己未评上中级职称的事迁怒已经于2007年调到巴东县中医院工作的被害人田何玉和巴东县卫生局政工股股长谭华兵,并产生报复杀人之心。
第二天11月26日上午,廖德政找到大支坪卫生院院长袁泽略,要求解决自己的职称问题,谭华兵当时也在场。袁泽略称解决不了,只能帮他开证明向县卫生局申报。
当天下午,廖德政当面向县卫生局局长胡才芳反映情况,称自己2004年就具备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但当时的大支坪卫生院院长田何玉未给他申报。胡才芳给谭华兵打电话询问究竟,谭解释说,2004年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是至少要达到专科文凭,而当时廖德政只有中专文凭。廖德政则称,自己2004年时在某大学接受本科函授教育,按当时人事部门的口头精神,可申报中级职称。
胡才芳让廖德政将有关证明材料拿来审核,还说了需要论文什么的,廖德政答应回家准备,但回到家中的廖德政对评定职称的事感到了绝望。
2009年11月27日,廖德政进城购买了水果刀,下午1时许,他来到巴东县卫生局办公楼门口等待田何玉或者谭华兵出现,下午2时许,被害人田何玉路经此地,廖德政上前拦截要求解决职称问题,遭田拒绝。廖德政随即从怀中掏出水果刀向田何玉胸部和腹部连刺三刀。田何玉终因
心包
、右心室、肺
动脉
破裂以及空肠贯通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廖德政供述,他在去县城的路上接到了妻子的电话,有人向他妻子透露,不和卫生院签合同的话,就作为自动离岗,从单位开除。听后,他更为恼火,决定到巴东找田何玉和谭华兵,“不给我解决好就杀掉他们其中的一个,让全社会都知道我的冤屈”。
他还说,“这回谭华兵运气好,我没有碰到他,碰到他我也会杀他”。
经法院查明,被害人田何玉对廖德政的职称评定没有过错。经查,廖德政2007年才取得本科文凭,按规定在2004年不能评定中级职称。在案发时其取得本科文凭后任职亦没有满四年,也没有被评过优秀等级,按规定亦不能评定中级职称,且案发前被害人已调离原单位。故不存在调离前后卡、整廖德政的情况。
当地许多知情人都说,被害人田何玉死得太无辜。
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
人生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
白发人
送黑发人。
巴东县远近闻名的七旬
名医
田先彩,如今,就陷入了这个巨大的悲痛之中。烈士田何玉正是他的大女儿。
让田先彩悲痛、气愤的是,凶手竟是自己的徒弟廖德政,这是一出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田先彩,1943年1月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土家族,自幼贫困,15岁起开始
学习中医
,14次拜师,1992年任湖北省巴东县大支坪镇卫生院院长,1993年创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洲第一所“民族
骨科
医院”。田先彩
医术
高超,艺高胆大。巴东县大支坪卫生院正处在318国道上,那里交通事故很多。几次大翻车,一次死伤十几人、几十人,田先彩率领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处理得有条不紊,重伤员都得以康复。一些疑难的复合伤病人,经他精心治疗,也都痊愈出院。由于数十年来,卫生院收费便宜,田先彩医术高超、乐善好施,在当地有极高声誉。患者和当地老百姓把他称为“神骨田”,也叫他“土家
华佗
”。
田何玉是田先彩的大女儿,1992年从医学院毕业后被分到了大支坪卫生院,和父亲
学习
接骨
,深得父亲真传,是田氏骨科疗法的第一传人。田何玉和杀人凶手廖德政都在大支坪卫生院工作,两家还是邻居。当时廖德政的爱人还在农村,考虑到他们见一次面不容易,田何玉将廖德政的爱人招到大支坪卫生院当了一名临时工,使他们
家庭
得以团圆,并经常从物质上经济上帮助廖德政。考虑到廖德政的医术在医疗行业很难立足,田何玉还请父亲田先彩主动给廖德政传授医术,使廖德政的医术不断提高。然而,虽然田家对廖德政有恩,但廖德政还是将田何玉杀害了。
据新华社湖北分社的报道,被誉为武陵山区“中医奇葩”的田何玉从医学院毕业后就跟着父亲“骨神”田先彩学习骨
伤科
,以中医正骨、
推拿
疗法为主,最终成为“田氏
推拿法
”第一传承人。
田何玉不到10岁,就开始提着药箱跟随人称“神骨”的父亲下乡为农民看病;20多岁掌握家传医学精髓,让许多患者告别
骨病
伤痛;15年扎根武陵山区最基层卫生院,无怨无悔地服务基层农民,她凭借高尚的
医德
和高超的医术,为基层医务工作者树起了一座丰碑。
现任大支坪卫生院院长袁泽略告诉记者,尽管田何玉身怀家传骨科绝技,但她一直把为基层群众看病视为最高原则。很多患者从北京上海前来求医,很多大医院也都高薪聘请她,但她多年来一直坚持在最基层的卫生院为群众服务,一干就是15年。在她的管理下,卫生院从原本的一栋三层小楼,扩建成包含医技楼、住院部在内的标准化医院,每年门诊接诊达到1万人次,成为恩施州硬件最强、经营最好、唯一一家在银行有存款的乡镇卫生院。
田何玉的丈夫黄治家是一名伤残退伍军人。1987年在广西南宁市武警总队服役时,因扑灭山火抢险腰椎受伤。1990年3月因伤转业后,被认定为因公七级残废。如今,随着妻子的离去,他和12岁的女儿相依为命。
谈起妻子的爱心,他对记者说:“她把病人和医院看得比什么都要重,永远是患者第一、工作第一,业务第一。甚至
怀孕期
间也没有休息一天。”提起这些,黄治家有点哽咽,“有一次发生车祸时,她已
怀孕
9个多月,即将临盆,依然半夜赶往现场施救。
肚子大
得蹲不下去,就坐在地上给伤员处理伤口,忙了一个通宵,导致车祸后第六天孩子就出生了。而生完孩子满月当天,她就回到医院上班了”。
在大支坪镇民政办,当地干部告诉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由于有田氏父女家传医学支撑,卫生院的骨伤特色名传全国。中央部委和省市很多领导,经常慕名而来求医。在看病后,很多领导都提出,让田何玉去大城市或大医院工作,但她始终离不开基层群众。她的观念是:山区跌打骨伤频发,一次伤病就可能拖垮一个家庭。中医“简、便、廉、验”,是贫困山区老百姓就医的首选。在基层为群众服务,更能发挥
传统医学
的作用。“对病人像亲人一样”,在田何玉这里绝不是一句口号。很多农村特困病人看病都免收住院费,只收必要的医药费。
大支坪卫生院都是田氏父女支撑起来的,但她在日常管理中坚持原则,连父亲田先彩外出都向她正式请假。
“她凭借高尚的医德和高超的医术赢得人们的赞誉,多次被州、县、镇各级党委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十佳杰出青年’‘先进妇女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是全县卫生系统的一面旗帜!”巴东县卫生局负责人对记者说,她的这种精神多年来一直激励着全县卫生工作者勤奋工作。对她的被害,人们倍感痛惜。
2011年5月2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民政部备案,认定田何玉在医政改革中遭到犯罪分子报复杀害,追认为革命烈士。
二审改判死缓引发争议
2010年8月10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廖德政死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德政为泄私愤而预谋杀人,并且在大街上行凶杀人,作案时连续用刀刺中被害人要害,准备刺杀的对象也不仅仅是被害人一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罗远彪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廖德政虽有自首情节,但他为泄私愤,在大街上预谋报复杀人,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了解,一审时,廖德政的家属提出其患有精神病,要求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鉴定认为,廖德政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有明显的现实动机,控制能力因为受到精神病状的影响而减弱,诊断为“应激性精神障碍”,结论是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此鉴定结论受到田何玉家属的反对,办案机关又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认为湖北省人民医院的“应激性精神障碍”缺乏诊断依据,被告人符合“偏执性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廖德政案发前的心理状态,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地点等行为方式,在作案现场冷静等待被害人出现、连续用刀刺击被害人的控制、判断能力,作案后立即丢弃水果刀并打电话报警等情况分析,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正常的,且两份精神病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不予采纳。
而2010年12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廖德政死缓。其理由是,原判决认定廖德政的行为自首,但未考虑从轻处罚不当。同时,廖德政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精神病人
,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依照专业
知识
所作出的科学鉴定,应予采信。原审判决否定该鉴定意见,仅根据廖德政作案时的行为表现推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能力,属主观臆断。因此,廖德政作案时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理由成立。
二审还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廖德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给予维持,驳回被害人孩子、丈夫、父母亲要求33万元经济赔偿的请求。
这样的改判让田何玉的家人无法接受。更让田先彩老人想不通的是,被告人廖德政在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后,没有一分钱赔偿,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竟然还被改判死缓。
田何玉的丈夫黄治家更是拖着残疾的身体在武汉和北京之间奔走申诉,这起发生在医疗改革中的报复杀人案的二审判决引起当地群众和社会的强烈反响。
黄治家对记者说,案发后,廖德政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称自己有精神病,企图逃避
法律
的严惩。他对鉴定机构认为廖德政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结论不满。
黄治家说,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作案前准确地购买杀人工具(刀子);在被害人上班的必经路口守候被害人,在他最终选定犯罪对象时,不敢杀害先前经过的身材高大男性(卫生局长),他口供叙述,怕打不赢他才未下手,转而选择对弱势妇女儿童下手行凶,并非常准确地报复杀害被守候的被害人田何玉(并没有伤害到他人和与他人发生纠缠);在守候到被害人实施杀人犯罪行为时,刀刀
致命
(也没有伤害到非致命的地方),导致被害人没有反抗的可能当场毙命死亡。被告人在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围绕被害人的尸体转了三圈确认被害人死亡后,打出的第一个电话非常准确地打给了他老婆(阿香)。第二个电话报警自首,而非积极施救被害人,从被告人作案前的准备和与他人交谈,作案时的恶劣行为及作案后第一个电话给他老婆报信和自首等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作案时是非常清醒的。
黄治家坚持认为,从廖德政的所有表现看,他是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关于廖德政的自首,一审法院在判决里认定,被告人廖德政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了自首。但其在现场用水果刀作案后,当即打电话报警,报警的时间比现场目击证人还要早一分多钟,从其报警、投案的行为看,不排除有规避法律之嫌。
烈士十四岁女儿上书最高法院
由于廖德政的犯罪行为,导致两个家庭家破人亡。
廖德政的妻子现在一所
学校
打工,12岁的女儿在上中学。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廖德政74岁的农民父亲一直老泪纵横,庭审结束时想塞给廖德政300元钱,但廖德政没有勇气面对老父,不敢伸手去接。
而田何玉的被害使她的女儿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近日,这位今年才14岁的女孩把自己写给最高法院的一封信发到了网上,字里行间透露出她这个年龄少有的成熟,让许多人看后动容。
“我是湖北恩施一名14岁的土家族女孩,名叫黄韵如,我的母亲田何玉,曾是全国知名的少数民族骨科中医。两年前,我母亲为推进
医疗体制
改革,被凶手残忍地持刀在机关门口当街杀害。为了给母亲伸张正义,我的父亲、一个革命伤残军人,被迫长年奔波于州、省、北京之间,为妈妈的案情申冤。从那以后,我彻底失去了幸福温暖的家庭,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像孤儿一样随外公苦熬着时光,生活在巨大的压力中。2011年5月,我的母亲被湖北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这是我们巴东县解放60年以来的第三个烈士,我为我的母亲感到骄傲和光荣!
然而,让我以及周边的同学老师们难以理解的是,尽管我的母亲是为了推进国家的改革而牺牲;尽管全县有800多个叔叔伯伯阿姨们,曾联名签字要求严惩凶手;尽管在审讯中,凶手明确宣称‘杀人就是要给社会制造轰动效应’;尽管我这个烈士遗骨家破人亡,生活无着(抚恤金至今当地政府都拖着没有落实),但这个凶残的杀人犯却至今在监狱里活得好好的。作为一个孩子,我对这一些充满困惑,对社会和法律充满了失望。
我们的法律和办案机关,没有保护为国家利益坚持改革者,却保护了血腥报复社会的人;没有弘扬社会
正气
,尽力抚慰烈士的英灵,还眼睁睁地看着杀人犯肆意钻法律空子;没有响应群众社会呼声,却以法律的名义相互推卸责任。这些做法,我们这些孩子都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更对这个社会、这样的执法效果倍感失望。
由于母亲出事的关系,我平时比较关注各类死刑案件的审理。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李昌奎案、药家鑫案,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法院部门从开始的重案轻判,到最后在社会监督下客观审理的全过程,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希望。
相比较而言,这两起案件还都只是私人恩怨。而我母亲被害,完全是因为推动政府改革;凶手杀人完全是仇视社会,报复社会,性质要恶劣残暴得多。判决书中明确写着,他在作案前曾预谋很久,不仅仔细挑选作案凶器,还想好了一系列钻法律空子的做法;作案时手段极其残忍,在白天当街杀人后,还围着尸体仔细查看,确认死亡后,连忙去找警察“自首”。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做法,却都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自首情节,成为轻判的理由!
我殷切地盼望您不让我妈妈的血白流!不让我的少年时代就这样痛苦下去!请最高法院的叔叔阿姨们,过问下我这个烈士遗孤的冤情吧!”
专家呼吁理性看待死刑
2010年12月24日,湖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廖德政因自身条件不符合规定没被评为中级职称而迁怒于田何玉等并实施报复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和有关精神病鉴定结论,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结果公布后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和受害人家属的上访。相关报道不断见诸媒体。
许多网民也质疑二审的改判结果:“这样的改判严重违背了《刑法》的立法精神。这么明显的犯罪动机,这么残忍的犯罪手段,这么严重的犯罪后果,还对犯罪分子宽容从轻,试问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公平正义何在?”还有网民指出:“这样的判决结果究竟要给社会树立一个怎样的价值标杆?难道要给那些性格偏执孤僻的所谓‘精神病’一个报复杀人逃脱法律严惩的借口吗?”有网友如此评论,田何玉已被国家追认为革命烈士,令人想不通的是,杀害烈士的杀人犯却被从宽处罚。
还有网友援引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该专家分析指出,廖德政故意杀害田何玉一案就是“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类型。廖杀害田何玉是预谋杀害巴东县卫生局进行
医改
的三个
人中
的一个弱女子;杀人的目的是要报复医改、报复社会,给社会制造轰动效应。所以谋划准备了三天,购“精神病”药,选能杀死人的刀、选
大白
天、选街面、而且是下午上班人多时。如果这个案件不能重审维持中院一审判决,那药家鑫案,重审的李昌奎案岂不都又成了新的错案?
恩施当地的一位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这位律师进而指出,从廖德政在残忍地杀人后,围着被害人转了三圈直至对方死去,以及先给老婆报信再报警的做法的犯罪事实上看,不仅当时意识清楚,更完全符合“罪行极其严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不适用从轻的标准。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从证据的采信的角度分析认为,本案两次的鉴定都得出了被告人廖德政限制行为能力的结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并采信。这位诉讼法学的博士还指出,对于廖德政现场作案时的表现,普通人的看法和分析与专业人士司法鉴定人员的判断是有区别的,如果鉴定人员充分考虑了廖德政现场作案时的表现,那么结论是专业人士的判断优于普通人的判断。
北京某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告诉记者,田何玉一案再次陷入死刑适用中民意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审判机关陷入两难。
近些年,有媒体对废除死刑的态度做了一个调查,其中反对废除死刑者占大多数。许多人认为:“不支持废除死刑,死刑废除了,给一些犯罪分子留下了肆意妄为的机会……”也有小部分人赞成在中国逐步废除死刑。而在另一网站上,热心此事的网友也做了一个调查,结论是85%的网友反对废除死刑,10%的网友认为可以考虑废除死刑,但现阶段不适宜,只有5%的人支持废除死刑。
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这些来自
民间
的声音反映出这样一个信息:死刑废除在我国确实还不具备公众心理基础。但死刑适用必须严格控制。
2010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每次有专家提出废除或者减少死刑适用时,总是面临着汹涌的反对民意。死刑存废的问题,是公众与专家分歧最大问题之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涛认为,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死刑存废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伦理问题。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项基础性的法律制度,支持或者反对废除死刑都可以作为政治家的一种主张,都可能影响公众对于政治家的支持与拥护。因此,即使法学家不关心民意,但政治家不能不关注其中的民意。法学家想绕开民意来废除或者减少死刑适用,很难做到。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少杀慎杀是基本的死刑适用政策。
学者也有不同的声音,社科院法学所一位研究员分析指出,少杀慎杀确实正在成为我国法律界的一个理念,但重要的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以这种理念使得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严惩,那就严重违背了《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精神。近年来一些恶性杀人案,如云南李昌奎案等二审被改判死缓,在强大的社会舆论下,又被重审判处死刑,就充分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捍卫。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缩短理论与现实的距离,认识到刑法仍坚持保留死刑的价值所在,并理解当下的正义,应成为刑事法官培养过程中一个必经的阶段。
但是,围绕死刑的争论,眼下最应该被关注的是审判机关对死刑判决的正确和统一的适用。
目前,一份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关于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建议,不久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建议是政法大学一些年轻的诉讼法学者提出的,目的在于严格规范死刑的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说,死刑案件增设专章没有必要性,因为死刑案件的各个程序在法律中都已作出规定。
洪道德教授认为,近年来,死刑案件所出现的两种不正常现象——不该杀的杀掉了,该杀的又没判死刑,究其根源,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因此,他认为,要严格控制死刑、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完善,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将是更现实的办法。
针对本案,记者希望作为被害人丈夫、父亲和女儿的当事人能尽早地平复仇恨,从愤怒中
解脱
出来,无论最高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决,即维持死缓判决和发回重审判决死刑,都要相信法律,接受最终的结果。
记者:陈虹伟
来源: 法制与新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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