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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旅游移植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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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9: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附于中介人之间的网络,年轻的卖肾者、医院科室承包商、逐利的医护人员和有需求的境外人士,共同完成了一条地下器官交易的完整链条

记者 徐凯 特约作者 程少鍪

湖南郴州,198医院男性泌尿科科室。室内两张并排的手术台上,分别躺着年仅17岁的安徽人安坤(因未成年采用化名)和一名中年马来西亚人。这里正在进行一场颇具技术难度的手术:五名外聘的医护人员将前者的右肾摘下,植入后者体内。

这是2011年4月28日,一起地下器官交易的移植现场。此前的体检报告显示,安坤的肾脏左小右大,左边可能发育不良,而对方要求的是健康的肾脏。

手术台上,这位离家出走后缺钱的高中生,在麻醉后右腰部被切口。医生切开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及肾周筋膜,在对贯串肾包膜的小血管用电凝止血后,游离出他的肾脏上极。接下来,肾脏被向下推以结扎肾静脉。在分离、切断输尿管后,就是切开肾动脉和肾静脉。留下的肾静脉的长短,体现出主刀医生的水准——肾静脉稍长,才利于受体的吻合。来自昆明的医生技术熟练,这不是他第一次施行此类手术。

马来西亚病患的肾脏并不割除,那枚健康的右肾被移植到他的右髂窝内,即右侧大腿根部与腹部交界处。

受体因患有尿毒症,常年靠透析维持生存,由于在本国等不到肾源,他选择来中国“旅游移植”。仅需支付20多万元,他就能获得一枚黑市肾源。因术后不久即离开,至今警方关于他的信息寥寥。

这枚右肾留给安坤的是2.4万元,以及右腰部一条狭长的疤痕。安排手术的中介对他说,健康的成年人割除一只肾脏,对身体的危害不算巨大。但术后,安坤却感到身体严重不适:头晕、体力下降、没有食欲、浑身难受。他越来越消瘦。在回到安徽老家后,他的疤痕被母亲看到,探明情况后报警。

郴州警方在立案后,从这个非法移植肾器官地下活动中的“肾源”入手,先后拘捕了十余名犯罪嫌疑人。依附于中介人之间的网络,由年轻的卖肾者、医院承包商、逐利的医护人员和有需求的境外人士组成的一条完整的地下器官交易链条渐渐浮出水面。

这个非法链条的存在,源于器官市场供需间的巨大缺口。不包括外籍人士的需求,国内每年也有约150万名患者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器官,但其中能等到移植机会的只有约1万名,比例为150∶1。

同时,由于国内器官捐献体系尚未建立,医疗监管不力,法律法规缺失,器官移植出现地下黑市。

由于医疗机构大量参与非法器官买卖活动,此前2011年4月18日,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至当年末。更早的2010年,公安部也曾开展打击人体器官移植的专项活动,并在河南、山东、北京等地破获多起买卖器官团伙。在这种情况下,河南等地的中介人多变为掮客和中转站,将手术台转移到湖南等地。

在安坤手术后四天,刑法修正案(八)生效。该修正案新增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项新增罪名弥补了一个空白。此前,司法机关面对此类买卖人体器官案件,多以“非法经营罪”处理。非法经营是一项经济犯罪,主要指的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这与买卖人体器官案件的特征、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

由于案发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因此安坤一案最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五人罪名仍为“非法经营罪”。

供体

被取走右肾的安坤,事后对警方表示:“虽然有过犹豫,但卖肾是自愿的。”他是家中独子,1994年出生在安徽省北部城市一个经济不太宽裕的家庭。由于他不爱读书,与父母关系紧张。2011年3月份,他很珍惜的一台iPod touch被父母意外弄坏,而父母不愿意“赔偿”。在和父母发生口角后,他带着几百元离家出走。

在上海、北京流浪数日后,安坤发现钱不够用了。去年4月初,在北京北五环外一家黑网吧(不要求身份证登记)上网时,一个陌生QQ号码与他互加为好友。闲聊之中,对方提到卖肾的好处:一次能赚几万元,除了不能干重体力活,和正常人没区别。

在此人反复劝说下,加上手头拮据,向父母要钱又难为情,安坤答应卖肾。从聊天中,他得知,对方是河北保定人,“友善、能聊”。他是安坤在这条卖肾链中遇到的第一个人。

几天后,安坤按照其安排乘火车到河南郑州,见到当地自称“小飞”的中介人,郑州是国内非法买卖肾器官的一个重要据点。2010年和2011年,郑州市警方连续破获多起非法移植器官案件,其中数起已被以非法经营罪交付司法审判。在郑州,他被告知,原先要接受移植的“受体”突然有事,因此要去其他受体所在之地。他被安排前往南京,而后赶往安徽滁州,随后,又被中介人送上了去往湖南郴州的火车。在滁州期间,他还遇到了另一个供体张杰(化名),后者被中介安排到了山东济南。

在郴州,接应安坤的是中介人尹申和老何。湖南年轻人尹申自称在做中介之前,也曾卖过肾,他“安慰”安坤,卖肾前后身体没什么差别,工作生活也都没有影响。在郴州还有另外一个供体黄某,两人的受体都是马来西亚人,供受双方在郴州见面。这两名“供体”——黄某和安坤,事后分别从中介手中拿到2.8万元和2.4万元。

在198医院动过手术后,安坤住院休养了三天左右,决定回家。另一中介人老何给他买了一个背包,将剩下的2.2万元现金放入其中。安坤用这笔钱购买了自己喜欢的电子产品。

据目前公开披露的多起非法买卖器官案,黑市供体多为学生、刚进入社会的青年人。这些人因经济拮据、年轻、健康、易被说服而受到中介的青睐。

中介

老何名叫何伟,40岁,湖南道县人。何伟在安坤回家前告诉他,如果有认识的朋友想卖肾,可以带过来,能“拿到一定的提成”。

何伟希望安坤像尹申一样,成为卖肾链条向外扩张的一部分。尹申目前负责在网上联络其他中介递送过来的供体和受体。作为曾经的“肾源”,他从供体演变为中介,并将之变成自己的“职业”。他的工作还包括安排供体和受体的食宿,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他们以精神安慰,以“帮助”完成手术。

这种身份转换不是孤例。在目前公开报道的多起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中,由卖肾者转化而来的“肾源中介”比例很高。

何伟在昆明被郴州警方抓获。起初他自称“仅仅是跑腿的”。但实际上,他的工作是负责联系医院和医生,在整个链条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通过郴州新闻网工作人员唐世民介绍,何伟认识了承包198医院男性泌尿科的福建商人苏开忠,而唐在其中穿针引线获得的报酬是3万元。

愿意合作的医院和有资质主刀移植手术的医生寥寥,而何伟提供了整个链条中的关键资源。

至于受体的来源,据尹申供述,此案中两位马来西亚人都是在互联网上通过其他中介人联系的。这两人则是通过互联网上活跃的“旅游移植”网站来到中国。

所谓“器官旅游移植”,即外国居民以旅游的形式来到中国接受器官移植。由于价格相对低廉,每年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这种与支付能力较弱的国家病人争夺器官资源的行为,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所倡导的伦理准则和国际惯例。尤其是2009年“17名日本人在中国通过旅游方式接受器官移植”事件之后。中国重申坚决禁止此举。

此前2007年7月,卫生部即发布《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应优先满足中国公民需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给予严厉处罚。但随后数年,仍不断有旅游移植现象被媒体曝光。

在卖肾链条中,互联网的作用至关重要。一位经办此案的警察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没有互联网,就不会有这么有效的卖肾中介组织。据警方介绍,卖肾中介一般都有自己的QQ群和网站,各地的中介人通过互联网分配资源,每个角色都能按贡献大小分一杯羹。

在互联网上,一度有许多所谓“肾源公司”在自己的网页上留下QQ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以招徕生意。经几年打击后,这些肾源公司的页面多数已打不开,但中介们并没有消失,只是变得更加隐秘,他们彼此之间多数只在网络上交流,连面也不见。

这些肾源公司背靠着一个广阔的市场:不算旅游移植,中国每年有近100万依靠透析维持生存的肾病患者,而在2011年,国内全年合法进行的肾移植还不到4000例。

市场缺口带来的暴利催生了这些组织,而这些组织完善后,不仅仅“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还使得中国成为许多外国患者“移植旅游”的目的地。

医生

在进行换肾手术之前,受体和供体须先在医院接受体检,确定符合移植条件,这被称为“配型”。安坤和黄某的体检配型,在湖南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完成。

何伟从昆明请来的主刀医生叫宋忠于,是他的“老相识”。宋忠于为云南省肿瘤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1991年从南华大学医学院本科毕业,曾任湖南湘潭市三医院泌尿科主任、副院长,2009年获得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博士学位。

安坤和黄某的手术均是宋忠于完成。每例手术收费5万元,住宿、交通费用亦由中介支付。目前他被关押在郴州市看守所,此前其共进行了多少例此类手术,尚有待司法认定。

从旁协助他的,是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数名医生护士。据警方介绍,其中包括一名急诊科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麻醉师,三人分别获得3000元、3000元和5000元的酬劳。上述三人目前均取保候审。

宋忠于毕业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曾牵涉多起非法器官移植案。郴州市2010年破获的另外一起非法肾移植案件中,主刀医生亦曾在湘雅医院工作。而据2011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起判决,北京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买卖肾脏案,便是在湘雅医院完成。

2011年2月17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刘韫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兵岗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认定,2009年4月24日,刘韫璐和董兵岗在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内,介绍“供体”与患者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非法经营额为11.8万元。此外,刘韫璐组织董兵岗、李国刚等人于2009年3月至5月间,在北京市及河北石家庄租赁房屋,通过互联网招募多名“供体”居住,欲居间介绍进行人体器官非法买卖。

据湘雅医院一位资深医生介绍,在早年器官移植管制政策尚不严格时,湘雅医院曾进行大量肾移植手术,经验比较丰富,也培养了一批医生。后来,由于对器官移植的管制政策收紧,湘雅医院在这方面的手术也有所减少。他还提及,该医院内关于器官移植的小广告一向比较多。

而为黑市手术提供操作场所的198医院,原称501医院,始建于1971年。该医院为四层小楼,规模较小,名气不大。据该医院一位前领导介绍,在多年前的改革中,该院几被裁撤,后虽勉强保留,但被降格为169医院198临床部,对外仍以198医院称。

2008年,该医院医务室与福建商人苏开忠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由后者承包男性泌尿科。并根据内部规定,要求设备投资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医生和护士亦均由苏开忠聘用。

据当地卫生部门官员介绍,郴州私人门诊和医院科室多由福建商人开办和承包。医院的科室进行外包,在国内相当普遍,多为泌尿科、口腔科等科室。更有甚者会“托管医院”。据2006年《望东方周刊》报道,全国至少80%以上的民营医院由福建莆田人创办,还在全国大量“托管”公立医院。

案发后,该院泌尿科被撤,并入外科。泌尿科有关负责人对《财经》记者称,他此前不知有这样的科室,该福建商人承包泌尿科多年,其从来不知,直到出事。

针对此案,医院主管部门的最终结论是,由于该男性泌尿科室已被承包给福建商人,主导医生和相关护士都属于其他医院,因此院方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涉案人等则被内部处分:该院院长、政委被记大过,责令检讨;医务室主任被免职,成为一名普通外科医生。

198医院尚无一人因此案进入司法程序。

警方

2011年5月9日,安坤一家三口前往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报案,当天被要求前往198医院所在辖区燕泉派出所。但在该派出所,又被告知此案属于刑事犯罪,应当立即到分局报案。由于安坤身体虚弱,当日他们留在派出所做了笔录。

次日,他们被北湖分局接待警官告知,由于手术所在的198医院不归地方管辖,隶属广州军区,需要一级一级向上汇报,经上级批准才能调查。

警方在5月9日接到报案后,次日与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联系。5月11日,北湖区检察院答复区公分安局,由于其上级部门也“拿不准”,建议警方通过公安系统逐级上报。当天,该局将此案上报郴州市公安局,并逐层上报至公安部及最高检察院,至5月28日晚,分局接到上级指令后,决定就此事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

5月29日,在报案20天后,燕泉派出所正式立案侦查。

对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来说,这不是他们破获的第一起卖肾案。此前2010年,该局抓获三名涉嫌杀人劫财的犯罪嫌疑人。三人分别来自河北、东北和安徽,因卖肾配型未果,上网看到有房屋出售,便以买房名义将卖房人约出杀人劫财。据其交代,警方按图索骥,破获了卖肾中介位于居民楼的一个窝点,并抓获了两名中介人。后者交代,已进行多起器官移植手术。

警方经调查发现,该中介网络所依赖的主刀医生,是广东省一位颇有社会地位的医生,为广州市器官移植学会主任委员。其于1983年也毕业于湖南湘雅医学院,获学士学位。执业记录显示,其从事器官移植近30年,亲自完成了1000余例肾脏移植,主刀200余例亲属活体供肾移植,供受体手术成功率为100%。警方称,有关方面批示:“这样的医生是需要国家保护的财富。”

经斟酌,警方最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两名中介人移送检察机关。该案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两名中介人亦被释放。

检方的“不合作”态度是当地警方在安坤一案中未能及时介入的原因之一。此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囿于该医院不归地方管理的背景;另一方面,警方“拿不准”此类案件涉嫌的罪名。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熊庆解释,此类案件除犯罪事实认定之外,加上2010年类似的案子未能起诉,导致案件层层上报耽搁时间。2011年5月1日后,法律对买卖器官有了法律界定。但此例手术在4月28日完成,5月2日受害人拿到报酬,该案是否适用新刑法仍存疑问,需要层层上报。

安坤的母亲则认为,安坤报警时给警方提供了尹申等人手机号、住址、照片等信息,但警方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如果警方措施及时,马来西亚受体因排斥期,必须要在郴州休养一段时间,完全有可能找到,这对案件的侦破帮助会很大。”她说。

此外,5月11日,安坤还向郴州警方提供了他在安徽滁州遇到的被发往山东济南的另一个供体张杰的信息,并把常与张杰聊天的QQ号码及密码提供给警方。当时,张杰还没进行肾移植手术。

警方当时尚在上报过程中,一直没有采取行动。九天后,5月20日,安坤收到张杰信息:“手术已经做完。”

资料

近两年公开披露的部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

1. 2010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刘强胜也曾经是一名供体。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5月,刘强胜等四名嫌疑人在北京、河南招募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于2009年5月13日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杨某与患者谢先生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收取谢先生15万元。

2. 2010年10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该案是河北省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检方称,2009年8月,曾经有过卖肾经历,熟知买卖器官流程的李某,开始在网上发布“肾源买卖信息”,并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供体”。至案发前,李某已招募各地21岁至28岁的卖肾者50余名,先后介绍20余人,以4万元的价格进行肾脏买卖,从中非法获利10余万元。

3. 2011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非法买卖器官的中介人刘韫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兵岗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由刘强胜交代引出。

4. 2011年2月,何林宣、叶卫华、甄鼎、司振桥四名“肾源中介”被以非法经营罪公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何林宣等人在本市朝阳医院,为患者张某、韩某、刘某提供肾源,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经营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2009年间,何林宣伙同叶卫华、甄鼎、司振桥等人在朝阳医院,又为多名患者提供肾源,经营额为人民币81.8万余元。

5. 201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了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嫌疑人苏东伟。这是南京市破获的首例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案件。

6. 2011年9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三名医护人员涉嫌参与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在河北霸州被警方抓获。警方报道称,三人分别是医生、麻醉师、护士,通过中介人在霸州进行取肾手术,收取买方28万元。

7. 2011年12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赵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赵某30多岁,亦曾经是供体。

器捐何往

只有明确器官捐献登记、规范有偿捐献、完善公平分配原则,方能破解器官严重匮乏困

记者 孙滔

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没有器官就没有器官移植。这句移植界的流行语可谓一语中的。

2011年,卫生部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成为器官移植事业的重要节点。这意味着,业界将由此摆脱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和心死亡器官捐献(DCD)之间摇摆不定的苦恼。

按照卫生部副部长、著名器官移植专家黄洁夫的说法,DCD成功与否关系到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兴衰存亡。

作为第三方机构,中国红十字会被委托负责器官捐献组织工作,其拟于2012年3月组织召开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的总结会议。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告诉《财经》记者,红十字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为器捐体系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专门的机构和队伍,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红十字会还正在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改,并争取成立专门的器官捐献工作机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移植条例》)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修法计划,本次总结会议与修法关系密切,将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和缅怀纪念等职责,并解决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编制问题。此前《移植条例》仅规定,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上述动作均是继试点之后,为器官捐献铺展开来发力。只有明确器官捐献登记、有偿捐献与否、公平分配原则等捐献与分配政策,方能破解器官严重匮乏难题。

重压下的改变

为了捐献器官移植的开展,中国付出了大量努力,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及同年颁布《移植条例》,均为器官移植的合法化作出了努力。

这缘于中国面临器官严重匮乏,以及死刑犯器官移植、活体器官买卖带来的内外压力。

多年来,中国器官移植的压力未能改观。中国每年有约100万终末期肾病患者,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而每年的器官移植手术仅约1万人次。

死刑犯器官移植方面,由于犯人有权利捐献器官,只是在特定情境下,其是否自愿主动捐献不容易界定。2011年,黄洁夫在《中华器官移植杂志》撰文提及,截至2009年底,移植器官中有超过65%来源于死刑犯,其中有超过90%的尸体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但这一方式面临争议。2011年10月1日,著名医学期刊《柳叶刀》杂志发表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院教授凯普兰(AL Caplan)等人署名文章,其中即呼吁对于来自中国的死刑犯器官移植相关论文和研究进行抵制。

此外,相关压力还来自于活体器官移植,因为活体移植并发症的产生有违“无损害”的医学伦理原则。活体移植带来的器官买卖问题,更令人担忧。世界卫生组织(WHO)主管卫生技术和药物助理总干事霍华德·祖克尔(Howard Zucker)曾抨击器官买卖:人体器官不是备用零件,没有人能对人体器官设定价格。

鉴于此,部分国家开始禁止活体器官移植,尤其是非亲属活体器官移植。

国内活体移植不可避免地产生种种乱象,器官买卖案件则不时见诸媒体。2010年10月,卫生部组织拟定《移植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活体器官移植出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黄洁夫曾于去年3月表示此修订稿可望在当年出台,却至今未成。

2007年颁布的《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尽管这个要求已经比台湾五代血亲要求严格,但其后半句表述为器官买卖埋下隐患,因为器官买卖大多涉及伪造“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



在征求意见稿中,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被进一步明确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并要求捐献为配偶关系的,需结婚三年以上或已育有子女。不仅如此,针对上述造假情形,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必须经过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由于《移植条例》仅规定对医疗机构实施准入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执业医师的资格亦需准入。

此前2006年,卫生部对器官移植技术实施资质准入,将从事器官移植的医院从600多家降为164家,但之后仍然发现有医院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2007年版《移植条例》中仅规定对违反条例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征求意见稿要求追究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09年,卫生部要求活体器官移植应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有多年肾脏移植经验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卢一平告诉《财经》记者,该规定发布后,一些省市卫生部门为避免假亲属证明造成的器官买卖问题,干脆完全不批准亲属活体移植。

这招“堵”的策略并非解决器官买卖等问题的良方。卢一平认为,省级部门常常不太了解具体情况,主要委托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批,“至于能否得到严格执行,那就看医院了”。

死刑犯器官移植和活体器官移植均非长久之策,若不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体系,器官移植则为无源之水。黄洁夫认为,有效地“疏导”,即建立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方为出路。

此出路即心脏死亡器官捐献。2010年通过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对此作了操作规范的规定。同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与卫生部在天津共同启动全国十省市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就人体器官捐献的招募、获取和分配等工作进行全面探索。

2011年4月底,卫生部启动DCD试点工作,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作为试点。

作为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顾问,现任美国纽约医学院移植及肝胆外科主任、教授吴幼民常常走访各地试点情况。据其了解,一些试点医院人员对DCD态度有较大转变,从最开始对DCD质量的担忧转变为打算大张旗鼓开展。因为中国DCD器官质量良好,器官来源更加容易,“器官就在自己医院的病床上”。

妥协后的科学选择

中国器官捐献多年纠结于DBD与DCD之间。标准的不确定,使得器官捐献无章可循。

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认可脑死亡。脑死亡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属负担,避免社会医疗资源的浪费。

虽然诸多学者力推脑死亡,但吴幼民调研后发现,中国尚缺乏开展DBD的根基,一是民众尚远未理解和接受脑死亡概念,在“抢救与放弃”尚有心跳的患者时,多选前者;二是在临床实践中,绝大多数中国医生没有“脑死亡”诊断经验。

依据《脑死亡判定标准(2009版)》,患者处于深昏迷、脑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后,需要进行脑死亡确认试验。然后进行脑死亡自主呼吸激发试验,验证自主呼吸消失。上述步骤均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时,方确认为脑死亡。

邻国日本亦遭遇脑死亡难题,尽管其1997年通过《器官移植法》,允许进行脑死亡移植,但因为其神经科医生不常规诊断脑死亡,所以器官移植并未广泛运用脑死亡标准。目前其器官来源仍以活体器官和可控性DCD为主。

在器官获取过程中,DBD供者一直维持有心脏搏动,器官更适于移植;而DCD供者一般已无心肺功能,器官会经历较长的热缺血时间,这就意味着器官可能经受组织缺氧、酸中毒、细胞破坏、炎性激活等问题,移植并发症的风险更高。

可控制性DCD,指有计划地终止潜在捐献者的呼吸机给氧,使心脏缺氧而停搏,及残余脑细胞彻底失活,等待死亡发生。院方可准确记录撤除心肺支持的时间,准确记录热缺血时间。因此,可控性DCD,是移植的较好选择。因其器官损伤较小,吴幼民认为可控性DCD与DBD的肾移植效果没有区别,肝移植有轻微区别。

从技术层面上看,中国医生取器官方面比美国还要快,这就缩短了器官热缺血时间。此前中国取犯人脏器均是在刑场等特殊情况下,这就要求快速摘取器官。

中国DCD器官质量较好的另一个原因是,为确定心跳停止的不可逆性,需观察至少2分钟,而美国采取5分钟。中国操作方式使热缺血时间更短,两者也都是被认可的科学数据。

业内普遍认为DCD不适合心脏移植,且胰腺和胰岛以及肺移植经验并不多。尽管如此,在黄洁夫、吴幼民等DCD赞同者看来, DCD是中国现阶段解决器官来源的科学决策。

可控性DCD的难处在于,面临“抢救与放弃”,即撤除重症患者的呼吸机与否的医学伦理难题,这需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医学规范。

选择DCD并不意味着中国要放弃DBD。黄洁夫在其文章中认为,在“脑死亡”尚未立法的客观条件下,中国器官捐献工作宜实行民众自主自愿选择死亡标准,管理层面仍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为妥。

他分析,当公众能够准确理解“脑死亡”的定义,且医疗机构也有了成熟的“脑死亡”判定的资质、学术队伍时,卫生部将在适当的时机推动“脑死亡”标准的法律认可。

拓展捐献渠道

器官捐献的核心问题是,民众对捐献的认识以及合情合理的捐献渠道。只有确定有效器官捐献登记方式,才能广泛开展器官捐献,解决器官来源这个最大障碍。

2011年初,黄洁夫称将视时机逐步建立“捐赠卡”登记,拓宽自愿捐献的潜在人群。

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早在2007年1月,深圳市红十字会即开始发放器官捐献卡。不过深圳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捐献卡已经停止发放,其效果尚未凸显,毕竟捐献卡填写者年轻人较多,实现捐献的机会太小。目前DCD试点捐献卡的填写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中国每年有约6万-9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者中有十分之一自愿捐献器官,目前紧张局面就能缓解。2011年4月,黄洁夫曾表示,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意愿。

随后争议四起,卫生部对外表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未予实施。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秘书、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朱继业告诉《财经》记者,驾照捐献登记一说,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尚未进行研讨。

黄洁夫也承认,这需要通过卫生、交通、宣传、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努力,组建一个国家管理的器官捐献平台。

按照2010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下称《世卫移植原则》),世界各国采取的对于捐献者的捐献意愿只有两种确定方式,即“明确的”还是“推测的”。

要求获得明确同意意见的体制,也称“选择加入”,要求只有死者生前表达过同意捐献方可;而推测同意体系,也称为“选择退出”“推断同意”或“假定同意”,即死者知情,但并未表明意愿,则允许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除非死者生前明确过其反对捐献的意愿。

在《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中,主要提及家属对器官组织捐献的知情同意。吴幼民认为,这种捐献实际上既非“明确的”亦非“推测的”。

2007年《移植条例》第二章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但若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公民死亡后,其家属可以书面形式同意。

吴幼民认为,中国民众大多不了解器官捐献,目前“只谈家属同意”的做法有违世界通行规则,因为没有得到死者同意或在其生前被告知。如此操作,有可能在DCD捐献大规模开展后在人权方面受到指责。他说,国家需要确定捐献登记方式,是“明确的”还是“推测的”需要明确下来。

美国是明确同意系统的典范,其目前有60%适龄人群已填写器官捐献卡。但这是在花了40年并耗费巨资的背景下,百万人口捐献率才达到26,也并未能解决器官紧张问题。

吴幼民说,中国很难建立耗资巨大的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他在多个场合建议中国选择“选择退出”方式,即弹性推测同意捐献体系。

推测同意,即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民众生前可选择登记死后不捐献器官,例如在驾驶执照上标明死后不愿意捐献器官,则此人死后不成为潜在供体。反之,则默认其同意捐献。若在捐献者假定同意后,仍需征求家属意愿的称为“弹性推测同意”,无需征求家属意愿的称为“刚性推测同意”。

实施弹性推测同意,即符合《世卫移植原则》尊重个人决定权以及家属知情同意权的说法。另外,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如此操作可迅速明确供者本人意愿,家属从决定到同意,同意率会有较大提高。

数据显示,实施“选择退出”体系的国家捐献率迅速增加。如新加坡实施“选择退出”体系后,百万人口捐献率已由原来的4.7增加到现在的31.3。目前,中国百万人口捐献率仅0.03。

同时,吴幼民分析,大多数欧洲国家在采取推测同意后,仅2%的人登记不愿捐献,这就减轻登记工作量,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黄洁夫在其文章中阐述了心死亡器官捐献的前景:待DCD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将视时机推行推测同意体系。

公平分配难题

捐献救助问题,是器官移植领域全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尤其在中国,大多数器官捐献来自于“贫困人口、弱势群体”。是否采取“规范性有偿捐献”以最大限度保护捐献者及家属的利益,成为一个新课题。

中国红十字会对器官捐献者一直有帮扶政策。最近有报道称,红十字会将对器官捐献者实施救助补偿政策。卢一平担忧,红十字会提出要给家属一定的补偿,“多少算补偿,多少算买卖,这个很难界定”。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委员、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翟晓梅认为,就此应该一事一议,而非统一救助标准。

但吴幼民认为,贫富界限难以明晰,一视同仁更为妥当,富人捐献者若不要补偿则可以再捐出。若一事一议,则可能给投机分子机会,专司替捐献者家属谈判的捐献“中介”就可能猖獗起来。

在目前试点地区的DCD操作中,一事一议的救助方式正在尝试中(参见同期文章“器捐样本”)。在2011年12月16日召开的“脏器移植术后监测和数据网络高峰论坛”上,黄洁夫透露,自2010年3月启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以来,全国已经有165例成功捐献者。

学者们开始担忧,在有了器官来源之后,公平分配原则就成为这一系统的“生命”。

公众担心,若无公平的器官分配系统,有钱有权者将优先得到器官。另外,高昂的价格或使贫穷者负担不起。业界亦担忧,在器官捐献推广后,如果分配系统做不好就会出现器官黑市,那将是最坏结局。

卫生部于2010年12月印发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同时开发出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到2011年4月13日,中国方完成首例依据统一的国家器官分配政策、利用中国器官分配系统进行的器官分配。

吴幼民表示了更多的担忧,与美国危重病情优先分配原则不同,目前中国的捐献实际上是以医院为中心来分配器官,而非依赖分配系统。在其看来,只有明确脏器捐献登记、规范化有偿捐献与否、公平分配原则等捐献与分配政策,方能推动破解器官供给严重匮乏的局面。

器捐样本

受传统观念困囿、缺乏捐献知识仍是器官捐献的主要障碍,而捐献救助在现实操作中容易陷入“变数较多”,亦需仔细掂量

记者 孙滔

就在冯艾国接受《财经》记者采访之际,天津市红十字会已经实现心死亡器官捐献(DCD)19例。这个数据目前在全国各个试点地区中排名第二。

冯艾国是天津市红十字会专职负责器官捐献的工作人员。天津是目前全国唯一有器官捐献工作人员编制的省市。

逝者器官捐献成功与否的关键角色正是协调员。除了相关知识普及、宣传动员,专职协调员还要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并联系器官获取组织,见证器官获取和运送过程,以及参与协调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救助等。

1月31日,天津市红十字会在成都刚刚完成了一例捐献。在其19例捐献中,一多半器官供体来自外省市,其中有5例来自北京。北京和四川两地红十字会尚未开展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工作。

作家史铁生即通过天津市红十字会进行器官捐献。2010年最后一天,患有严重肾病的史铁生突发脑溢血在北京宣武医院逝世。当日,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史铁生所捐献的肝脏在武警总医院被摘除,立即送往天津市进行移植。随后,器官获取小组的医生为捐献者进行细致缝合以恢复遗体原貌。

冯艾国称,目前鼓励生前报名捐献,主要是想逝者家属能够想到器官捐献,成为其安排后事的一项选择,“我们只是多提供一项有意义的选择而已”。

动员不易

器官捐献的全过程均要有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现场见证。器官捐献按照本地优先、病情优先的原则,首先满足当地使用。

人体器官捐献主要涉及医院的神经外科、急诊科以及重症监护科。每个医院操作方式略有不同。

一般而言,如果主治医生了解器官捐献流程,会询问家属是否有意捐献,“如果家属不是很强烈反对,当地医院就通知红十字总会或我们,我们再过去具体谈,启动捐献的活是我们干。”冯艾国说。

协调员赶到医院后,经常要与潜在捐献者在场的众多亲友,有时二三十人轮番沟通。在协调员的日常工作中,有所谓“捐的不劝,劝的不捐”之说,因为若潜在家属无意愿捐献,协调员就是耗上一两天也难以说服,若是有意愿或不抵触,一般接触半小时即有可能。

器官捐献与中国传统碰撞较为激烈,需要较长时间潜移默化。大多数人心目中传统的完尸观念坚固。连冯艾国家庭亦未避免,他说,“我问过所有直系亲属,只有我爱人同意(器官捐献)。”

协调员常常遇到最后关头功亏一篑的挫败。在福建,一位年轻女性由于在斗殴中被钝器挫伤,重度脑损伤死亡。协调员已经做通死者父母的工作,签字之际,刚赶到的死者的姐姐称,“妹妹都这样了,怎么还能受这份罪。”随后,姐姐大闹一下午后,其父母也改变了意愿。最终捐献工作前功尽弃。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刘永锋是《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的主要制定者。他的经验是,在当地红十字会专门成立一个办公室,将其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一个能说会道的小姑娘派去做协调员。但他亦曾表示,“捐献动员成功率达到1%就很不错了。”

即便在美国,捐献动员也非易事,现任纽约医学院移植及肝胆外科主任、教授吴幼民介绍,美国经验是,一定要加强器官捐献心理学的研究,讲究方式方法、时间地点、说话技巧以及每一个细节。

冯艾国亦称,协调员什么时候切入谈话,要了解潜在捐献者家庭情况等,这些都是非常复杂值得深思的问题。

救助变量

由于器官捐献开展时间较短,很多医疗系统人士也对此中政策与现状不甚熟悉,也使捐献平添诸多曲折。

2010年夏天,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一个10岁小女孩遇车祸,在医院抢救七天后宣布死亡。其家庭很困难,多年受红十字会资助,家里只有父亲一人具劳动能力,母亲和姐姐均残疾。

这个女孩的父亲主动向当地县级医院表示有意捐献小女儿的眼角膜,并称“我们能捐的都捐”。当地医生联系到内蒙古电视台,再辗转找到深圳红十字会,后者考虑两地距离转给了天津红十字会。

天津的协调员在晚上11时接到内蒙古电视台记者电话后,连夜从北京飞到包头。在女孩家中,这位父亲并未提经济要求,他表示,想让孩子留些东西在世界上,就觉得孩子还活着。

最终小女孩将一个肝脏、一个肾脏和眼角膜成功捐献在了当地。此后,工作人员专程前往内蒙古,将荣誉证书送到家属手中。天津红十字会考虑到女孩家庭困难,主动提出依照《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博爱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4.89万元救助金送到当地医院以帮助这一家庭解决医疗欠费问题。

由于器官捐献的前提是自愿和无偿,天津红十字会并不使用“经济补偿”说法,而是依据红十字会传统给予困难家庭适当救助。

捐献者常常曾在重症监护室一住就是数天乃至数十天,一天费用高达四五千元。天津红十字会根据捐献者治疗时发生的费用,会对其医疗欠费进行适当救助。

但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不超过天津年均工资标准的3倍。以2010年平均工资约3.3万元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不过天津目前尚未救助过最高限额,通常在2万-5万元。另外,根据捐献者家庭贫困情况,会提供不超过1万元的丧葬救助费用。

只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捐献者,方可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冯艾国称,“也有家属一来就提钱,这时我们扭头就走。”也有捐献者家属一分不要,收钱让其心理不舒服。部分家属会提出使用当地殡仪馆的悼念大厅等需求,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进行协商。

其实,对于贫困救助,各省市标准不一样,总体都是5万元以内。为何不统一救助标准?冯艾国认为,若统一标准,民众会认为有捐献必然得到多少救助,使救助有买卖嫌疑。同时,每个捐献者家庭情况不一样,重症监护期间发生的费用也不一样,这就给救助金额增加许多变量。

“摸着石头过河”

尽管天津是港口城市,亦相对保守,经常可见沿袭传统的披麻戴孝丧葬仪式现身闹市。不过,这里有亚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

开展长达十年之久的深圳器官捐献则是天津模式的一个对照。

深圳自1999年率先在国内开展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2003年,深圳市即颁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性器官捐献法规。截至2011年底,深圳市红十字会共实现61人“多器官”捐献。

在经过十年的努力之后,深圳市民对此认识已有较大提高,加之其是移民城市受亲朋影响较小。2009年深圳市民对器官捐献的认同率调查结果是55%。但即使如此,深圳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负责人孟苇告诉《财经》记者,他们遇到的捐献失败案例也是由于传统观念。

目前深圳红十字会共有三名专职协调员。自2009年起,深圳还招募了一支捐献志愿者服务队,已有204名注册队员,基本都来自医疗系统。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兼职协调员为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其职责仅涉及普及宣传器官捐献知识,发现潜在的器官捐献者,并及时通知专职协调员。

深圳红十字会经常参加协调工作的志愿者有60名。这些志愿者没有经济补助,表现优异者会被授予“五星级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志愿者并不单独做捐献工作,只是参与一些辅助工作,如捐献宣传、临终关怀、情绪辅导,甚至帮助做饭。

这支队伍是深圳与天津运作模式的一个主要区别。

2010年12月底,天津红十字会也曾尝试招募志愿者,但很快放弃。毕竟器官买卖的猖獗让捐献工作人员心有余悸。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认为,建立一支专业的协调员队伍是器捐关键环节,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没有协调员就没有器官捐献,也就没有器官移植。“总之,我们将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建立起中国的器官捐献体系。”郝林娜说。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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