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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以命抵命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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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23: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民在村卫生室输液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生命垂危,卫生室负责人因此自杀,该村民也因抢救无效死亡,村民的家属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这起可能的直接责任者已经以命抵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谁来担责?

  文/罗子绫

  输液后生命垂危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的“南快乐卫生室”是一家民营卫生室,负责人王新盘是诊所唯一的大夫,有着40多年的从医经验,还有江苏省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他的儿媳妇沈凤是诊所唯一的护士,有护士证。四乡八邻平常有点儿小毛病、头疼发热的,都到卫生室找王新盘。因此,王新盘的口碑甚好,受到大家的尊重和信赖。然而,2010年5月4日发生的一起医疗意外,彻底毁了这一切。

  5月4日清早,村民陈健芳和她4岁的儿子晁臣来到卫生室。陈健芳说她身体有点儿不舒服,咽喉疼痛咳嗽,好像还发烧了。她的儿子也感冒了。王新盘接诊后,为母子俩进行输液治疗。沈凤给母子俩输上液后就有事离开了诊所。陈健芳的第一瓶液体输完后,王新盘为她换上第二瓶。第二瓶挂上后10分钟左右,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陈健芳出现口吐白沫、口唇发青等症状,头低着,喊她都不答应了。王新盘见状急忙给陈健芳拔掉针头,并打“120”将陈健芳送至宿迁市中医院抢救。

  被送到中医院时,陈健芳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初步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呼吸衰竭、休克、缺氧性脑并窦性心动过速。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救,陈健芳恢复了心跳,但仍未见自主呼吸,最终能否脱离生命危险,还是个未知数。

  陈健芳的丈夫晁成金赶到医院时,妻子已经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医生说陈健芳处于危急状态,能不能抢救过来不一定,即使抢救过来也可能成为植物人。

  三天后,医院对陈健芳下了病危通知书。收到病危通知书的同时,晁成金还收到了医院的催款通知单。这时他才知道,抢救陈健芳已经花去了3万多元钱,而王新盘仅仅支付了一小部分。晁成金赶紧打电话给父亲,让他把王新盘找来谈谈。

  当天中午,晁成金的父亲和几个亲戚把王新盘拖上车,带到中医院谈赔偿的问题。其实,在陈健芳被送到中医院抢救的第二天,沈凤就曾上门和晁成金的父亲谈过一次。沈凤提出赔偿10万元,但晁家认为陈健芳才20多岁非常年轻,家里还有四五岁的小孩儿要抚养,10万元数额太低,没有答应。

  王新盘被带到中医院后提出请一个中间人出面调解此事,晁家人也同意了。于是,他们把快乐居委会的主任周法强请了过来。但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晁家人从40万元,降到20万元,最终同意15万元了,但王新盘却说家里没什么现金,这15万元得分5年给清。晁家人急了,坚决不同意。双方再次陷入僵持,周法强只好说:“你们双方再考虑一下吧,想好了我们明天再来!”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的调解就这样不了了之。因为第二天还要继续调解,晁家人要求王新盘当晚就留在医院,没让他回家。然后,晁家人一门心思放在陈健芳身上,也没人顾得上去搭理他。

  王新盘一个人坐在八楼重症监护室外面病人家属等待区,想到巨额赔偿款他无论如何都拿不出,还会拖累家人,今后的日子该怎么熬啊,还不如死了算了。王新盘一支烟接一支烟地抽,内心痛苦地挣扎着……

  5月8日凌晨1点左右,在经过半夜的内心挣扎后,实在无法面对现实的王新盘最终选择了跳楼自杀。他从医院的八楼纵身跳下,当场死亡。

  就在王新盘跳楼自杀的第二天,陈健芳也因抢救无效死亡。悲痛之余,晁成金还不得不面对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此时,王新盘已经死亡,这笔医疗费又该向谁去要呢?左思右想,晁成金觉得,只能找王新盘的家人商量。

  事到如今,王家人却再也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在王家人看来,王新盘自己不可能选择轻生,一定是晁家人在医院对他采取了过激言行,才导致这样的结果。王家人的态度是:人都被你们逼死了,还想要赔偿?!用王新盘的妻子的话来说:10个陈健芳也换不了我家王新盘这一个人的命,她连钱都不认识。不找你们晁家算账就算是我王家大仁大量了。

  王家人的态度彻底激怒了晁成金,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妻子讨回公道。于是,晁成金携陈健芳的父母陈新仁、徐淑凡和儿子晁臣一起,共同将南快乐卫生室、沈凤以及卫生室所在的曹集乡快乐社区居委会三方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4万余元。

  2011年6月20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沈凤提出:“给陈健芳注射的是沐舒坦和菌必治,这两种药都没有规定注射前必须做过敏性实验。而她头几天在我这里也输过菌必治的,也没有发生过敏什么的。所以不能确定陈健芳就是死于药物过敏,说不定她就是心脏不好。”同时,她还表示自己只是卫生室的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快乐社区居委会认为这个案件本身就与己无关,卫生室属于卫生局管理,不属于居委会管理;而且,卫生室是独立个体,责任应由卫生室承担。

  当法官询问双方还有什么答辩意见时,王家人情绪忽然激动起来,婆媳俩大声哭喊着让晁家还人,并声称还人就赔钱,不还人一分钱都没有。

  晁成金一肚子委屈:“我们既没有碰他,也没有害他,他是自己跳楼的,他的死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王新盘的妻子上前拍着桌子:“怎么没有关系?你们不逼他,他能去寻死吗?你不交人谁交人?”说着,她又哭诉起来:“老王,你死得冤枉啊!”

  一场纠纷两败俱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三被告均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过错鉴定,并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陈健芳的死亡与南快乐卫生室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法院认定陈健芳的死亡与南快乐卫生室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南快乐卫生室存在医疗过错。

  虽然南快乐卫生室所有制形式在卫生局登记为集体,但是早在2000年,宿迁市人民政府就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机构基本上实现民营、股份制。改革的结果是居委会或村委会对村卫生室的人、财、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村卫生室的盈亏与居委会或村委会无关,都由村卫生室的负责人承担,村卫生室也不向村委会缴纳任何费用。因此,法院认为快乐居委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沈凤是南快乐卫生室的护士,她在卫生室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医疗机构的南快乐卫生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卫生室的负责人王新盘已经死亡,判决由卫生室承担责任,意义并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解决两家矛盾,主审法官多次上门,亲自到王、晁两家做调解工作。然而,尽管法官一再做工作,王新盘的家人态度依然坚决,不肯赔偿一分钱。他们总是责问晁家:“人都死了,你还问我要钱?”

  最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南快乐卫生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21.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晁成金胜诉了,但他没有一点儿愉快的感觉。这份判决对他来说等于是一纸空文,村卫生室根本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供执行,王家的财产也只有一栋房子,但他们一大家人住在里面,不忍心也不可能不让人家住。所以,自己事实上根本没有办法拿到赔偿。

  最让晁成金心疼的是,妻子出事后,4岁的儿子总是向他要妈妈。晁成金只好告诉他,妈妈出去打工赚钱了。如今,为还清陈健芳治疗所欠下的费用,他已经决定外出打工。这样一来,儿子不仅没有了妈妈,连爸爸也不能陪在他身边了。

一场医疗纠纷,大夫以命抵命,最终,病人家属也没有真正得到赔偿。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真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晁成金后悔地说,早知道就同意他10万元算了。可惜,这世上真没有后悔药吃。


来源:法律与生活

发表于 2012/3/21 00: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往体内输化学药水,总感觉不牢靠……医者,一次失误,可能就毁了一辈子……慎重啊!
发表于 2012/3/21 01: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可以说是意外事故,医生之死,令人握腕。病者家属,也令人怜悯。这类事,难保不会继续发生,应如何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应制定指引。
发表于 2012/3/21 2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见西医杀人!被洗脑的人们,何时你们才能清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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