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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挖出八旬病友眼珠 医院监控录像成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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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挖出八旬病友眼珠 医院监控录像成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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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知行
梁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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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2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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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3月1日晚上8时许,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二楼女区特别处置病房内,
精神分裂
症患者李莲萍突然发作,将83岁的同屋病友高淑玲眼球挖出。虽然病房内装有
摄像头
,有两台监视器可以查看,其中一台还要求24小时有人监视,但事发时,没有工作人员监控到危险的到来,以致未能制止惨剧。
这一严重的特殊的伤人事件发生在特殊的地点,特殊的人群中。目前,伤者家属和医院就责任问题仍未达成一致。精神病医院内发生惨剧
病房夜里传出惨叫声
3月1日晚上,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二楼病房内,一声惨叫突然传出。正在女区巡视的刘护士赶了过去,她发现病人高淑玲脸上和被单上有许多血迹,李莲萍在旁边手舞足蹈,并叫嚷自己也不想活了。刘护士立即通知值班室护士和总值班室的护士长。
在当晚的护理记录单上,护士写道:“接班后,患者(高淑玲)意识清楚,卧于床上。20时,被一突然冲动的病人将左眼抓伤,大夫当即检查病人,可见组织脱出,视力检查不合格,立即通知总值班室,打120送往同仁医院
眼科
急诊治疗。”
这份记录单也证实,事发后,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高淑玲不只是被抓伤。
当晚8时40分,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副院长李广友在家里接到汇报电话,20分钟后,他紧急赶到同仁医院。晚上9时许,同仁医院决定进行眼部手术,并表示,有可能摘除眼球。按规定,这种手术需要病人的家属签名。由于当时精神病防治医院无法找到高淑玲家属的电话,工作人员只得紧急与高淑玲的单位和辖区派出所联系。第二天凌晨3时许,医院终于联系到高淑玲的儿子李刚。
“春节前我刚给大夫留下了手机号码,他们竟然找不到,结果让我母亲在医院躺了7个小时才动手术。”李刚气愤地说道。
让家属们难以接受的还远不只这些,动手术前,同仁医院医生才发现,老人的眼眶内没有眼珠。
床下发现伤者眼珠
在得知高淑玲的眼珠“丢失”后,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副院长李广友立即电话通知护士在病房内寻找,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找到。
3月2日清晨5时40分,高淑玲的眼部手术结束,由于没有眼珠,她的左眼永久
失明
。上午9时,高淑玲被送回精神病防治医院,该医院的护理记录单显示———“返院后,患者意识清楚,问话能切题回答”。
跟随母亲返回医院的李刚一家,看到病房地上、床单、大衣上的血迹已经全部被清理干净,李莲萍已经被搬离,但病房内仍为5名患者同住。“出了这么大的事,怎么还能挤在一起住,我们当时就要求立即改为单人病房。”李刚的爱人孔小妹说。而更难让家人接受的是,坐在病床上的李刚,突然发现门口的床下有一黑色物体,走近一看,竟是母亲被抓落的眼珠,“我当时就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与护士吵了起来,这里的管理已经混乱到我们无法容忍,对待病人的态度太恶劣、太随意了。”李刚说起当时的情况直流眼泪。
昨天下午,李刚陪同母亲前往同仁医院复诊。老人左眼蒙着纱布,神情恍惚,她无法告诉家人当晚发生了什么。
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医院为何没能及时阻止惨剧的发生?
李刚提出查看医院的监控录像,他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的精神病防治医院,院方应该有足够防护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李刚得到的回复是,没人看到监控录像,医院也未录下事发的过程。
家属质疑院方看护不力
质疑一
危险病人为何与他人混住
伤人的精神病患者李莲萍今年46岁,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院长助理闫桂霞证实,李莲萍患有精神分裂症,她的突然伤人,医学上称之为“抑郁性扩大的
自杀
行为”。这种行为的人,在伤人时往往自己也不想活了。
对此,高淑玲的家属认为,既然李莲萍有伤人的可能,医院就不应该将其与其他患者安排在一间病房。对此,精神病防治医院表示,之所以将李莲萍安排到这个病房,是因为该病房有监视器,能更好地监视病人。
“这种病本身就是属于重症。”回龙观医院
精神科
专家陈彦方介绍说,在医学上,对于这种病人,应该防自伤、防他伤、防毁物和防外走。“应该有专门的医护人员每10分钟到15分钟进行一次巡视,要是严重的话,还要保证24小时的监护”。
质疑二
监控录像成为摆设
高淑玲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发病时不吃饭,只是不断地自言自语。1984年她被家人送进了回龙观精神病防治院,1998年,被原单位北京市玉器厂转到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高淑玲所在的病房叫“特别处置病房”,是整个病房区唯一有摄像头的病房,二楼离病房20多米的值班室和4楼的总值班室各有一个监视器可以看到病房内的情形。当时两值班室都有人值班。同时,女区还有一位护士巡视。然而,三重防护都没能使院方在第一时间发现病房内的惨剧。
“当天的录像功能没有开。”副院长李广友解释说,监视系统是院方三年前主动安装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照顾病人和检查护士是否认真巡视。
病房二楼值班室内,共有两台监视器,一台用于监视楼道,一台用于监视高淑玲所在的病房。记者看到,监视器可以清楚地看到高淑玲和李莲萍的病床。“二楼的这台监视器是要求24小时有人值班的。”李广友承认,当时护士就在值班室内值班,但却“没有看到监视器上发生的事情”。李广友说,他事后让该护士写了当时的情况说明,但这个说明也没说清楚到底护士是在监视器上看到了而没有及时制止,还是根本就没有看到这一事件。
四楼的总值班室的监视器同时还有录像的功能,但是“里面只有一盘带子循环地录,时间很短。”李广友承认,“当时四楼监控室有人,但监控器没有开。”
事态进展
医院三天后给答复
事发后,高淑玲的家属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警,民警随后过来了解了情况并做了笔录,“随后民警告诉我们,这件事情发生在精神病院内,不归他们管理”。
3月2日、3日两天,李刚一直陪着母亲住在精神病院内。3月4日,李刚一家来到崇文区卫生局信访办反映情况,当天办公室人员通知他们7日上午过来。
3月7日上午,崇文区卫生局鲍亚范局长,与包括书记、副局长在内的领导和医院杨爱民院长一起,跟李刚一家协商解决。当天决定第二天上午拿出解决方案。
崇文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吴国强告诉记者,得知此事后,医政科科长张涛去医院看了患者。“伤者的情况确实很惨,我们看后也很难受。”吴国强说,作为医院的直接主管部门,他们现在也无法对此事的责任做出判断,只是组织各方坐下来谈一谈,争取能够协商解决。
昨天上午,原定拿出解决方案的院方提出,先进行医疗鉴定,确定责任后再谈如何处理。到了中午,院长杨爱民打电话过来,决定不做医疗鉴定,3天后给答复。
记者了解到,医院目前正在就赔偿金额进行讨论,院长杨爱民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专家观点
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我们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副院长李广友同时认为,医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他表示,院方也在和伤人者李莲萍家属商谈,要求对方也要负担一定责任。
李刚一家对此并不接受:“我把病人放在这里了,费用全部交齐,是医院看护不力造成的后果,我不能要求一个
精神病人
对此承担什么责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田小穹教授认为,崇文区精神病防治医院应该在这次事故中负完全责任。“精神病人通常被认为是没有行为责任,在家则由家人负责监护,在送到医院的那刻起,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医院。”田教授认为,如果病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医院没有对其采取特别有效的看护、治疗措施,又造成后果的,可以被视作失职。一旦精神病人侵犯别人、或遭到伤害,即使是病人自残,都是医院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所以一切后果都应由医院承担。
田教授同时表示,伤人者李莲萍及其监护人不应该承担责任。“这种伤人的侵权行为,是根据过错原则确定责任的。病人有病,家属是没有过错的,家属将病人送到医院后,实际上对病人已经没有了监护能力,所以病人家属对此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作者: 毕磊 唐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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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22: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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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六成精神病人没就医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保护
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成小珍 魏黎明) “广东是精神病患者重灾区!据专家估计,广东有120万精神病患者,而且呈越来越多趋势”。省人大内司委委员、省人大代表梁光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忧心忡忡地说到。由于没有为精神病患者立法,相关部门如公安、城管等在面对精神病患者时,也处于难以管理和执法的境地,导致小小精神病发展成大事件者时有所闻。
梁光泽等代表呼吁为精神病患者立法,对该部分人群实行很好的管理、保护。
现状 每条街道都有精神病患者
目前,广东几乎每个城市的每条街道都有一定数量、程度不同的精神病患者。专家估计的精神病患者有120万,数字直逼两百万的残疾人数字。
陈国成、张恒升等代表反映称,由于没有为精神病患者立法,相关的配套设施及人员配备都显得极度缺乏。加上公共宣传几乎可以说是没有,患者家人以及所居住的社区、村镇对精神病人都采取或厌恶、或回避的态度,使精神病人经常处于无处可医的状态。
梁光泽代表说,一旦某个生活小区内有精神病患者未得到治疗,对其周围居民的生活都会带来很大影响,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相关部门如公安、城管、村委会等在面对精神病患者时,也处于难以管理和执法的境地,导致小小精神病发展成大事件者时有所闻。
广州六成精神病人没就医
有关部门表示,长期以来,广州乃至全国针对精神病患者和康复者的管理模式都是采取综合性社会化的管理。
据了解,目前广州的精神病患者中,绝大部分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以2002年广州市已经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43110人,当年广州市总共收治的精神病患者只有25261人(含免费治疗),收治盲流精神病人248人。但是,这些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只是全部精神病患者的一部分。没有登记在册、属于轻度的精神病患者的确切数字不得而知。也就是说,目前广州市还有60%以上的精神病患者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
案例 女儿患病影响四邻没钱医
广州海珠区的顾先生一谈到自己的家庭便愁眉不展。其妻子失业在家,家里还有70多岁的老母和一个患精神病的女儿。
顾先生的女儿两岁时就被确诊为智力一级残疾、精神不正常,现在虽然已经14岁了,但就连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没有,上厕所都得大人照顾。他女儿属于狂躁型精神病人,即使每天吃3次药,仍然难以完全控制,病情时有发作。
顾先生说,目前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全家人就靠他每月1千多元工资度日。这些钱根本不可能用在孩子身上太多。孩子的病有时无法控制,在家里大吵大闹,对周围的邻居会有影响,一家人很清楚这一点,但也没有解决办法。他希望能有一名义工帮着照看女儿,更希望社会设立有关精神病救助基金,专门帮助像他这样的精神病患者家庭。
建议 为精神病人立法以杜隐患
精神病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群,尽管其所占人口基数不大,但对家庭、对社会的影响却非常重要。梁光泽等代表呼吁为精神病患者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部分人群实行很好的管理、保护,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责任、义务,杜绝更多问题、隐患发生。
在立法之前,有关部门应对全省精神病患者作出盘点,搜集数据(包括重、轻度精神病患者数据,从事精神病医疗工作人员的数字以及医疗机构、药物使用等),为立法作准备。
立法应解决什么
市民:设救助基金帮助困难家庭
给精神病患者立法,市民刘江宁先生表示“非常有必要”。他认为立法应包括几方面内容:首先,应该对其看护人的看护行为进行一定规范、限定。在国外,父母和孩子之间有专门的看护准则,如家人不能随便让其走向大街、不能单独把孩子留在车上等。
其次,立法中还应对精神病的伤害程度进行界定,分级对待。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必须由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强制收留、治疗,而不是等出事后再进行处理。
最后,对精神病患者,社会应有一定的精神病救护机构,如精神病院,规范救治行为。或设立救助基金,切实帮助有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家庭。
律师:先确立不歧视患者的原则
省人大代表、律师胡卫对给精神病患者立法的建议表示支持。他告诉记者,为精神病患者立法很有必要。因为,现在精神病患者已经成为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应该立法对他们予以保护。
胡卫认为,不仅应该立法,而且应该尽快立法。至于立法要解决哪些问题,他认为,首先要确立不歧视精神病患者的原则,在社会上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其次,立法确认政府应承担他们的一部分医疗经费。精神病患者家庭大多受到患者牵连穷困不堪,自己本身无法投入大量费用为其治疗,有的更是虐待患者,这就需要政府出面为他们解决这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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