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增加: 一、 国家提倡 自学中医。 中医理论基础出自于中医 经典,中医经典和历代文献构成了中 医理论的完整体系,是中华民族独有的的宝贵财富。国家提倡具有自学能力的各阶层人士通过对中医经典和历代文献的 学习研究,挖掘精髓,传承中医,服务于大众。 二、 师承、自学中医用中医手段和方法,在较小范围内(亲朋好友之间)不以盈利利为目地的安全有效的医疗活动(现实之中大量存在且无法制止),可不需取得执业医师证。 三、 师承、自学中医欲开业中医 诊所或进入中医医疗机构从业,需经市级政府 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证。 四、 国家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师承、自学的 民间中医的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仅考核其专科或专长所涉及的中医基本技能,并根据病历记录对其效果进行评价。西医理论 知识不作为必考内容。 五、 中医院校教育应划分为文科。以培养中医临床医生为目的中医本科、硕士、博士的教育,教材以中医经典、历代文献为主。根据国家规划需要培养各种研究性型人才为目的专业,是否定位为理科,以及设置中医、西医、外语课程比例,根据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六、 国家鼓励中医从业人员(包括师承、自学中医)对某些 疾病进行深入研究,以取得有效的 治疗方法和技术。中医从业人员对某些疾病独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独门绝技、 祖传秘方,所有权归发明人、持有人所有。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可以使用、公开。 七、 中医从业人员和国家各级中医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具备运用中医理论、方法、技术治疗 常见病的能力。中医从业人员的医疗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八、 国务院成立“中医药部”,作为国家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专门领导机构,对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传承、发展负责。各级地方政府相应成立专管部门。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成员构成以真懂中医药业务(利用中医方法治疗疑难病的顶尖人才)为必备条件。 九、 国家鼓励 民间中医开办中医医院、诊所或坐堂形式行医。并在政策扶持、医保报销等方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中医从业人员对各种重大疾病、重大 传染性疾病、医学尚未攻克疑难疾病的治疗取得的突出成就,国家设立专门奖项,给以大力表彰奖励。 十、 国家鼓励各地成立中医行业协会,由协会辅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当地中医从业人员进行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创新评优评比。并对中医从业人员的独门绝技、祖传 秘方、及对治疗重大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医学尚未攻克疑难疾病取得的突出成就进行认定、上报;对医疗纠纷进行权威评价、鉴定。行业协会成员签字的评价鉴定结果具有 法律效力。 十一、 国家各级中医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医的实绩考核,效果评价,资格评定,先进成果认定等,不以西医理论为依据,以所涉及客体的效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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