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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的四大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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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9 23: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贾小林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这些问题,曾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该法于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费: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然而,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在义务教育阶段不收杂费的目标。新义务教育法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受法律保障

    为了解决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新法专设“经费保障”一章,并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也提出明确目标。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目前,城市义务教育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之间的不均衡发展,被人为地分成所谓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两大类。在不同学校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差别巨大的环境下,择校之风日益盛行。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给每个孩子创造一个公平的人生起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为此,法律在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责任:任何部门违法都要被问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责任主体作出非常明晰的界定。对那些没有履行责任或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明确提出要问责。
    法律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乱收费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法律明确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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