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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堂家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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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堂家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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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怀
云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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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9 0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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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
教育局
2006年7月17日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
孟母堂
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
孟母
堂的所谓“错误”:
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
2、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针对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我们特声明如下
一、“孟母堂”并非教育机构
我们的孩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去教育部门主办的正规
学校
学习
,为了让他们受到教育,我们必须给这些儿童提供
家庭教育
。因此,我们这些相互认识,并有相同理念的家长,就自发地组织在一起,共同聘请家教。我们只是以家长小组的形式共同处理孩子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不对外公开招生,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孟母堂只是我们借以勉励自己及孩子的一个厅匾名称,并非什么机构名称。教育主管部门把“孟母堂”作为一个办学主体,并加以处罚,从主体上看,显然是错误的。
二、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
法律
依据
1、我国教育法是国家为了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国家要提供义务教育,属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并未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在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也未规定不允许在家教育。因此,我们并未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2、《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以上规定,是国家对教育部门管理的要求,是内部管理制度,与教育部门对我们的处理毫无关系。
3、上海市市教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指责“读经教育”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上海市市教委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指责“读经教育”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出的培养目标,不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身心发展特征。这显然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片面认识,是对“读经教育”不公正的批评。“读经教育”是中华民族一贯的教育传统,是中华五千年文明赖于传承的根本方法,因特殊的历史原因而中断近百年。自94年重新倡导“读经教育”以来, 便在全球华
人中
得到广泛的响应。“读经教育”又称“儿童
经典
诵读”、“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经典教育”、“
国学
教育”、“儿童
中国文化
导读”、“儿童中西
文化
导读”等等。目前在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越来越多的华人儿童加入到“读经”行列中,台湾地区也有百万儿童在“读经”。国内自1998年开展“读经教育”以来,在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推动下,已有几百万儿童在“读经”中受益,成果显著。“读经教育”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醒的教育方式。读经班分布在各大、中、小学和
幼儿
园中,分布在社区,少年宫,业余培训班中,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众多的
家庭
读经班,成立了许多读经幼儿园,读经学校,许多学校把它列入了校本课程,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实践表明:“读经教育”不仅符合儿童的天性,而且符合教育原理,不仅不过时,而且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是一种系统、全面、科学的教育方式。“读经教育”有益于儿童德育和智育的培养,有益于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当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优秀民族文化精神的培养和传承。“读经教育”的目标和方向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读经教育” 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它可大可小,可长可久,它不仅限于国学教育,可以延伸至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格养成,外文教育,音乐、艺术教育,数理化教育,儿童
中医养生
等)。“读经教育”并没有违背《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而是能更快、更好地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由此可见:上海市市教委无视中华民族的教育传统,无视“读经教育”的时代需求,无视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只想简单地以《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纲条来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这是不可能的,否则周济部长就不会有“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素质教育难推”的感慨。
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事实不清
1、我们没有成立什么教育机构
我们只是家庭自主学习的形式,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办学形式,并非什么教育机构,所以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
2、我们从未进行教育收费
我们的费用支出属于家庭开支,由家长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无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
3、我们共同学习的儿童中,包含学龄前儿童、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儿童和外籍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
疾病
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上海市市教委未经调查盲目认定孟母堂的儿童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儿童,并盲目指责家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四、应当给予在家教育以合法地位
1、国际化都市应该允许教育的多元化
2、世界各国大多允许在家教育(资料另附)
3、读经教育成果丰硕,完全可以作为在家学习的主要内容(资料另附)
4、上海有地方立法权,应立法允许在家教育
虽然我们已于2006年7月19日致函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陈情事实,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完全不予理会,不深入调查实情,不进行任何的对话和沟通,以强权执法的心态单方面发表724讲话,指责我们违规违法,并在媒体上称将在9月1日前用强制措施取缔我们的家庭教育。
上海市市教委的种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家庭教育,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这种做法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形象极不相称。家长们均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但是我们将尊重教育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们将在9月1日前暂时停止目前的家庭自主学习形式。同时,我们已聘请律师,准备在9月1日前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届时,将召开新闻发布会。
法律诉求实属无奈,我们仍然希望在事态未进一步发展之前,双方都能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以人为本,认真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内涵,认真研究“读经教育”,共同关心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进程。我们也希望教育主管部门了解每一种有利于教育改革的新思路、新做法,对新生事物多一份理解、支持和指导。以法的精神为依归,以传承民族文化大业为重,以开明、开放的心态积极对话沟通,重新认定事实,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以促进上海教育环境的和谐发展。
最后,为了继续给现有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儿童提供教育而不致荒废孩子们的学业,在家长们的强烈要求下,吕丽委老师决定在自己家中(原孟母堂所在地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锦轩新墅156号)免费提供家庭教育,并将于近日向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孟母堂家长谨状
2006年7月31日--------------------------------------------------------------------------------
送:教育部 上海市市政府严隽琪副市长 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沈国明主任
上海市市教委 上海市松江区政府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媒体
[
Last edited by 梦觉 on 2006/8/10 at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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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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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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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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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释道
儒释道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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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发表于 2006/8/9 03: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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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不好
孟母三迁啊
看来还要再努力两次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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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德
杨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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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发表于 2006/8/10 2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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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读经”教育采取“细致观察、深入认识、正确引导,积极鼓励”的方针,应当放开心雄,放开眼量,从长远看,从长计议。绝不能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办法,教育行政官员不能患教育效果的“近视眼”,全社会更应当对中国古代私塾教育的优点和成效进行深层次 的认识,不能人云亦云,回顾古代和放眼世界(对了解美国、台湾、新加坡、韩国等的现代读经教育),为中国大陆儿童的读经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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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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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发表于 2006/8/12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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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非为了两个字: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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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的心
感恩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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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发表于 2006/8/12 1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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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时,教育局的人说了,“这些孩子必须到正规的学校去上课!” 我就奇怪了,对于那些读不起书的孩子,他们又到哪里去了?他们怎么不想办法让这些孩子去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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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墨
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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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
发表于 2006/8/13 05: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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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中国现行教育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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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学书生
乃学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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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发表于 2006/8/13 06: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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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经典,相见恨晚
经过文化大革命的炮烙,政府官员仍披着一层“极左”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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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服
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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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
发表于 2006/8/14 23: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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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过改革,已经从原来的人民福利变成了政府垄断的产业,当然不允许出现任何可能的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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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他觅
不从他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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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06/8/15 02: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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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也该先办好国家要求的一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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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养心
善水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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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发表于 2006/8/16 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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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支持孟母堂!大家都来声援孟母堂!建议大家去上海教育局网站声源孟母堂!
教育部门不检讨几十年来的过失,却摆出一副不容侵犯的架子。用可笑的管腔来阻挡传统文化的复兴,无异于是螳臂当车!
美好的文化,根植于人类的心灵,只要人类存在,只要人类还追求真善美,美好的文化就将永远传承下去。
以经典的形式传承了五千年中国传统文化,必将永远传承下去,因为,她是人类心灵的营养,是形成美好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
传统文化,我们不是形式上的需要,而是心灵上的需要,尤其在现代,犹如沙漠化已经极其严重了,极其渴望绿洲和甘泉一样需要。
大家都来声援孟母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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