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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严禁八项内容 不得涉及医技、诊疗、疾病名称、药物和治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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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21: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 孙玉波)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对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办法强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 2006/11/27 22: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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