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 民间中医网!

 找回密码
 立刻注册
楼主: zhuzhenhua

仙学真师何处寻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9/23 03: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少些争论,老实念经.修净已心.南无东方药师琉璃光如来...
发表于 2007/9/24 02: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元子 于 2007/9/3 20:56 发表
一 粪便是糟粕,但却养育化生了万物众生,万物众生才生生不息,那么糟粕即是精华,我们从中也在受益。师不为师,众人为师,灵性为师,真师就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邻居的一句话、仇敌的一些行为、动物自身某种特性 ...


好,为了避免争论,我来说说我对真元子27楼的理解:

一、何谓大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修行的人,在万事万物中观察体验大道的存在,看大道如何起作用,这是修行人首先要做的功课。大道是自然存在的,不是“谁”说的。

二、庄子有句话,叫化腐朽为神奇,所以糟粕、精华不是绝对的。糟粕中往往孕藏着生机和转机。只有达到这种心态,才有可能“化”,即转化,否则,腐朽就永远是腐朽了。看出真元子的境界了吗?

三、分别心: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前面发帖子与木火子谈到心的问题,可以好好想想这句话。
发表于 2007/9/24 19: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 观月 的帖子

谢谢观月对我的批评、指正!
以下谈点体会,仅供参考:
1、先不说“道”为何物吧,我同意“道”的客观存在、同意也应该去体验“道”的作用。
其实,“道可道,非常道“,把”道“叫做真理、客观规律或其他是不是也可以?人的认识有多大,道亦有多大;人的理解有多深,道亦有多深。
道的理解,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说的,说出来才可以交流。但是道的掌握,要靠实实在的做,而不能靠说。该说就说,该出手就出手。

2、事物不是绝对的,糟粕、精华不是绝对的。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不过,走到另外一个极端,把糟粕绝对化,我想你也不会同意。

3、不懂“分别心”,尚不清楚所指。探讨本无事,何处染争尘。美言不信,信言不美。

月有阴晴圆缺,今日正圆!人生漫漫,何处是中秋?
道若有涯,学亦有境。道本无涯,人若同道,亦有境乎?
愿与大家同学共进!
发表于 2007/9/24 20: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过隐芝了吗?搜索一下“隐芝语录完整版”,看看他的文章。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他所说的“少衰弱真人,无丑陋神仙”,批判了一切以死为荣的思想,提出仙家本质就是要返老还童,长生不死。
发表于 2007/9/25 03: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luewing 于 2007/9/25 11:34 发表
听说过隐芝了吗?搜索一下“隐芝语录完整版”,看看他的文章。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他所说的“少衰弱真人,无丑陋神仙”,批判了一切以死为荣的思想,提出仙家本质就是要返老还童,长生不死。

佛说诸行无常,你却要返老还童,长生不死。请问古今中外那一个长生不死?隐芝还活着吗?将来会死吗?
全力为医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9/25 04: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莲白藕青荷叶  原来三家在一处"妙喻。
发表于 2007/9/25 06: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精彩精彩~~~~坐在地板上接着看
发表于 2007/9/25 18: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火木子 的真诚态度;
有些人呢,就是来蒙人的;
引用别人的东西也不注明出处,东抄西抄;
说白了,还不是为了。。。
发表于 2007/9/26 04: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生不老,非永远长生,非永远不老。相对来说的。
比之常人俗人,修道之人最明显的应该是肉身的年轻,精神的愉悦。否则,修道何益,修道之优势何在?
连自己的肉身都修不好,一看与俗人无异,甚至看上去更惨,鬼相佝形,俗容枯貌,半百而衰,七十命绝,不如不修。
隐芝说自己是有实证的,只是网上传言,众人看不到其真人,其言论可做参考,尽信不如不信。
发表于 2007/9/26 08: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并刀 于 2007/9/26 19:41 发表
长生不老,非永远长生,非永远不老。相对来说的。
比之常人俗人,修道之人最明显的应该是肉身的年轻,精神的愉悦。否则,修道何益,修道之优势何在?
连自己的肉身都修不好,一看与俗人无异,甚至看上去更惨, ...

尽信不如不信,说的好。
不过若如你所说只是相对活得长一点,那也不过是五十步笑一百步,恐怕没有多大的意义吧?
再,古之高僧大德,寿不长者亦不在少数,可见长生并不是修道的根本。
又,若真能活五百年,看着自己身边的朋友都死光了,跟那些晚好几代的人又说不到一起,恐怕不老死也会烦死吧?可见长生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事。

[ 本帖最后由 木人 于 2007/9/26 23:15 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