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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本篇上访函是从厅长信箱复制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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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01: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贴)本篇上访函是从厅长信箱复制过来的……

记 录 资 料 姓名:  张东炎  
电子邮箱:  dongyanccc@163.com  
联系地址:  兴宁市  
邮编:    电话:  3381621 信件类型:  给领导的信  
信 件 内 容 标题:   广东省个体医生上访函  

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厅长您好! 我们是广东省个体开业医生,我们把个体医生认定医师资格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医师资格的理由和依据呈送给各位领导,希省卫生厅依法认定我们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

    一 基本事实;    我们是广东省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我们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88)卫字第36号《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并且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已有十几二十年了。    1989年广东卫生厅(粤卫第248号)文件,《关于组织全省个体医生进行确定技术职务统一考试问题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88)卫生字第36号印发《医师,中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厅拟于今年十月中下旬组织全省个体医生进行确定技术职务统一考试。”    1990年2月18日我们个体开业医生参加由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个体医生确定技术职务的统一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医师,中医师专业技术水平,确定为医师,中医师技术职务,获取得广东省卫生厅制,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的《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粤卫(医政)字第XXX号,XXX同志参加省组织的个体行医师资格统一考试,考核,成绩达到中医内儿科医师枝术水平特发此证 ,见中医师资格证内容。    1990年3月,我们个体医师,中医师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申请开业,经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由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盖有广东省卫生厅印鉴的<<个体行医,联合医疗机构开业执照>>执照注明执业资格为医师,或中医师资格.同时遵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医师,中医师的开业执照由发照机关每年审核,校验一次".    1996年广东卫生厅(粤卫第325号)文件,《关于组织广东省单位各私人(社会)医疗机构在岗执业人员考试的通知》,通知说;“为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今省政府发出的《关于春节前面清整顿医疗秩序和药品埸的通知》”组织广东省单位和私人诊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参加上岗资格统一考试。    1996年我们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参加由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全省单位和私人(社会)医疗机构在岗人员的考试,成绩达到医师,中医师执业水平,取得由广东省卫生厅监制的《上岗资格证》。根据国务院令第14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授予本上岗资格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梅卫资证字(98)第XXX号,持证人XXX专业中医或西医,职称医师.见上岗资格证内容。深圳市早一年,证书上写的是执业资格证,与上岗资格证本质是一致的。
   1996年3月,个体医师,医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侧》的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经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校验注册换证,获得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行医,联合医疗机构开业执照》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事实说明个体医生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并且在合法医疗机构一直从事医师,中医师专业的临床工作至今既有十几二十年了,并且年年审核,校验,年年合格。      二,认定医师资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配套文件问答 一、《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1.问:何谓"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答: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具有由国家认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授予的医师、医士资格 的医务人员(亦简称"老人")。卫生部、人事部下发的《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简称"老办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上面所说的人员。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医师,中医师开业暂行管理办法》是部委章程,经国务院同意批准颁布实施的,属于国家规定,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医师,中医师资格即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获取的途径不同“,”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或者考试、考核认定取得".见职称评审制度问答(二).个体医生正是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 因此我们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资格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认定医师,中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   
   三,广东省卫生厅不认定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的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没有组织实施认定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省卫生厅解释认定我们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属于《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认定对象,综合省卫生厅解释认定我们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属于认定对象的依据有如下; (1),"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不是《执业医师法》所指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2),"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例》取得的,只是医师法颁布之前的行医凭证。(3),"省卫生厅组织全省个体生确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和考核是淘汰考试。"

    四,广东省卫生厅不认定个体医师,中医师资格的依据分析
      广东省卫生厅解释认定个体医生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执业医师法》所指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和医学专业职称“。”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按照《卫生技术人员条例》取得的,只是医师法颁布之前的行医凭证”。”1990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全省个体医生考试是对当时已经领有开业执照而又达不到一定医学技术水平的个体医生进行淘汰的考试。个体医生要取得职称或技术职务,必须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广东省卫生厅的解释认定与法规,卫生部规章以及医师法配套文件有抵触,所以是不合法的,又擅自解释《执业医师法》是没法律效力的。
        1,内容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法律。《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广东省卫生厅解释认定,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执业医师法》所指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和医学专业职称“。也即说个体医生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执业医师法》所指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和医学专业职称。”该解释认定与《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即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执业医师法》配套文件问答 一、《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1.问:何谓"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答:"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具有由国家认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授予的医师、医士资格 的医务人员"(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是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亦简称"老人")有抵触所于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办法》是部委章程,经国务院同意批准颁布实施的,属于国家规定,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医师,中医师资格即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获取的途径不同“,”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或者考试、考核认定取得".见职称评审制度问答(二).个体医生正是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符合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4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是地方法规,广东省卫生厅根据以上两部法规的有关规定,授予我们个体医师,中医师《上岗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X卫资证字(98)第XXX号,持证人XXX专业,中医或西医,职称医师"(医师职称即是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见《上岗资格证》内容.事实证明我们个体医生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完全符合医师法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广东省卫生厅解释认定我们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医师法所说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职称)与该法规有抵触所以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的.       2,法律解释主体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款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广东省卫生厅既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又没受立法机关的委托,在执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擅自解释认定适用法律依据,省卫生厅无权对医师法作出解释,所以省卫生厅的解释和认定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986(中央职改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第十五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该《条例》不适用于个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解释认定“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按照《卫生技术人员条例》取得的,只是医师法颁布之前的行医凭证”。“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全省个体医确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和考核是淘汰考试,个体医生要取得职称或技术职务,必须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省卫生厅的解释认定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抵触,又擅自解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且与《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有抵触所以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的。     3,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全为《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不是叫行医凭证。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全省个体医生考试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88)卫生字第36号印发《医师,中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厅拟于今年十月中下旬组织全省个体医生进行确定技术职务统一考试”(见广东卫生厅(粤卫第248号)文件)。不是对当时已经领有开业执照而又达不到一定医学技术水平的个体医生进行淘汰的考试。广东省卫生厅为了达到否认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的目的不惜背信弃义,刻意歪曲事实,完全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4,规章适用不合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卫生部的两个文件《条例》与《办法》都于行政法规(广义),都是职改以后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法效力。但从时间上来推算,《条例》在先属于旧法,《办法》在后属新法。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本来就不适用于个体开业医生,而且《办法》在后属于新法。广东省卫生厅用《条例》来认定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资格与立法法的该规定有抵触所以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五,法不溯及既往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一是立法不溯及既往,二是法的适用不溯及既往.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只能向后延伸,不能溯及既往的事实.法律能溯及既往是违反"人性"的,违反"人道"的.               早是在1982年就有个体医生,在1990年我们个体医生按照卫生部的规章有关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且一直在合法医疗机构从本专业技术的临床工作.广东省卫生厅否认我们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资格是没任何理由和依据的,是违反人性的,违反人道的.是违反立法机关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规范溯及适用.所以广东省卫生厅解释认定《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不是认定个体医的医师,中医师资格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六,建议和请求    希望广东省卫生厅为了化解个体开业医生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体现国家依法治国的诚意,妥善解决众多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恳请省卫生厅秉着”实事求是“精神,遵重历史事实,以人为本,诚信不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早日解决旷日持久的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此致敬礼! 广东省个体医生张柳青 2007年5月27日 邮箱;dongyanccc@163.com 第一封 更多相关文章请登:我的博客东炎网易博客.希望不吝赐教  
提交时间:   2007-08-27 10:32:34  
意 见 处 理 处理意见:
张柳青等同志: 你交付的材料悉。有关个体医生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我厅已积极向卫生部反映。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上次处理时间:  2007-10-25 13:59:37  

  医疗纠纷投诉电话:020-83854699  
行风投诉电话:020-83820693 收费投诉电话:020-83821470 卫生监督投诉电话:020-8446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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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中医药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01: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就已执证合法行医二十年!有数十种民间医疗绝技!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这两年突然不明不白的变"非法"了!!免费都不敢去违这个法!人已中年,也只得考虑他途混饭了此残生......
发表于 2007/12/13 02: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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