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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六大国宝无一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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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1 19: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7月11日,北京召开的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美方代表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中方立即反击,首次向美方提出了中医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药配方此前在世界范围内几乎都是“免费大餐”,包括美国在内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抢先申请的中草药专利已经有1000件。他们的策略是——利用合作、收购、兼并获得中国的中药知识产权;然后,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

此次中国提出了如此主张,可谓针锋相对。据悉,中国已经将中医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列入了知识产权战略。

“国宝”专利难题

中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拥有1万多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其中,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华佗再造丸、龟龄集是6个国家级保密处方,在中药产品中堪称“国宝”。

中药保密品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等有关规定,已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中药品种。

然而,这6大中药“国宝”却无一拥有专利。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贾谦对记者表示,这主要是由中医药产品的特性和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所致。

1993年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靠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1993年以后,修订后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实行两套系统并行。目前我国中药研究成果保护形式有五个——国家保密处方,如云南白药;商标保护,如同仁堂;行政保护,如中药保护品种及专利保护等。

但中药品种保护、保密处方等方面的保护与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接轨。

由于绝大多数中药新药是复方制剂,但我国《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不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不利,一些企业选择了企业保密或寻求国家保密处方保护。

许多传统中药配方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出口是靠处方保密作为产权保护的手段。但中药以食品出口时,进口国一般要求在标签上标明成分,为了保密往往出现在包装上的标示与实际处方不符的情况。一些国家对进口中成药进行检测时,如发现标示成分与分析结果不符,就会禁止入关。而在国际上中药仿冒产品甚多,公布配方又不可取。

与此同时,由于中药迟迟不能以药品的身份打入国际药品市场,不少企业被迫放弃了国外市场。

与国内形成鲜明对比,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外制药企业对中药专利申请在不断“升温”。近年来,一些跨国制药企业与我国中药研究所合作,不断通过合作、并购、兼并,“抢夺”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

据悉,在美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中,日本已经占到近一半,而中国却几乎没有。目前,中国有900多种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在海外申请了专利,我国中药专利在国外申请只有近千项,日本210个汉方药制剂,处方都来自中国。

比如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根据科研论文进行结构改造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仅此一项,中国每年至少损失2亿至3亿美元的出口额;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达上亿美元;韩国在中国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的牛黄清心液,这产品年产值也达7000万美元。

近年来,“洋中药”在我国日益走红,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

重修《中医药保护条例》

2004年10月,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公开表示,中医药局和知识产权局将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并制定相应政策。这是主管政府官员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首次公开表态。

2005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研究专题启动会”在京举行。中国中医研究院等15个单位的37位专家将组建精干合理的研究队伍,预期用一年的时间对产权保护开展研究。

兼任科技部中医药战略研究小组组长的贾谦对记者表示,其建议由国家保密局牵头,与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部、林业部、商务部一起,补充完善已有法规,把尚未列入目录,但属于核心的技术及药物品种重新收入。

同时,将法规内容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比如由于“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定义得过于含糊,才使得违规的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顺利注册、生产。

另外,由国家制定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政策,规定他国对“传统文化资源”利用的回报。比如,越南曾提出议案表示,外国如要利用其天然资源如植物开发产品,就得给越南一定的报酬,因为这属于越南“天然资本”。同样,中医药属于“传统知识资本”,我国也可以制定政策,要求国外利用我国传统知识时,给予中国(发明国)相应的回报,不能因传统知识年代久远而任由他国利用。

该项建议可能成为中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利武器。据悉,我国《中药保护条例》即将修订,修改的三大方向是——不与专利法冲突,不保护落后,制定合理的保护期限(不超过10年)。企业将更多地选择采用司法形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发表于 2005/12/31 20: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东西申请专利并不一定是好事。
1、专利权归谁所有?
2、权利到期之后如何?
3、有了专利,民间中医是否有权使用这个处方?
4、上述这些药物的处方,不是有的已经公布了吗,公布了就不能申请专利了?

记者都是法盲,人云亦云。可叹
发表于 2006/1/1 00: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的知识还没有过时的话,申请专利就面临着处方被公开的危险。还是作为专有技术,申请商标的好。我想有人是把专有技术和商标权搞混了吧。又是一个卖国贼的圈套。
发表于 2006/1/1 0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根据科研论文进行结构改造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仅此一项,中国每年至少损失2亿至3亿美元的出口额;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达上亿美元;韩国在中国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的牛黄清心液,这产品年产值也达7000万美元。




我们的中西结合都干什么去了,每年只是为了职称骗国家的钱吧。自己做不出来,还不让别人做。天天还在喊中药现代化。
发表于 2006/1/1 00: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多传统中药配方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出口是靠处方保密作为产权保护的手段。但中药以食品出口时,进口国一般要求在标签上标明成分,为了保密往往出现在包装上的标示与实际处方不符的情况。一些国家对进口中成药进行检测时,如发现标示成分与分析结果不符,就会禁止入关。而在国际上中药仿冒产品甚多,公布配方又不可取




要建立品牌意识,中国中药的形象。仔细想一想,麦当劳真的好吃吗?谁家的年夜饭会摆一大桌子的汉堡。你就是不标明成分,如果人家想化验的话,难道会不知道吗?

[ Last edited by c_aik on 2006/1/1 at 16:39 ]
发表于 2006/1/1 01: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那!可悲!!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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