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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嘉戈:中医立法应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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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嘉戈:中医立法应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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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玄子
启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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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1 00: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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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嘉戈:中医立法应合情合理
[ 作者:吕嘉戈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0 文章录入:乌有之人 ]
中医立法应合情合理
北京羲黄
文化
研究中心
北京炳奎中医门诊部 吕嘉戈
2005年5月22日
现今颁布的26个医药
法律
和法规,是违背宪法“中西医”并重条款的,可以说基本上是以西医标准为依据的,在医疗实践中已显示出其对中医的排挤和压制,甚至可以说西医已成功地在医药行业实现了垄断。正是有了垄断的地位,医疗费当然就会高踞不下,以至越来越高。行业垄断是对国家与百姓的挑战,打破垄断才是利国利民的,打破西医的行业垄断,是中医复兴的良药。西医的行业垄断也是对宪法中“中西医并重”条款的蔑视和践踏。最近有关部门已开始进行中医立法起草,但如果不去破除西医的行业垄断,中医是无法得以复兴甚至保存下来。现就此事发表议论如下:
《执业
医师法
》对中医压制的最厉害,它将
中医药
师打入冷宫!从
中医药学
立场讲,这是一部对中医药学断子绝孙、斩草除根的法;也是西医“统治”中医最后消灭中医的杀手锏。现在,中医立法程序已经启动,那么,破除《执业医师法》对中医的打压,出台新的《
中医师
执业法》则是当务之急,因为,在《执业医师法》第11条中有关“以师承方式
学习
传统医学
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
医术
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
医师资格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可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制定“传统医学”如何考试的办法,现在的中医立法,应该是尊重中医药学的传承,挽救那些散落在
民间
身怀绝技的、代代相传的、没有发给执业医师证的中医师。中医药学如果没有
民间中医
师这个群体作为基础,根本是无法保留至今的,而且现时的中医高等教育已西医化,无法培养出真正的中医师来,这就更显出民间中医师带徒、父传子学术传承的可靠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中国,既然有中、西医两门不同体系的医学存在,竞争就不可避免,在现行体制下,50余年来,卫生行政部门一直是西医的一统天下,西医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中医由于没有独立行政权,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造成中医无法与西医平等竞争,并且在医药法规与法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医院抢救病人,如果没有按西医的规范和规程做,一旦出现问题,中医师就要有麻烦;中医机构尤其是民营的,一直无法享受医保,造成大量病人只得去看西医;西医的高昂药费,使许多人有病不看;
中医院
在现今,实际上已成为准西医院了;更严重的是,教育上的西化,造成大多年轻人对中医药学根本不认识,从来就不看中医;在宣传上,舆论导向极力贬低中医,夸大中药的毒性,而从不介绍中医对毒药的应用,即能变毒为利;对西药中严重的
副作用
,却总是躲躲闪闪不直接说清楚,一直在扬西贬中。
在医疗经费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以“中西医并重”的宪法条款为准绳,大量的资金流向了西医,在这种情况下,中医药学根本得不到发展,所以造成了50多年来中医人数零增长的局面。
对一个事物有某些偏见,是人类思想认识上的正常表现,不足为怪。但在制定国家法律时,则不能以个人或一家学说的偏见为标准,就《执业医师法》而言,它对西医的管理来说无可厚非,但以它来管理中医,就显出其对中医药学的不公正,它忽视了中医药学传承的传统,强调了文凭的重要性,而中医药学自古以来的传承传统不但没有使中医消亡,反而历代均是
名医
辈出。不承认中医师带徒、父传子的学术地位和临床水平,并且不给无文凭学徒出身的中医师执业证,是此法规扼杀中医的客观效果。而现今有中医学文凭的中医师,却恰恰不会以中医的望闻问切、
四诊
八纲诊断
疾病
,是名副其实的西医化的中医。《执业医师法》以文凭为依据颁发中医师执业证,是造成大量民间有水平的中医师被剥夺行医权力的源头。
中医药学到了今天,整体水平急剧下降,令
中医界
和热爱中医药学的人士十分痛心。中医药学在如今受到社会的偏见,完全是中国的西化造成的,但这并不可怕,只要政策对头,破除西医在医药行业的垄断地位,纠正教育西化的趋向,中、西医实行平等竞争,是可以改变的。但以对中医药学的偏见来制定法律,就会造成中医药学被彻底消灭的严重后果,或者是名存实亡,戴中医的帽子,行西医的治疗。
制定法律,应该要合情合理,尊重历史沿革,以西医偏见、不顾中、西医差别制定法律,将把中医药学推向死亡之地,也会把民间中医师们推向国外,造成新一轮的人才外流。
现在许多民间中医师因无文凭没有资格拿到执业医师证,他们中间许多人看了一辈子病,到1999年《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无法正常为人看病了,可是他们的邻居、朋友、
亲属知道他们是中医师,来看病的人依然不绝,因为病人是不管你有没有执业医师证的。《执业医师法》将这些没有执业医师证的民间医师推到了这样的境地:病人来了,不看吧,与中医的
医德
相悖;看吧,马上就触犯法律,陷入“非法行医”、“无证行医”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
所以,现在对中医立法,一定要消除偏见,尊重中医的历史沿革,尊重中医的传承传统,保护好中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民间中医师这个群体,并支持他们传授医术,将他们的绝技传承下来。这样的
中医法
,才是广大中医师们所盼望和欢迎的。
在中医药学到了后继无人,濒于灭亡的紧要关头,对中医的立法,要快!要保护中医!要“抢人”,应该马上出台旨在保护中医师、民间中医师和中医学徒的《中医执业医师法》和《中医带徒法》,让中医及民间中医、
自学中医
和中医学徒等等凡是具备中医学术,有临床效果的各类中医师 ,均可经过临床考核,获得合法中医师执业资格.支持他们中具备带徒水平的人授徒施教,传授医术。培养一批真正按照传承传统方法学成的中医师。对现今中、高等中医院校的西医化教育,改回到中医第一、二套教材的教授,改现今应试教育为临床实践教授。用五到十年的时间,中医队伍就可起死回生。
对中医师资格的认定和考核,应是着重临床而取消应试考核,并且不以文凭为主要依据。中医立法的起草应由中医学术团体、中医师、中药师、 法律界人士组成,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部门应回避。
根据现实状况,笔者草拟了有关中医法规,这是个人意见,望能对中医立法有所借鉴。
一 《中医执业医师法》 应着重注意以下内容:
1.凡是具备中医临床技术的中医各个层次的中医师,经过中医临床考核,证明可以医治疾病,并有疗效者,均应发给中医执业医师证;
2.凡具有
密方
、
偏方
、独方的各界人士,只要会应用,并能施与病家有疗效者,或身怀绝技并能施与病家有疗效者,经临床考核验证有效的,只要本人愿意,应发给其依药方所治疾病范围的中医执业医师证;
3.以前就是中医师,但在1999年《执业医师法》实施时,因无学历文凭,未发给执业医师证的,均应发给中医执业医师证;
4.凡是学徒出身,并已经能独立诊断疾病,老师已经认可出师的,经临床考核验证有疗效的,应发给其中医执业医师证;
5.鼓励中医师带徒施教,徒弟出师的考核,一是师傅的认可,一是临床考核。各地中医主管部门要安排好专门进行临床考核的医院,并且应是常年开放的;
二.《中医带徒法》
为保证名
老中医
的医术得以传承下来,遵照中医自古至今的师带徒、父传子的中医教授方法,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师及中药师带徒传承中医及
中药炮制
方法。学徒出身与高等院校学生同等待遇。
(一) 总则
按照中医自古传承的传统,保证中医药医术、技术能真正传承下来;
1 . 名老中医或中药师是指 50岁以上,在中医临床上或对某一类疾病有独特疗效的,均可带徒传授医术及技术;
2 . 凡高中或初中毕业生,愿意拜师
学习中医
药者,只要被具有带徒资格的中医师及中药师认可的,签订师徒协议,即可跟随学医,直至老师批准出师(时间一般为4~5年,但不强调几年必须出师),并在中医管理机构备案;
3 . 对已在中医高等院校及民办中医院校毕业的学生,如愿意继续拜师深造,可根据2款办理;
(二) 中医药师带徒及传子的责任和义务
1 . 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地区的中医药师进行鉴别,凡是具备中医药师传承资格的,均可带徒;
2 . 中医药师带徒,应到中医药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3 . 中医药行政部门应给予带徒的中医药师相应的补助,或对其所在医疗机构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
4 . 具备带徒的中医药师,对徒弟的传授,要有规划,即技能训练和素质训练,加强医德培养,着重中医药
经典
的讲解和阅读;
5 . 带徒的中医药师,不得将徒弟视做普通劳动力和雇工对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6 . 如在传授中,师徒间出现矛盾无法继续拜师协议,可通告中医药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7 . 学徒一旦学成,由老师签署出师证明,即可报名进行临床考核。
(三)中医药学徒的责任与义务
1.恢复中医药师带徒的传承传统,是复兴中医药学的一件重大事件,凡愿意投身于中医药学的学子,在中医药师的认同下,并愿意交纳学费,签订拜师协议。均可学习中医药学;
2.拜师学习中医药学的学子,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耐心虚心的向老师学习中医药理论和操作能力,完成老师安排的经典阅读和口诀的背诵,掌握中医药学的精髓;
3.要立志学成中医学,并有决心成为名医
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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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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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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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
,
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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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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