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 民间中医网!
手机版
加入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UID
Email
记 住
找回密码
密码
立刻注册
快捷导航
民间中医网
民间中医网首页
中医论坛
民间中医网论坛
中医社区
中医社区各地名家医案荟萃
医人博客
博客
常见疾病
常见疾病的病因和治疗方法
购买VIP
中医理论 |
中医临床 |
中医学习 |
中医书籍 |
针灸推拿 |
中医本草 |
男性保健 |
女性保健 |
育儿知识 |
老年保健 |
佛家文化 |
儒家文化 |
重症辨析 |
中医养生 |
求医问药 |
中医饮食 |
中医畅谈 |
爱生护生 |
医药信息 |
休闲新闻 |
常见疾病 |
中医方剂 |
中药材网
搜索
搜索
热搜:
民间中医奇才
雪山来客
伤寒论
新冠
肾虚
湿疹
黄帝内经
乙肝
糖尿病
减肥
感冒
倪海厦
本版
文章
帖子
用户
99华人网 民间中医网 重视您的隐私
我们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包括第三方Cookie,以便网站正常运行和提升浏览体验。单击“全部接受”即表示您同意这些目的;单击“全部拒绝”即表示您拒绝非必要的Cookie;
全部接受
全部拒绝
拒绝后网站无法存储Cookie,会导致平台无法正常使用,请谨慎操作!(清除浏览器缓存即可恢复)
确定
取消
99华人网 民间中医网
»
中医论坛
›
休闲广场
›
医药看台
›
转贴专栏
›
方舟子侵害刘子华名誉权案尘埃落定(转贴) ...
返回列表
查看:
2688
|
回复:
1
方舟子侵害刘子华名誉权案尘埃落定(转贴)
[复制链接]
mmmb
mmmb
当前离线
积分
303
发表于 2007/3/28 02: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方舟子
侵害刘子华名誉权案尘埃落定 [“天地生人学术讲座”转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0)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
北京青年报
》、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
计算机
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各自主办的报纸和网站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如上述被告中有未按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执行者,本院将把本判决书内容在其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应网站上公布,所需费用由其负担。 三、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四、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五、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翻译费一百五十元。 六、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公证费六百元。 七、驳回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2553元,由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22000元(已交纳751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方是民负担120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负担113元,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有限公司各负担8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553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径纬 审判员:李军红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媛媛
(licd 11/21/06 20040500074)
http://www.tdsrjz.org/message5/20040500074.html
北京青年报
,
计算机
,
方舟子
相关帖子
•
聪明的方舟子
•
我眼中的方舟子
•
大快人心
•
快意事(新加香薷饮病例一例)
•
从“论徐达吃蒸鹅”看方舟子对医学的无知
•
评方舟子对屠呦呦发现青蒿素的评价
•
忆大川弟二三事。
•
论计算机与中医的关系与结合点
•
我亲自试验发现真有菩萨,布施助人真的会有善报!
•
取消中药技术工人的严重后果
回复
举报
shitianzhu
shitianzhu
当前离线
积分
687
发表于 2007/3/28 05: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结果有点邪门!
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方肘子和北京科技报社等并不存在承担如此轻诉讼费用的理由。这诉讼费用判的
太邪门了。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积分 0, 距离下一级还需 积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